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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开展2022年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年度双边协商直接交易

2021-12-07 09:22来源:陕西电力交易中心关键词:电力交易双边协商交易陕西电力交易中心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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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日前陕西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开展2022年陕西省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年度双边协商直接交易的公告,其中指出按照 1439号文要求,燃煤发电上网电价通过市场化方式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上下浮动范围均不超过基准价的20%,高耗能企业与燃煤发电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上浮不受20%限制,下浮不超过 20%。本次交易一般用户及参与相应交易序列的燃煤发电企业双边协商申报电价不高于425.4 元/兆瓦时(即基准价354.5元/兆瓦时×1.2),不低于283.6元/兆瓦时(即 基准价 354.5元/兆瓦时×0.8)。高耗能用户及参与相应交易序列的燃煤发电企业双边协商申报电价不设上限,下限不低于283.6元/兆瓦时。

重点强调的新规则:

按照 1439 号文、809 号文和《补充规定》的新规则,请各市场主体特别是电力用户,对相关规则认真学习研究,在此特别强调以下重要内容∶ 1、对退市、不参与市场等用户的规定。已进入市场又自愿退出市场的电力用户、已进入市场又转为由电网企业代理的电力用户、因违规、违约等行为,被市场运营机构强制退出市场的电力用户、在政府部门规定进入市场最后期限到期后,仍未进入市场的工商业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并按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的1.5倍执行。 2、对超合同用电的正偏差电量结算价格的规定。对直接参与批发市场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代理的零售用户产生的正偏差电量按月进行分档结算。正偏差电量超出合同电量 5%(含)以内的部分,按当月同一交易序列用户参与的集中竞价出清价进行结算;超出合同电量 5%以上的部分,按当月同一交易序列用户参与的集中竞价出清价的1.1倍进行结算。 当出现月度集中竞价因购售双方报价无交集,无法达成交易的情况时,为保障供电不受影响,用户侧使用的无合同电量,统一按正偏差电量处理。该情况下,高耗能用户正偏差电量超出己,有合同电量(含年度分月电量)5%(含)以内的部分按基准价的1.2倍结算,超出已有合同电量(含年度分月电量)5%以上的部分按基准价的1.5倍结算;其他市场化用户正偏差电量超出已有合同电量(含年度分月电量)5%(含)以内的部分按基准价的1.2倍结算,超出已有合同电量(含年度分月电量)5%以上的部分按基准价的1.3倍结算。

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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