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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文章 | 现货市场模式下电力零售市场建设思路

2021-09-09 09:08来源:电网技术作者:寇岩 刘宇明 郭亮关键词:电力市场电力现货市场电力零售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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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电力零售市场主要业务构成

2.1 零售市场交易主体

现阶段国内电力零售市场的交易主体主要是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二者间的交易方式主要为双边形式。目前我国售电公司大部分无配电网经营权,主要盈利模式为代理用户参与电能量市场交易,赚取购销价差收益,仅有少数售电公司已尝试开展增值服务业务。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的盈利方式除代理用户参与电能量市场交易外,还向用户提供供电服务业务。

2.2 零售市场交易流程

零售市场交易流程主要包括零售合同签订、售电公司代理购电、零售结算等。虽然整个流程相对简单清晰,但涉及市场主体数量远大于批发市场,为了提高市场效率,建议整个过程在集中的电力交易平台以电子化形式开展,以“批发+零售”的市场模式由交易机构统一进行市场运营。

2.3 零售市场与批发市场的衔接

电力零售市场需要以成熟的电力批发市场为基础。在仅有年度、月度中长期交易的市场中,零售市场交易颗粒度一般到自然月,定价机制可以相对简单。随着中长期交易灵活性的提高和现货市场建设的不断深化,零售市场的交易标的需要更小的颗粒度,价格机制需要更加灵活。

由于电力零售市场中没有发电侧主体,因此无法形成独立的电能量市场,售电公司需要参与批发市场交易,为其用户购买足够的电力。对于无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交易的电力由发电端经电网直接传送至终端零售用户,售电公司不参与供电过程。

从价格上来看,一方面用户通过零售市场将需求反映至批发市场;另一方面,批发市场以带曲线的中长期市场与现货市场相衔接,市场的分时电能量价格,将通过零售市场向用户端传导,用户侧对市场价格的响应也将对引起供需形势的变化[16-17]。

从结算看,售电公司的市场交易收益为零售市场的售电费用与批发市场的购电费用之差。零售用户与发电主体间不产生直接的结算关系,不同的零售用户间将产生一定的交叉补贴,这取决于售电公司的零售定价机制。

3 现货模式下零售市场建设思路

3.1 零售市场交易方式

电力零售市场主要有交易所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over-the-er-trading,OTC)两种方式。场内交易通常偏向于标准化,交易更加透明,更便于监管,而场外交易则更加灵活。就国外经验来看,大工业用户普遍采用场外交易的模式,与售电公司在线下签订零售合同;用电量较小的用户,主要通过选择零售套餐在线购买电力。

从保障市场效率、维护市场公平、与现货市场有效衔接等方面出发,市场运营机构需要建立统一的零售交易平台和规范的零售交易流程,引入场外双边交易和场内零售套餐两种交易方式,实现零售合同签订、零售结算等业务的线上办理,提升零售交易的规范性、透明度和市场效率。

场外双边交易注重信息对称基础上的交易私密性,主要针对售电公司与大用户间的零售交易。场内零售交易注重效率和透明,可采用由售电公司在零售市场交易平台制定并公开发布零售套餐,电力用户自由选择的交易方式。同时开发套餐交易监测系统,但应允许售电公司设置适用用户的条件,例如年(月)用电量、行业类别、电压等级等。

为解决长期签订的零售合同解约难的问题,建议一是将合同签订的最短期限缩短至月;二是在合同条款中作出要求,明确在双方无法就解约达成一致时,一方可通过支付一定解约金的方式强制解约。

3.2 零售电价的形成机制

零售电价的形成机制主要包括电能量价格机制和电量偏差处理机制等。

3.2.1 电能量价格机制

电能量价格机制是零售交易的核心问题,可以从不同维度对定价机制进行分类,满足现货模式下灵活的零售定价需求,实现批发和零售市场的价格机制衔接。按照价格是否变化可以将定价机制分为3类,即静态定价、动态定价、混合定价。其中静态定价可以设计固定类、阶梯类等价格机制;动态定价机制主要以现货市场价格为参考;混合定价为前两者的混合,即其中一部分电量执行静态定价,其余电量执行动态定价。3类定价机制均可按颗粒度的不同选择按照分时价格或月度(日)价格来进行定价[18-20]。

