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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 天津市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的通知

2021-09-03 10:17来源:天津市发改委关键词:转供电电价电费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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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要求,2018年以来天津市加强转供电环节价格监管,研究制定了转供电价格政策,并持续开展了转供电不合理加价清理规范工作,积极推动国家降低电价政策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取得了明显成效。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也发现,部分转供电主体对政策理解不清和执行不规范,依托电力价格强制收取其他费用的情况仍然存在;对清理规范中出现的新问题,有关政策规定还不明确。

为更好的贯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有关要求,结合近几年我市清理规范转供电不合理加价行为出现的实际情况,我委坚持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起草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的通知》,完善了我市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推动我市清理规范转供电不合理加价工作取得更大成效,进一步降低工商业用电成本。

二、政策内容

(一)明确转供电政策适用范围。凡是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菜市场等经营者)转供的行为,均适用于此政策。

(二)明确转供电主体按照终端用户电表计量条件执行相应的电价政策。一是对于安装峰谷分时计量表的终端用户,转供电主体应按照国家和我市规定的峰谷分时电价标准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二是对于安装非峰谷分时计量表的非居民终端用户,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也可结合实际情况,选择以其向电网企业购电的平均购电价或按照峰谷分时电价中的平段电价标准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三是对于安装非峰谷分时电价表的居民家庭住宅用户和执行居民用电的非居民用户,转供电主体应按照居民生活用电分类的合表用户电价标准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四是对未安装电表的终端用户,转供电主体的电费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收取终端用户的电费之和不得多于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

(三)规范转供电主体收费行为。明确转供电主体不得在电费上加收其他任何费用,也不得以电量为基数收取服务类费用。转供电主体自用电费由自身承担,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和运行维护费等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

三、工作要求

为推动转供电政策落实落地,取得更大成效,《通知》明确提出:一是各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应做到公开透明。二是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政策宣传解释,扩大电价政策的知晓度,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三是电网企业应精准执行国家和我市电价政策,配合做好价格政策宣传。四是各转供电终端用户可通过“网上国网”app转供电费码功能,对转供电价格行为进行监督,对发现的价格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或12315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维护自身权益。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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