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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完善电价机制。根据国家关于加快推进电力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不断完善输配电价定价机制,加快形成结构优化、水平合理的输配电价体系,加强输配电价监管。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建立完善电力市场交易体系特别是加快电力现货市场建设,扩大电力市场交易的范围和规模,更大程度放开各类电源上网电价及除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外的用电价格,逐步取消工商业目录电价。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增强政策灵活性。健全差别电价和阶梯电价机制。妥善处理电价交叉补贴,理顺不同区域不同用户的电价关系。(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负责)
详情如下: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办函〔2021〕26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能源局《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省政府办公厅
2021年9月1日
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
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市场监管局 省能源局
为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5年,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取得明显成效,水电气价费关系得到理顺,政府投入机制和补贴机制进一步健全,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形成机制基本建立,供水供电供气行业定价办法、成本监审办法、价格行为和服务规范全面覆盖,行业管理制度更加完善,水电气等产品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
二、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
(一)全面取消不合理收费。及时、全面取消《意见》明令禁止的供水供电供气环节相关收费。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对供水供电供气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或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由委托方支付检定费用,但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计量装置费用。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费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延伸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投资界面。深入推进供水供电供气报装接入改革,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各地要结合地方财政状况、水电气价格调整情况等因素,研究建立供水供电供气接入工程投资分担机制,由地方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能源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规范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设施管理及收费。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配套建设的供水供电供气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含计量装置)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投入使用后,可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相关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有序稳妥做好取消收费工作。地方政府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收入的,各地应结合理顺水电气价格、建立健全补贴机制等措施,于2025年底前有序稳妥全部完成取消收费工作。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各地不得增设与《意见》精神相违背的新收费项目。(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一)完善供水价格机制。建立健全供水价格形成机制,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供水价格。供水企业由于取消相关收费、延伸投资界面、接收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含二次加压调蓄)设施增加成本等导致企业经营出现困难的,各地在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用户承受能力和促进全社会节水等因素的基础上,应尽快按规定程序理顺供水价格。鼓励各地建立较为灵活的调价机制,事先确定调价的启动条件等,便于适时调整供水价格。(省发展改革委,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完善电价机制。根据国家关于加快推进电力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不断完善输配电价定价机制,加快形成结构优化、水平合理的输配电价体系,加强输配电价监管。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建立完善电力市场交易体系特别是加快电力现货市场建设,扩大电力市场交易的范围和规模,更大程度放开各类电源上网电价及除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外的用电价格,逐步取消工商业目录电价。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增强政策灵活性。健全差别电价和阶梯电价机制。妥善处理电价交叉补贴,理顺不同区域不同用户的电价关系。(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负责)
(三)完善城镇管道燃气价格机制。结合天然气体制改革,不断完善配气价格定价机制,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由燃气企业投资建设的市政管网、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外的管网、企业自用的储气设施以及其他与配气业务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纳入配气价格有效资产。将建筑区划红线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燃气企业承担运行维护的成本,以及燃气表后至燃具前由燃气企业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成本(不含更换的设施、材料、零配件等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加快核定独立配气价格。建立健全燃气购进价格和终端销售价格联动机制。(省发展改革委,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严格规范价格收费行为
(一)规范保留的收费项目。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设施产权分界点以后至用水用电用气器具前,为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所提供的延伸服务等需要收取合理费用的,应明确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实行明码标价,保障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省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完善城镇供电供气成本监审和定价办法,修订出台新的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合理确定利润率,科学制定价格和相关收费标准。高可靠性供电收费、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执行。继续对我省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暂免收取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加强成本和价格信息公开,保障用户知情权。(省发展改革委,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规范经营者收费行为。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应实行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向终端用户收取水电气费用。对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要求,明确细化相关价格和收费办法。经营者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相关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向终端用户公开。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能源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规范老旧小区水电气改造费用分摊。结合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加快改造提升小区内部及与小区联系的供水、供电、供气设施,明确规范改造费用分摊问题。各地要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3号)要求,落实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支持资金,建立改造资金政府、居民及社会力量合理共担机制,具体方式和费用分摊方案由各市结合当地实际确定。督促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出资参与改造工程。(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能源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五、提升服务水平
