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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08:36来源:国家能源局关键词:隔墙售电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增量配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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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日前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公开征求对《关于能源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其中提到创新推动能源低碳转型:
(一)促进新能源加速发展
简化新能源项目备案手续,无补贴新能源项目实施无条件备案。对于依法依规已履行行政许可手续的项目,不得针对项目开工建设、并网运行及竣工验收等环节增加或变相增加办理环节和申请材料。鼓励地方政府探索借鉴“标准地”改革方式,为新建能源项目先行完成一些基础性评价、审批等工作,为项目打好前期基础,提高能源项目开工效率。电网企业要支持实施清洁替代、自发自用的新能源发电项目并网。
(二)推进多能互补一体化发展
建立清洁能源基地多能源品种协同开发机制,统筹开发主体,建立完善多能互补一体化规划、一体化审批(或备案)、一体化建设流程,统筹多能互补项目与输电通道建设时序。
(三)推动分布式发电市场建设
完善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机制,完善支持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的价格政策,建立适应可再生能源微电网、存量小电网、增量配电网与大电网开展交易的体制机制,推动“隔墙售电”工作落地。
(四)建立健全能源低碳转型的长效机制
支持煤炭、油气等企业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光伏等清洁能源发电项目,推动天然气发电与可再生能源融合发展项目落地,促进化石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协同发展。适应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煤电与新能源发展更好的协同。进一步鼓励并优化能源企业与主要用户间的长期协议机制,保障能源稳定供应。
(五)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新方式
对综合能源服务、智慧能源、储能等新产业新业态,在严守安全、环保规范标准的基础上,探索“监管沙盒”的方式,鼓励开展政策和机制创新。建立与新兴市场主体间的良性沟通互动机制,在实践中探索寓监管于服务的有效方式。
详情如下: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公开征求对《关于能源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入推进能源领域“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国家能源局研究起草了《关于能源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建议。请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相关意见建议传真至010-81929144,或通过电子邮件发至fgs_nea@163.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关于能源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1年9月24日
关于能源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适应碳达峰碳中和新形势,深入推进能源领域“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一)推行能源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
在全国范围内深化能源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大力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按照全覆盖要求,将全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逐项确定具体改革举措,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提高能源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二)优化涉企审批服务
清理规范能源领域行政审批前置条件和审批标准,明确行政备案材料、程序,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动更多能源领域涉企事项网上办理,大力推进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精简整合能源项目投资建设审批流程,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前提下,进一步清理规范项目审批全流程涉及的行政许可、技术审查等事项,让项目早落地、早投产。加强项目立项与用地、规划等建设条件衔接。推动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各相关审批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避免企业重复填报、部门重复核验。
(三)推行许可告知承诺制
推行能源领域许可告知承诺制,全面推行电力业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等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许可条件,明确适用对象、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实行告知承诺后,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全覆盖核查。发现企业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将企业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四)加大简政放权改革试点力度
自由贸易试验区、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等具备条件的地区,进一步加大能源领域简政放权改革试点力度,为全国能源领域简政放权改革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二、切实加强能源领域科学监管
