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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文章 | 现货市场模式下电力零售市场建设思路

2021-09-09 09:08来源:电网技术作者:寇岩 刘宇明 郭亮关键词:电力市场电力现货市场电力零售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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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电量偏差处理机制

对于电量偏差,可以引入偏差考核机制,需明确考核的基准、偏差计算的周期、偏差电量的计算方法和考核电价的确定方式等。

关于偏差考核的基准,可采用两种方式。第一种是以用户的申报电量为基准,此种方法旨在反映用户在交易周期内的实际购买意愿,但对于许多中小用户,难以准确掌握自身用电计划,容易产生较大偏差;第二种方法是售电公司根据用户的历史用电量曲线、用户的交易意愿等提前确定基准曲线和考核时段、免考核比例、考核费率等,经用户确认同意后执行。

从考核的对象看,如果是对用电曲线的考核,不包含电量考核的维度,假如全天稳定生产的用户突然进行减产甚至停产,其用电曲线不发生变化,但会造成售电公司在批发市场的负偏差,产生亏损。因此,应允许售电公司同时使用两种曲线和电量两种考核方式。而当电量的考核计算周期为时段电量,实际也是对于用电曲线的考核,建议此时不再叠加使用基于曲线的偏差考核。

在现货市场模式下,应允许售电公司将交易周期细化到全天的24个时段,与现货市场交易相匹配,实际操作中可能大多数用户用电弹性不大,可以用基于交易日、交易月的考核或不考核。

应允许售电公司自行确定免考核的比例、考核费率以及事后免考核条件等。

3.3 零售结算

零售结算包括售电公司结算和零售用户结算。从结算原则上讲,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的《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在市场交易结算中,电网企业负责计量、抄表、收费等业务,电力交易机构负责提供交易结算依据。在此原则之下,售电公司仅结算购销差价,可以免去电费回收压力。对于拥有配电网的售电公司,具有售电和供电双重职责,结算中可以把两块业务分开来看,售电公司一方面从上一级供电的电网企业结算售电收益,另一方面承担经营配电网区域内的计量、抄表、收费责任。交易机构技术支持系统与电网企业、拥有配电网的售电公司间需要建立线上数据接口,满足业务交互需求,提高市场效率。

根据前文所述的交易模式,应重点提高结算系统智能化水平,自动提取零售套餐或合同内的关键信息,匹配电量数据,形成结算依据,满足现货市场日清的需求。

在现货模式下,需要对用户电量进行分时计量,随着市场不断放开,中小用户数量激增,对于现货市场初期不具备分时计量条件的中小用户,需要建立完善的用户电量数据拟合办法,并应确保用户了解并认可拟合办法。建议按月对用户进行抄表后,获得峰、谷、平各段的月度总用电量,并按照不同比例分配至月内的各工作日、周六、周日和节假日,形成每日的峰、谷、平各段总用电量,最后每日的峰、谷、平各段总用电量平均分配至各段内每个小时,以此生成拟合曲线。另外,因计量等原因产生结算差错时,应对电费进行重新计算。需要建立与现货市场相适应的结算退补机制,适当延长追溯期,保障用户权益。

3.4 保底服务机制

在欧美成熟电力市场,当电力零售商破产或退出电力市场,其售电业务由保底零售供应商(retail provider of last resort,RPoLR)承接,RPoLR应具备相应的保底服务资格,当需要保底服务时,市场监管机构通过轮换或者主动申请机制,从零售公司中选择RPoLR,以满足零售用户的连续用电需求[21]。

在我国,保底服务具有两层含义。一是供电服务,在“双轨制”条件下,电网公司承担着非市场化用户的供电服务责任,因此,退出市场化交易或未选择参与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由电网公司承担保底供电责任。二是售电服务,由于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间的购售电合同多为一年及以上的长期合同,应保障售电公司退出市场前,妥善处理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具体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

1)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约或支付解约金强制完成零售合同解约后,售电公司可自主退市。