(一)健全行业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加快完善供水供电供气等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工程设计、工程建设、工程验收、运行维护、特许经营等制度规定。规范工程验收标准和程序,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不得擅自扩大验收范围,提高验收标准。梳理完善现行技术标准,加强标准协调衔接,及时制定出台相应的工程技术规则及配套办法,加快形成系统性技术标准体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能源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加快完善行业服务质量体系。制定出台我省提升供水供电供气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用水用电用气营商环境行动计划,完善行业服务质量规范和评价体系。加强行业服务质量管理,通过组织专题培训、开展服务质量评估、加强督导检查、建立通报机制等措施,不断提升行业整体服务质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能源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不断提高企业服务水平。督促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压减办理时间,优化报装审批流程,精减报装材料,降低报装接入成本,提高供水供电供气能力和可靠性。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严格落实承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积极推行“一站式”办理和“互联网+”服务,对用户办理报装、维修、过户、缴费、开票等业务实行“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站办结”。通过微信公众号、客服热线、邮箱、营业厅及行政服务大厅进驻窗口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多渠道服务。推行不动产登记与水电气等公用服务事项联动变更办理,减少群众跑腿和重复提交资料。(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能源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六、改善发展环境
(一)提升市政配套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加强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统筹城镇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确保老城区与新城区及园区互联互通,地上与地下整体协调,避免条块分割、多头管理。深化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推动对水电气外线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并联审批、联合办理。政府相关部门及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要加大共享建设计划、工程实施、运行维护等方面信息的联络沟通力度,推动地面建设和地下敷设的水电气等管线同步计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力争一步到位,切实降低水电气工程的审批、建设、验收时间和开挖、施工、维护等各项成本。政府储备土地应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建设,完善与地块相关的道路及供水供电供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方案,落实工程建设资金,确保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步使用。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供水供电供气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可按财政部印发的《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8〕8号)等规定纳入土地开发支出,由土地储备资金支付,不得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负担。(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能源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加快放开经营服务市场。深化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限制,推动向规模化、集约化、跨地区经营方向发展,促进行业提质增效。鼓励社会需求稳定、具有可经营性、能够实现按效付费的供水供电供气项目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混合经营等方式,进一步优化财政资金投入方式,推动从“补建设”向“补运营”转变,引导社会资本有序进入,增加市场供给,切实提升投资有效性和公共资金使用效益。创新项目投资运营管理方式,实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分开,促进设计施工、工程验收、运行维护等环节公平竞争。鼓励推进企业主营业务和工程设计施工业务分离,同步加强工程设计审查、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加快建立完善公平开放的供水供电供气工程安装市场,鼓励具备工程安装施工能力的企业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后参与市场竞争,鼓励具备安装资质的企业跨区域开展工程安装和改造业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完善相关法规规章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合理界定政府、企业、用户的权利义务,明确政府承担投资建设供水供电供气工程的责任、范围和标准等。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则,厘清建筑区划红线内外工程的管网设施设备产权,界定其运行维护、抢修、更新改造责任,明晰管理边界,确保主体明确、权责相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能源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七、抓好政策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涉及面广、利益调整大、影响深远,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省和各市建立由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能源等部门组成的联合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协同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取消收费项目后属于公共服务范围的,各地应通过财政补贴、价格补偿等方式保障公共服务供给。各地如因各种因素未能及时理顺供水供气价格的,可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适当保障供水供气企业正常经营。各地要充分评估相关工作可能出现的风险,制定应对预案,把握节奏和力度,精心选择调价时机,对低收入群体予以重点关注,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做好兜底保障,确保各项措施平稳实施。(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能源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强化监督检查。督促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全面梳理自查现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纠正强制性收费,降低偏高收费标准,不得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利益,不得直接、间接或变相指定用户供水供电供气工程的设计、施工、试验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管,着力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取不合理费用和明令取消的收费等违法行为。加大反垄断执法力度,对供水供电供气行业经营者市场行为加强监管,依法查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法行为。全面清查各地制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关政策措施及供水供气经营协议中存在的妨碍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和退出市场、限制商品和要素在地区之间自由流动、违法违规实行区别性及歧视性优惠政策、不当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行为等相关内容,预防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行为。对违法行为性质恶劣、影响严重的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省市场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和典型经验做法,加强政策解读,主动服务用户,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市场监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邮箱,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密切关注12345及其他渠道投诉举报信息,对供水、供电、供气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纠正一起,公开曝光一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能源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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