(一)加快完善能源监管体系
明确监管职责,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和“三定”明确的能源监管职责。健全监管规则,及时查找监管漏洞,加快制定、修订、更新监管法规文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级能源管理部门要针对2013年以来取消、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分析查找存在的风险隐患和监管漏洞,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探索完善随机抽查等监管办法,切实提高监管效能。
(二)持续加强能源市场秩序监管
区分竞争性和垄断性环节,推动能源领域的自然垄断性业务和竞争性业务分离。推动落实电网企业功能定位,进一步深化主辅分离、厂网分离,建立电网企业竞争性业务年度报告机制。加强竞争性环节市场秩序监管,着力构建主体多元、竞争有序的市场格局。加强市场运营机构监管,针对市场运营机构的交易组织、公告发布、结果出清、信息披露等环节出具监管报告,保证市场运营过程的公开透明。实施阳光监管,健全并公开监管标准,压缩监管执法的弹性空间,实现科学监管、精准监管,切实推动有关单位及时、规范、详尽地披露市场信息。
(三)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完善随机抽查机制和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检查重点、检查方法和工作要求。依据信用风险高低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提高高风险市场主体抽查比例和频次,增强监管的精准性和威慑力。
(四)健全完善信用监管
扎实做好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行业公共信用评价、信用风险分析预警等工作,完善信用承诺、失信约束、信用修复等信用监管制度及措施。在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产能替代、财政性资金补贴、新能源并网接入、电力市场交易、油气管网公平开放、电力工程建设等重点监管领域,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强化运用信用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措施。积极构建“以信用为基础、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能源监管机制,多方协同大力提升能源监管的精准性、有效性。
(五)大力推行“互联网+监管”
加快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推动实现能源监管事项一体化、数据支撑一体化、业务协同一体化、运营管理一体化、安全保障一体化。加强能源监管领域数据汇集,进一步完善“互联网+监管”系统风险预警模型,形成风险预警线索推送、处置和反馈机制,提升能源监管智能化水平。完善“互联网+监管”系统功能、优化提升支撑能力,围绕行政许可、行业规划、项目审批、市场运营、安全管控等能源行业重点监管业务需求,开发完善配套功能,进一步加大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力度。
(六)积极探索提高协同监管能力
结合能源行业监管需要建立条块结合、区域联动、信息共享、协同高效的监管机制。在能源领域建立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减少执法扰民,提升监管效能。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健全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和联合调查机制。
三、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
(一)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标准化
明确能源领域的政务服务事项拆分标准,在“四级四同”基础上,推动逐步实现同一能源领域政务服务事项受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法定办结时限、办理结果等要素在全国范围统一,形成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对于各地区依法依规自行设立的地方能源领域政务服务事项,各地方能源管理部门要做好实施清单要素统一工作。
(二)规范审批服务行为
推进审批服务事项依法依规办理,严格按照能源领域审批服务事项实施清单提供办事服务,公开事项办理流程和条件标准等信息。各级能源管理部门及能源监管机构不得在法定条件之外增加前置条件。严格执行首问负责、一次告知和限时办结等制度。优化前置服务,加强审批前申报辅导。建立现场勘验、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等程序限时办结机制。各级能源管理部门及能源监管机构要及时监管并披露相关项目审批服务规范落实情况。
(三)规范中介服务
进一步清理能源领域政务服务无法定依据的中介服务事项,对确需保留的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级能源管理部门不得强制企业选择特定中介服务机构。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监管,实行信用等级评价、资质动态管理,解决中介服务环节多、耗时长、市场垄断、红顶中介等问题。
(四)推进政务服务便利化
从企业和群众办事角度出发,集成能源领域内部关联性强、办事频度高、企业群众获得感强的事项,提供主题式、套餐式服务。按照“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窗受理、一网办理、一口发证”要求,优化再造业务办理流程,通过系统对接整合和数据共享,减少办事环节、精简办事材料、压缩办理时限。加快推进电子证照在能源领域政务服务中应用,能够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信息,不得要求办事人提供实体证照。
(五)推行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容缺受理”制度
除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等政务服务事项外,各级能源管理部门及能源监管机构按照最大原则梳理采取告知承诺的事项清单,明确承诺的具体内容、要求和违反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细化网上办事承诺方式和承诺事项监管细则,及时向社会公布。完善容缺受理服务机制,各级能源管理部门及监管机构依法编制公布容缺受理能源领域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主要申请材料和可容缺受理材料。