2)进行购售电合同转让。对于自主选择退出市场的售电公司,在其代理的电力用户书面确认同意的条件下,与保底售电公司签订合同转让协议,同时妥善处理在批发市场的购电合同后,方可退市。

对于第一种途径,电力用户可选择自主参与批发市场交易或选择继续作为零售用户,由其他售电公司代理。对于选择继续作为零售用户的,应有权选择其他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化交易。

第二种途径,可借鉴国外经验,结合售电市场实际情况,设置保底售电公司的门槛,适当高于售电公司准入的基础门槛,以保障电力用户的权益,真正起到保底服务的作用。

对于电力用户不接受保底售电公司或保底零售合同,也不参与批发市场交易的,应按照保底价格结算。

3.5 零售市场秩序管理

电力零售市场的交易参与主体远多于批发市场,长期处于计划模式下的广大电力用户对于市场的了解并不充分,法律意识不强,加之现阶段,国内电力零售市场透明度不及批发市场,致使电力零售市场秩序的管理难度大于批发市场。对于如何维护零售市场秩序,除了上文论述的统一平台的集中交易方式外,主要还是建议从健全零售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市场力监管方面考虑。

3.5.1 健全零售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零售市场的信息披露主要为交易机构的信息披露和市场主体的信息披露。

交易机构对市场运行信息的披露包含一部分批发市场的运行信息,包括交易品种、交易均价、交易主体、市场暂停、终止和重新启动等,以及零售市场运行信息,主要包括市场主体准入信息、零售套餐信息、零售市场违约违规情况、零售市场投诉情况等。

另外,建议增加信息披露的渠道和手段,尽可能使零售用户能够在移动端获取市场信息。

市场主体的信息披露对于电力零售市场秩序至关重要,应建立统一的信息披露网站。售电公司应披露企业基本信息、服务信息、年报信息等。电力用户除披露基本信息外,还应向代理售电公司披露用电信息,包括历史用电量曲线,但由于用户一般不具备收集计量数据、形成用电曲线的能力,建议由电网企业提供数据,由交易机构通过零售交易系统向电力用户及相应售电公司披露该信息[22-24]。

3.5.2 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体系

首先要建立一套实用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指标体系的建立从规范市场秩序和数据可获取性两方面出发,保障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对于售电公司信用指标,建议主要考虑企业运营规范性、履约情况、履约能力、信息披露情况、被投诉情况等。现阶段零售用户信用评价的必要性可以视地区实际情况而定,重点考虑用户履约情况、履约能力、信息披露情况等。

指标体系建立后,还应建立科学的评价流程和信息获取机制。建议定期开展售电公司备案信息核查,线上线下相结合,为信用评价提供可靠的数据资料;利用电力交易机构联盟建立各地区信息共享机制,探索建立联合惩戒机制;打通交易系统与工商注册、市场监管等政府系统的数据接口,共享失信企业信息[25-28]。

3.5.3 市场力监管

在市场力监管方面,由于发售一体的售电公司在购电成本的控制上具有天然的优势,因此在发电侧具有垄断特性的市场中,应对关联售电公司的市场份额做出必要限制。

4 结论

本文全面梳理了国外电力零售市场建设经验,分析了现货模式下电力零售市场业务构成,并指出基于统一零售交易平台,以场外双边交易和场内零售套餐相结合,根据批发市场交易机制的不同和售电公司的实际需求,设计不同形式的零售套餐,并进行集中结算的市场模式,比较适合我国现阶段的电力零售市场建设。但我国的电力零售市场以省为单位组织开展,而各省批发市场交易规则和市场主体的放开情况各不相同,因此,在实际的市场建设过程中应重点考虑零售市场与批发市场的衔接问题。同时,保底服务机制、市场秩序管理也是市场平稳发展的关键。最后,在完善电能量市场的同时,应鼓励增值服务等交易的发展。

原标题:现货市场模式下电力零售市场建设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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