1)静态定价类。

静态定价能够给予用户稳定的预期,比较典型的有固定价格类、阶梯价格类等。此类套餐比较适合与用电弹性不大的用户,能够保障较为平稳的用电价格。售电公司在签订静态定价类套餐后,承担了批发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

现货市场模式下,固定价格套餐也可以根据时段不同,设置不同的价格。例如:

① 全周期固定价格。所有交易日、所有时段均执行相同的零售价格,“一口价”形式,比较简单,用户容易接受。

② 分时段固定价格。所有交易日统一划分为n(2≤n≤24)个时段,每个时段内执行相同的零售价格,此种定价方式能够起到峰谷电价机制的作用。

③ 分月分时段固定价格。时间按月度划分为m(2≤m≤12)个分月段,再将每个交易日统一划分为n(2≤n≤24)个时段,每个月段中的每个时段执行相同的零售价格,适用于批发市场价格随季节变动较大的地区。

2)动态定价类。

动态定价可以在现货市场的价格为基准进行浮动(以中长期为基准浮动可能会使售电公司失去在中长期双边交易中获取低价的积极性)。在市场初期基准价格可先按现货价格月度算术平均值执行,降低风险,市场成熟后可以分时价格作为基准。

① 以现货市场用户侧实时结算价格月度算术平均值作为基准价格,由售电公司设置价格调整系数,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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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两种定价方式下,将现货价格向零售端直接传导。适合于负荷弹性大的电力用户,如果批发市场价格能够形成较大且较为稳定的峰谷价差,此类套餐可以引导用户主动响应,在高价时段减少用电或不用电,而在低价时段多用电,降低用电成本。

由于动态定价的价格波动性更大,电力用户需承担相对更大的市场风险。目前国内现货市场价格一般设有最高限价,而不是采用稀缺定价机制,这也间接确定了动态定价类零售电价的上限,风险是相对可控的。

3)混合定价类。

对于不以全电量参与同一个市场用户来讲,可以设计电量分块类的套餐,以更好的实现零售市场与批发市场的衔接。按电量分割方式的不同有按固定电量分块和按比例分块两种形式。

第一种按固定电量分块。可以参考居民用电,设计阶梯价格类套餐。可按照月度用电量或分时电量设置多个阶梯的价格,每级阶梯内设置电量价格或动态价格形成机制,用户月度或时段用电量按照分级标准从第一级开始依次执行阶梯电价。

第二种是按电量比例分块。可以将电量分成若干块,确定各块所对应电量比例,每块对应于前面所述的一种定价机制,互不影响。各部分电价加权平均即为混合类套餐各时段电能量价格。若要对应交易品种比较复杂的批发市场,可以适当增加混合的种类数。

混合定价机制可以很好地与需求响应市场和可再生能源交易市场相衔接。在已建立市场化需求响应机制的市场中,可设计含需求响应的零售价格套餐,适用于售电公司作为负荷聚合商代理用户参与需求响应的情况,这里称之为含需求响应套餐,即在以上套餐的基础上,在套餐中明确售电公司代理用户参与需求响应,二者的收益分配方式等。

对于可再生能源交易,可在零售套餐中明确可再生能源电力比例或固定电量值,使用户更加直观的感受到通过绿色电力交易为节能减排所做出的贡献、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发布可再生能源套餐的售电公司需保证在批发市场购得足够的可再生能源电量。

总之,零售交易的价格机制可以有多种灵活的设计方式,可从批发市场的交易机制、售电公司的技术能力、市场主体的接受度等多方面考虑,在市场初期以较为简洁的模式起步,逐步丰富完善。

原标题:现货市场模式下电力零售市场建设思路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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