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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日前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对《关于调整2021年11月、12月电力直接交易有关工作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其中提到:对于"11-12月中长期交易已签订合同,应体现合同契约精神,不再修改合同,干预市场价格"等合同换签的意见建议,已采纳。已完成2021年度中长期交易合同签订但未执行的电量,合同双方按照平等协商原则,完成11月、12月年度分月合同换签工作。
合同换签后,批发侧用户采用分时段报量,单一报价的方式进行交易;零售侧用户按照分时段报量,在平段电价基础上按照原目录电价分时浮动比例进行浮动作为价格的方式进行结算。
详情如下:
关于对《关于调整2021年11月、12月电力直接交易有关工作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
2021年10月29日至11月4日,市城市管理委在市政府门户网站("首都之窗")和本单位门户网站对《关于北京市2021年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安排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意见征集期间,共收到意见建议106条。经认真分析研究,现将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对于"11-12月中长期交易已签订合同,应体现合同契约精神,不再修改合同,干预市场价格"等合同换签的意见建议,已采纳。已完成2021年度中长期交易合同签订但未执行的电量,合同双方按照平等协商原则,完成11月、12月年度分月合同换签工作。
对于"继续按《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市2021年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安排的通知》(京管发〔2020〕42号)中第三部分直接交易价格'北京电网输配电价、华北电网输配电价和政府基金附加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执行"等交易价格形成方式改变的意见建议,部分采纳。合同换签后,批发侧用户采用分时段报量,单一报价的方式进行交易;零售侧用户按照分时段报量,在平段电价基础上按照原目录电价分时浮动比例进行浮动作为价格的方式进行结算。
对于"给换签合同留下充足时问,从而避免给已准入用户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首都电力交易中心能尽快下发该结算补充协议的协议模板"等换签时间过短、换签操作、加强培训、交易系统升级等意见建议,已采纳。北京电力交易中心、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将优化流程,加强培训,共同组织做好11月、12月合同换签及相关交易工作,保障交易顺利实施。
对于"目前有意入市的用户办理准入工作"等工商业用户进入市场的意见建议,已采纳。我委将会同有关单位加快研究,为用户顺利进入市场创造条件。
对于"以其他形式予以开发区企业电价补贴,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国家是否可对高新企业有电价政策的倾斜"电价政策的意见建议,暂未采纳。具体电价政策可直接向我市价格管理部门反映。
对于"参与本地交易的京外电厂按照电厂属地基准价执行相关表述需要进一步明确"等燃煤发电市场交易价格的意见建议,已采纳。燃煤发电市场交易价格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基准价适用落地基准价水平。
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1年11月16日
关于对《关于调整2021年11月、12月电力直接交易有关工作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城市管理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调整2021年11月、12月电力直接交易有关工作的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1年10月29日至11月4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zhangyujie@csglw.beijing.gov.cn。
2.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北街甲三号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电力煤炭管理处(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3.电话:010-68515807
4.传真:010-68512344
5.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cn),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1年10月29日
附件1:《关于调整北京地区2021年11月、12月电力直接交易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附件2:《关于调整北京市2021年11月、12月电力直接交易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起草说明和政策依据
附件3:《关于北京市2021年电力直接交易工作安排的通知》的解读
关于调整2021年11月、12月电力直接交易有关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有关部门充分研究,现就2021年11月、12月北京市电力市场化交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燃煤发电市场交易价格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上下浮动原则上均不超过20%。参与本地交易的京外电厂按照电厂属地基准价执行。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
二、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要全部进入市场,其他工商业用户也要尽快进入。11月、12月,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全部由电网企业以挂牌交易方式代理购电。电网企业首次向代理用户售电时,至少提前1个月通知用户,此前继续按照原目录销售电价水平执行。已参与市场交易、改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其价格按电网企业代理其他用户购电价格的1.5倍执行。