(六)做好政务服务评价
落实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全面开展“好差评”工作。坚持评价人自愿自主评价原则,不得强迫或干扰评价人的评价行为,更好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四、优化营商环境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一)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
各省级能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0〕1479号)制定本省区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三年行动方案和任务台账,并按照有关要求持续抓好落实,压减办电时间,提高办电透明度和便利度,降低办电成本,全面推广低压小微企业用电报装“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服务、高压用户用电报装“省力、省时、省钱”服务等典型经验做法。供电企业要防范和杜绝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行为。各能源监管机构要加大监管力度,强化日常监管,压实供电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着力补齐服务短板和工作弱项,督促相关省级能源管理部门履行好牵头责任。
(二)提升供电质量
供电企业要加强用户供电质量管理,大力推广不停电作业,有效压减电力用户停电时间、次数和影响范围,提升配电网电能质量,加大频繁停电、低电压、用户故障出门等问题的整治力度。各省级能源管理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结合乡村振兴战略、电网升级改造等工作,加强供电可靠性、电压合格率等供电质量主要指标的日常监管,保障安全、稳定的电力供应质量。
(三)规范接网服务
电网企业要做好新能源、分布式能源、新型储能、微电网和增量配电网等项目接入电网服务。电网企业应提供配变可开放容量的信息查询入口,实现接入电网可开放容量信息公开。优化基本流程和协调机制,明确接网申请受理、方案答复等环节办理时限,提高接网审批效率。电网企业制定完善电源接网审查技术标准,制定标准化收资清单和服务要求,规范接网审批的自由裁量权。签订接网协议,规范电网和接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接网工程建设时间,明确新能源投资企业自建配套送出工程的回购标准。探索建立由第三方机构承担接入系统审查工作的机制,经有关政府部门或监管部门备案后即可接入。建立电网接入完成率评价机制,将电网接入完成率作为电网投资有效性评价和电网企业落实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的重要指标。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要做好下游用户支线项目开口服务,明确开口申请受理条件及评审、审批等环节办理时限,简化办理环节、压缩办理时间,提高开口审批效率。
(四)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对包括国企、民企、外企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进行规范治理。加强公平竞争审查,梳理并剖析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典型问题,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深入推进实质性审查。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干预市场主体的合法交易行为以及市场价格,不搞专场交易、破除行政壁垒,鼓励市场主体参与跨省跨区交易。
(五)督促能源企业依法依规招投标
提升能源领域招投标透明度和规范性,督促电网企业、管网企业更加重视招投标管理,完善制度、信息公开,防范不公平竞争。持续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推动能源领域评标专家资源互联共享。
(六)进一步清理证明事项
对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能源领域证明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实现清单管理。各级能源管理部门办理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不得索要清单之外的证明。
(七)重视市场主体合理诉求
各级能源管理部门及能源监管机构要直面市场主体需求,围绕市场主体关切,科学精准实施能源政策措施。健全企业合理诉求解决机制,完善问题受理、协同办理、结果反馈等流程,杜绝投诉无门、推诿扯皮现象,有效解决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问题。针对企业和群众反映的涉及营商环境事项,认真调查处理,不得将重要投诉举报线索移交被投诉举报的主体处理,抓典型,定期通报,以点带面,促进从制度层面整改,优化营商环境。鼓励通过电话回访、问卷调查等方式,及时掌握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重点加以解决。
(八)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对能源领域中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取消或调整不合理罚款事项。公平公正处理行政复议案件,依法依规处理行政应诉案件,纠正执法不严、简单粗暴、畸轻畸重等行为。加强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五、创新推动能源低碳转型
(一)促进新能源加速发展
简化新能源项目备案手续,无补贴新能源项目实施无条件备案。对于依法依规已履行行政许可手续的项目,不得针对项目开工建设、并网运行及竣工验收等环节增加或变相增加办理环节和申请材料。鼓励地方政府探索借鉴“标准地”改革方式,为新建能源项目先行完成一些基础性评价、审批等工作,为项目打好前期基础,提高能源项目开工效率。电网企业要支持实施清洁替代、自发自用的新能源发电项目并网。
(二)推进多能互补一体化发展
建立清洁能源基地多能源品种协同开发机制,统筹开发主体,建立完善多能互补一体化规划、一体化审批(或备案)、一体化建设流程,统筹多能互补项目与输电通道建设时序。
(三)推动分布式发电市场建设
完善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机制,完善支持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的价格政策,建立适应可再生能源微电网、存量小电网、增量配电网与大电网开展交易的体制机制,推动“隔墙售电”工作落地。
(四)建立健全能源低碳转型的长效机制
