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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平稳推进销售电价改革 推动经营性电力用户进入市场

2021-08-16 15:04来源:内蒙古发改委关键词:电价电力市场电力用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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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近期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其中提到:

持续深化电价改革。持续推进燃煤发电、燃气发电、水电等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严格落实风电、光伏发电、抽水蓄能价格形成机制,探索建立储能价格机制。平稳推进销售电价改革,有序推动经营性电力用户进入电力市场,研究完善居民阶梯电价政策。

不断完善绿色电价政策。不断完善铁合金、电解铝、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等8个行业的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政策。探索建立蒙西电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继续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污水处理企业用电、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支持政策。

详情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十四五”规划《纲要》部署,深化“十四五”时期重点领域价格机制改革,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重点工作任务。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市场化方向,坚持系统观念,提升公共服务供给质量,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深化推进价格改革,完善价格调控机制,提升价格治理能力,确保价格总水平在合理区间运行。

到2025年,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主要由市场决定,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科学定价机制全面确立,能源资源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完善,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机制更加健全,公共服务价格政策基本完善,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价格政策体系基本建立。

二、加强和改进价格调控

(一)健全监测预测预警体系。依托内蒙古价格监测综合信息三级应用平台,建立、健全我区价格监测预测预警体系。加强全系统纵向合作,实现人力、物力、智力共享,形成系统合力。强化价格监测和质量考核制度管理,密切跟踪区内外重要民生和大宗商品价格趋势,突出重点时段、热点价格的专项和应急价格监测,及时启动重要商品价格应急监测和预警,积极开展重点商品专项调研工作,为保供稳价、有效开展价格调控与监管工作提供支撑和依据。拓宽信息发布渠道,积极引导市场预期,加强与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的多元共享合作,实现数据信息交流,扩大价格监测数据来源,提升预测预警能力。

(二)加强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严格落实《关于完善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机制的意见》,通过合理确定调控范围和责任主体、健全防范价格异常波动的调控机制、完善突发应急调控机制、完善应对物价上涨的民生保障机制、规范价格市场秩序、强化市场预期管理等措施,加强和改善“米袋子”、“菜篮子”等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

(三)坚持并完善价格支持政策。认真落实玉米、大豆、马铃薯生产者补贴支持政策。

(四)做好大宗商品价格异动应对。密切关注大宗商品价格上涨情况,跟踪分析对居民终端消费和CPI的影响,及时提出调控政策建议。同时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散播虚假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市场秩序。

(五)强化市场预期管理。建立健全预期管理工作制度,强化重大价格政策解读和信息主动公开,有效释放正面信号,增强政策透明度。强化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舆情常态化监测制,做好分析研判,及时回应群众关切。规范价格指数编制发布行为。

三、深入推进能源价格改革

(六)持续深化电价改革。持续推进燃煤发电、燃气发电、水电等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严格落实风电、光伏发电、抽水蓄能价格形成机制,探索建立储能价格机制。平稳推进销售电价改革,有序推动经营性电力用户进入电力市场,研究完善居民阶梯电价政策。

(七)不断完善绿色电价政策。不断完善铁合金、电解铝、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等8个行业的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政策。探索建立蒙西电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继续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污水处理企业用电、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支持政策。

(八)稳步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改革方向,探索推进终端用户销售价格市场化。进一步完善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和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并根据上游天然气价格的变动情况,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在严格成本监审的基础上,核定城镇天然气配气价格,规范和调整天然气管输价格。根据国家的部署,修改完善《内蒙古天然气定价管理办法》。

四、系统推进水资源价格改革

(九)创新完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水资源节约和水利工程良性运行、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科学核定定价成本,合理确定盈利水平,动态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供需双方协商定价。积极推动供需双方在项目前期工作阶段签订框架协议、约定意向价格,推进供水工程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

