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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浙江省电力中长期规则(2021年修订版):加强市场交易与分时电价政策、现货市场的衔接

2021-12-24 17:17来源:浙江省发改委关键词:电力交易电力中长期交易上网电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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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发展改革委、浙江能监办、省能源局联合印发了《浙江省中长期电力交易规则(修订版)》(以下简称《规则》),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过程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 《浙江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浙政发〔2017〕39号)文件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有关要求,对《浙江省中长期电力交易暂行规则(2020年修订版)》(浙发改能源〔2020〕347号)进行修订。

按照国家文件要求“开展电力现货交易的地区,可结合实际,制定与现货交易相衔接的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修订过程中,省发展改革委深入开展调研,多次召开专题座谈会,结合浙江省电力行业实际情况,征求了省级相关部门、各设区市发改部门和各有关市场主体的意见,进行多次修改完善后,经省发展改革委2021年第 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由省发展改革委、浙江能源监管办、省能源局印发。

二、总体考虑

根据143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电力行业发展实际情况,在《规则》起草和修改过程中,着重把握了以下四个原则。

一是坚持市场定价。根据国家发改价格〔2021〕1439号文的要求,有序放开全部燃煤发电电量上网电价、推动工商业用户都进入市场,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进一步完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坚持执行“交易价格+输配电价+政府存在的性基金及附加”顺价模式确定价格,发挥市场在电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尽可能少地修订无关条款,以体现政策稳定性和连续性。同时,重点修订了2020年版《规则》中涉及原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的结算、考核体系,加强市场交易与分时电价政策、现货市场的衔接。新增了电网企业代理工商业企业购电的相关内容,建立健全电网企业市场化购电方式和电价形成方式。

三是坚持安全第一。确保全面推进电力市场建设过程中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用户的稳定供应,保障生产安全。强化市场准入、交易合同、交易价格的事中事后监管,确保规范有序。

四是坚持开门办文。广泛征求意见,11月17日在省发改委官网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召集市场主体共同参与讨论,累计收到各单位反馈意见130条,力求平衡各方利益诉求。

三、框架和主要内容

《规则》约19032字,共三个部分十一章。

(一)总体要求。包括一到三章。第一章总则,阐述了《规则》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定义和实施主体等内容;第二章市场成员,主要对参与市场交易的各类市场主体的权责、准入与退出、市场注册管理、交易基本要求进行了规定;第三章交易相关价格,明确了市场交易价格的形成机制。

(二)组织实施。包括四到八章。第四章电力批发交易和第五章电力零售交易,主要规定了各类交易品种的交易时序、申报电量确定、交易出清、安全校核等交易执行方式。第六章合同签订与执行,确定了交易合同的签订和电量偏差处理执行办法;第七章计量与结算,明确了各市市场主体计量结算的基本原则。

(三)监督管理。包括八到十一章。第八章信息披露,界定了市场主体信息披露的范围和要求;第九章至十一章,主要针对市场干预、争议和违规处理等作了规定。

原文如下:

省发展改革委 浙江能源监管办 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电力中长期规则(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省能源集团、各中央发电集团浙江分公司,浙江电力交易中心,各有关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

为贯彻落实电力体制改革工作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要求,我委对《浙江省中长期电力交易暂行规则(2020年修订版)》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 浙江省能源局

2021年12年17日

浙江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

(2021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浙江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浙政发〔2017〕3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浙江电力市场开展的电力中长期交易。

本规则所称的电力中长期交易,主要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集中竞价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年、月等电力电量交易。电力中长期交易分为电力批发交易和电力零售交易。电力批发交易是指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通过电力交易机构,与发电企业直接购买电能的交易;电力零售交易是指电力用户向售电公司购买电能的交易。

第三条 电力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自律,不得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或市场规则的缺陷,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

市场主体有自主交易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浙江能源监管办)、浙江省能源局(以下简称省能源局)共同牵头编制或修订本规则,根据职能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 市场成员

第五条 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售电公司、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电力用户、储能企业等。

第一节 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发电企业:

(一)按规则参与电力交易,签订和履行各类交易合同,按时完成电费结算;

(二)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签订并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

(四)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披露和报送等有关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化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五)具备满足参与市场化交易要求的技术支持手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电力用户:

(一)按照规则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提供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以及相关生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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