三、11月、12月,北京地区交易价格形成方式调整如下:发电企业直接报总量参与交易,交易价格执行单一报价,峰段、平段、谷段各时段电价一致。北京地区电力直接交易批发侧用户采用分时段报量、单一报价的模式,按照峰段、平段、谷段分别报量,以总量参与交易。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用户,继续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电能量交易价格作为平段电价,峰谷电价浮动比例在本市价格主管部门未另行明确新的峰谷分时电价浮动比例前,参照原目录电价(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相应类别比价计算。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需重新签订《市场化购售电合同》结算补充协议,协议模板由首都电力交易中心下发。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的结算补充协议未及时提交的,零售用户改由电网公司代理购电,按照当月市场交易平均价格的1.5倍执行。
四、已完成2021年度中长期交易批发侧合同签订但未执行的电量,合同双方尽快按照新的价格形成机制,协商完成11月、12月年度分月合同换签工作,保持合同关系和交易电量不变;协商不成的,原合同关系解除,合同电量直接以用户侧报量不报价的方式,参与月度增量交易。考虑时间紧张等因素,请北京电力交易中心、首都电力交易中心简化流程,共同组织做好11月、12月合同换签及相关交易工作,保障交易顺利实施。
五、考虑到政策调整,为保持市场平稳,北京地区11月、12月不执行偏差结算。用户侧发生超用电量时,超用平段电量、峰段及谷段电量分别按照月度竞价价格、峰谷浮动价格结算;发生少用电量时,按照实际电量对应的价格结算。用户侧总用电量与总合同电量的偏差电量,以当月发电侧与北京用户签订的合同电量为权重,在发电侧进行分摊,当月月度竞价价格作为结算价格。
六、其他交易事项继续按《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市2021年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安排的通知》(京管发〔2020〕42号)执行。
请各市场主体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开展电力直接交易,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送首都电力交易中心,由首都电力交易中心汇总后报市城市管理委。
《关于调整北京市2021年11月、12月电力
直接交易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为积极稳妥推进北京市电力体制改革工作,结合本市实际,我委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本细则。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委编制了《关于调整北京市2021年11月、12月电力直接交易有关工作的通知》。
二、适用对象
适用于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北京市市场主体。
三、主要内容
(一)燃煤发电市场交易价格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上下浮动原则上均不超过20%。参与本地交易的京外电厂按照电厂属地基准价执行。
(二)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要全部进入市场,其他工商业用户也要尽快进入。11月、12月,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全部由电网企业以挂牌交易方式代理购电。
(三)11月、12月,北京地区交易价格形成方式调整如下:发电企业直接报总量参与交易,交易价格执行单一报价,峰段、平段、谷段各时段电价一致。北京地区电力直接交易批发侧用户采用分时段报量、单一报价的模式。
(四)已完成2021年度中长期交易批发侧合同签订但未执行的电量,合同双方尽快按照新的价格形成机制,协商完成11月、12月年度分月合同换签工作,保持合同关系和交易电量不变;协商不成的,原合同关系解除,合同电量直接以用户侧报量不报价的方式,参与月度增量交易。
(五)考虑到政策调整,为保持市场平稳,北京地区11月、12月不执行偏差结算。
(六)其他交易事项继续按《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市2021年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安排的通知》(京管发〔2020〕42号)执行。
规范性文件解读—关于调整2021年11月、12月电力直接交易有关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关于调整2021年11月、12月电力直接交易有关工作的通知》。
一、背景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文件要求,有序放开全部燃煤发电电量上网电价,扩大市场交易电价上下浮动范围,推动工商业用户都进入市场,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保持居民、农业、公益性事业用电价格稳定,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
二、主要内容
(一)燃煤发电市场交易价格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上下浮动原则上均不超过20%。参与本地交易的京外电厂按照电厂属地基准价执行。
(二)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要全部进入市场,其他工商业用户也要尽快进入。11月、12月,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全部由电网企业以挂牌交易方式代理购电。
(三)11月、12月,北京地区交易价格形成方式调整如下:发电企业直接报总量参与交易,交易价格执行单一报价,峰段、平段、谷段各时段电价一致。北京地区电力直接交易批发侧用户采用分时段报量、单一报价的模式。
(四)已完成2021年度中长期交易批发侧合同签订但未执行的电量,合同双方尽快按照新的价格形成机制,协商完成11月、12月年度分月合同换签工作,保持合同关系和交易电量不变;协商不成的,原合同关系解除,合同电量直接以用户侧报量不报价的方式,参与月度增量交易。
(五)考虑到政策调整,为保持市场平稳,北京地区11月、12月不执行偏差结算。
(六)其他交易事项继续按《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市2021年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安排的通知》(京管发〔2020〕42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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