(十)深入推进农业水价改革。完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抓住工程建设有利时机,利用各类节水腾出的空间,及时将农业水价一步或分步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有条件的地区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按照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分工和管理权限要将实行政府定价的农业水价调整到位,并实行动态调整;积极推行分类水价,全面实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十一)持续深化城镇供水价格改革。建立健全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形成和动态调整机制,合理制定城镇供水价格。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适度拉大分档差价,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对已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建制镇居民生活用水价格,须出台实行阶梯水价的政策文件,明确相关内容。全面落实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在具备条件的高耗水行业率先实施(高耗水行业包括钢铁、火电、纺织、造纸、石化和化工等行业),分步推进,全面落实;结合定额用水管理制度,细化使用城镇供水管网各用水户用水量,做好用水计划(3年平均用水量核算),对超过用水计划的用户,实行超计划累进加价,可分区域逐步实施,切实推进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落地。鼓励探索建立城镇供水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十二)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具备污水处理条件的建制镇全面建立污水处理收费制度,结合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提高情况,将收费标准提高至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无害化处置成本且合理盈利的水平,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以招投标等市场化方式确定污水处理服务费水平,建立与处理水质、污染物消减量等挂钩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奖惩机制。鼓励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农村地区,探索建立农户付费制度。

(十三)加快推进现行政策落实。国家、自治区水、污水处理等现行价费政策仍未落实到位的地区,要积极推进,抓紧落实,对已制定价格和收费标准的,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

五、加快公共服务价格改革

(十四)健全公用事业价格机制。认真落实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出台《关于贯彻落实<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分工方案》,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加快完善价格形成机制,严格规范价格收费行为。按照污染者使用者付费、保护者节约受益的原则,积极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建立有利于促进我区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绿色发展。在呼和浩特市和通辽市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费试点。推行非居民餐厨垃圾计量收费。具备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农户生活垃圾处理付费制度。完善危险废弃物处置收费机制。清理规范口岸监管区服务收费。

(十五)完善公益性服务价格政策。进一步完善教育、养老、殡葬、景区服务等领域价格政策。完善学前教育收费政策,动态调整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适应医养结合、社区养老、居家养老等养老领域新模式,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价格机制,支持普惠性养老服务发展。进一步完善殡葬服务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健全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加强景区内垄断性服务价格监管。健全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体系,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行为,完善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政策。

六、做好组织保障

(十六)加强成本监审。坚持将成本监审作为政府制定和调整价格的重要程序,强化成本监审约束作用,规范成本监审操作规程,推进制度建设,夯实价格监管基础。适应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的新要求,指导地方开展农业水价、环保收费、污水处理和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成本调查监审。以人民为中心,做好民生领域价格成本工作,开展教育、供热、供水、供气成本监审。开展垄断行业成本调查,加强成本监管,促进企业“降本增效”。

(十七)扎实开展农产品成本调查。进一步加强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优化农产品成本调查组织,创新工作方式,提升数据分析应用水平,为全面服务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高质量发展做出新贡献。动态调整农产品调查品种范围和样本,发挥我区畜产品成本调查引领作用,配合国家完善全国畜牧业成本调查指标体系方案,实施修订工作。发挥农本数据价值,增强趋势研判能力,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十八)兜住民生底线。把握好改革的时机、力度,充分研究论证社会承受能力,做好风险评估,完善配套民生保障措施。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十九)完善价格法治。开展价格法律法规后评估,完善价格法治体系,推进价格管理机制化、制度化。适时修订定价目录。尽快修订和完善供热价格管理办法、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动态调整成本监审目录,修订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管道天然气、城市集中供热和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监审办法。制定景区门票、城镇供水、生活垃圾处理等分行业成本监审办法。推动健全价格监测预警、价格认证等领域制度办法。研究完善制止牟取暴利的制度规定。

(二十)加强能力建设。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积极开展专业培训,强化干部配备,充实工作力量,提升价格工作能力。加强成本监审调查、价格监测、价格认证队伍建设,配齐、配强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专业人员。坚持守正创新,提高服务中心、服务大局能力。充分利用第三方力量,强化价格领域重大问题、基础理论和前瞻性政策研究。

此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7月23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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