支持煤炭、油气等企业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光伏等清洁能源发电项目,推动天然气发电与可再生能源融合发展项目落地,促进化石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协同发展。适应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煤电与新能源发展更好的协同。进一步鼓励并优化能源企业与主要用户间的长期协议机制,保障能源稳定供应。
(五)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新方式
对综合能源服务、智慧能源、储能等新产业新业态,在严守安全、环保规范标准的基础上,探索“监管沙盒”的方式,鼓励开展政策和机制创新。建立与新兴市场主体间的良性沟通互动机制,在实践中探索寓监管于服务的有效方式。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级能源管理部门、能源监管机构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国家能源局要加强对各级能源管理部门、能源监管机构的指导督促,确保改革举措落实到位。
(二)抓好责任落实。各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按照本意见提出的各项措施和要求,抓实抓细相关改革,切实做到放出活力、管出公平、服出效率。
(三)强化评估总结。密切跟踪改革进展,及时总结经验,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做法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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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一元复始万象新。在全国两会热烈召开之际,新一轮电改迎来了9周年生日。9年电改,在市场化建设取得成效的同时,“市场化”观念也亟需深植于行业发展的方方面面,无论是行业治理、机制设计,还是规划投资、运营管理,都需以“市场化”的视角和思维进行决策,以促进健康高效的市场环境进一步形成。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国家能源局近日发布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1806号(工交邮电类256号)提案答复的函。对健全完善新能源项目规划开发机制,加强跨区外送和就地消纳能力,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完善新能源电价形成机制,加大新能源发电技术攻关进行了答复。在电价政策方面。2021年,
位于苏州工业园区临埠街6号的哈金森工业橡胶制品(苏州)有限公司拿到了辖区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项目首张“绿色”电费单。今年4月初,哈金森接入了苏州工业园区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项目输送的绿电,当月实现了54.6万度绿色能源替代。苏州工业园区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项目由普洛斯集团旗
为落实市领导关于忻州市经济开发区用电方案的批示要求,4月25日,山西忻州市能源局党组书记吕晓刚带领局四级调研员张秉炬和规划科、电力科、新能源科等相关科室负责人赴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接“隔墙售电”用电方案等相关工作。市能源局和忻州市经济开发区围绕落实市领导指示要求,以降低开发区用能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901号)要求,江苏能源监管办近期召开专题协调会,推进苏州工业园区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正式启动。苏州工业园区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项目是全国首个“一对多”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项
近日,全国首个“一对多”分布式光伏“隔墙售电”试点项目在苏州正式投运,这是继我国首部地方性电力法规《浙江省电力条例》提出“允许分布式发电企业与周边用户按照规定直接交易”以来,“隔墙售电”取得的突破性重大进展。苏州工业园区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项目由普洛斯集团旗下普枫新能源、中方
同一园区内,企业之间相互进行电力交易成为现实。日前,苏州工业园区12MW分布式发电项目并网发电。该项目是当前国内最大的“隔墙售电”项目,也是全国首个“一对多”的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项目,全国首个在负荷中心以市场化手段交易给第三方用户的试点项目,创下多项全国记录。苏州工业园区项目由
从普洛斯GLP官微获悉,由普洛斯旗下普枫新能源投资开发的苏州工业园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项目并网。该项目充分利用苏州普洛斯物流园和苏州物流中心的仓库屋顶,铺设面积约20万平方米,光伏装机容量约12MW(兆瓦),预计年均发电量1,223万度,相当于每年减排近9,000吨二氧化碳。作为国家首批
从普洛斯GLP官微获悉,近日,苏州工业园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项目并网。据了解,该项目由普洛斯旗下普枫新能源投资开发,项目充分利用苏州普洛斯物流园和苏州物流中心的仓库屋顶,铺设面积约20万平方米,光伏装机约12MW,预计年均发电量1223万度,相当于每年减排近9000吨二氧化碳。作为国家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3月27日,浙江省发改委发布《关于促进浙江省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文件指出,引导全社会消费新能源等绿色电力。加快完善绿色能源消费认证、标识体系和公示制度。全面应用推广国家绿色电力证书制度,做好与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管理的衔接。以绿证作为可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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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支持乐山高质量发展加快提升区域中心城市能级的意见(2023年12月8日),其中提出,要优先将符合条件的省内改革试点、探索示范任务赋予乐山,支持乐山积极争取国家级试点示范。支持适时申报开展集成授权改革试点,深化峨眉山市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广东省能源局7月4日发布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20230152号提案答复的函。指出,下一步,将多措并举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相关工作。创新商业模式,拓宽盈利渠道。支持地方结合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试点工作探索创新开发模式,支持各地开展零碳园区、零碳社区、光伏特色
