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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电力系统辅助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1-09-09 08:39来源:浙电e家作者:融媒体中心关键词:电力辅助服务电力市场新型电力系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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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31日,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并网主体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和《电力系统辅助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新办法》”),拟对我国辅助服务管理的顶层设计进行重大调整。

(来源:微信公众号“浙电e家”ID:sgcc-zdej 作者:融媒体中心)

两文件正式出台后,将替代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印发的《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和《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下文简称“《原办法》”)。各区域也将依据《新办法》修订地方性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辅助服务管理。

文件出台背景

一|《原办法》已执行十五年,难以适应新形势

2006年11月,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印发了《原办法》,对“厂网分离”后的辅助服务管理作出原则性规定。原华东电监局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依据《原办法》制订了《华东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和《华东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合称“两个细则”,下文简称“《华东细则》”)。

之后,《华东细则》多次修订,但《原办法》未曾改动。

近年,我国的电力行业尤其是清洁能源发展迅猛,整体呈现出电源清洁化、主体多元化、价格市场化的特点,系统管理运行的复杂性大大增加,对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提出了更高要求,《原办法》已经难以适应实际需要,亟需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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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地已在《原办法》外开展了大量有益探索

为了适应新形势,各地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在《原办法》外针对辅助服务开展了大量的有益探索,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

2020年11月,新修订的《华东细则》将“公用电化学储能电站”纳入提供辅助服务的主体,调动了电化学储能站提供辅助服务的积极性。

2021年5月,浙江省出台了《浙江省第三方独立主体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交易试点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独立主体方案》”),将“储能装置、电动汽车(充电桩)、负荷侧调节资源、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纳入提供辅助服务的主体,并在8月4日至6日开展了首次试运行,交易的市场产品为旋转备用。

浙江及多个其他现货市场试点中,自动发电控制(AGC)已经被纳入辅助服务市场,由市场形成补偿价格。总体来看,各地已经开展了大量有益探索,与《新办法》比较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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