注重顶层设计加强服务协调积极推进哈尔滨市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近几年来,在国家“双碳”目标引领下,哈尔滨市采取建立工作机制、服务项目建设、积极向上争取、强化组织保障等切实有效的措施办法,推动哈尔滨市能源产业取得长足发展。截至2022年底,全市电力装机总量716万千瓦,较2015年增加42.1%,年均
位于苏州工业园区临埠街6号的哈金森工业橡胶制品(苏州)有限公司拿到了辖区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项目首张“绿色”电费单。今年4月初,哈金森接入了苏州工业园区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项目输送的绿电,当月实现了54.6万度绿色能源替代。苏州工业园区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项目由普洛斯集团旗
4月24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4部门印发《广东省建筑节能增效行动计划(2023-2025)》(下称《行动计划》),大力推动建筑领域节能增效,助推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鼓励光伏制造企业、投资运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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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901号),支持资源条件好,电力需求大且电网接入条件好的地区参与交易试点建设。这也标志着国内“分布式发电市场化”探索的启动!近日,由普洛斯集团旗下普枫新能源、中方财团旗下中鑫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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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3日,河南省平顶山市长李明俊主持召开全市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推进座谈会,听取中国尼龙城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增量配电网业务改革试点项目推进情况,与市直有关部门、相关企业的负责同志一起研究加快项目基础工作、推动项目早日落地见效的办法举措。会议指出,实施源网荷储一体化
共用网络输配电价用于补偿为区域、省级及增量配电共用网络用户提供输配电服务对应的成本。2015年输配电价改革之前,共用网络输配电价由电网平均销售电价(不含代收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扣除平均购电价及输配电损耗后确定;2015年输配电价改革之后,逐步过渡到“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方法定价。(来源: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河南省发改委近期发布关于焦作矿区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220千伏变电工程项目,为加快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工作,提高配电网供电能力和安全可靠性,满足区域内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用电需要,同意建设焦作矿区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220千伏变电工程项目。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近日,安徽怀宁经济开发区增量配电网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第一中标候选人为英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项目确定一家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组建项目公司,新成立的项目公司按照省级、市(县、区)配电网规划、国家和行业标准、《怀宁经济开发区增量配电网项目专项规划》及项目技术要求
《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亮点解读(来源:微信公众号“配售电研究中心”文||赵文新)概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于2024年4月2日颁布的《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发改能源规〔2024〕31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正式实施。该文件修订日期落款写在3月15日,
4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通知,印发《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积极稳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办法》共包含5章24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办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4月7日,广西中惠电力有限公司城南产业园增量配电网项目举行竣工投产仪式,标志着这一重要能源项目的成功落地。该项目主要为广西博白新生态纺织产业园提供电力服务,覆盖面积达到8.835平方公里。据悉,该项目总投资高达2.4亿元,占地面积30亩。项目全面投产后,预计年营业收入将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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