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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定价目录》(修订征求意见稿)发布:涉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

2021-06-04 10:43来源:江西省发改委关键词:电价输配电价江西售电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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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江西省发改委日前发布关于《江西省定价目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定价项目中包含12个项目,其中涉及输配电,定价内容为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定价部门为省价格主管部门。

详情如下: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江西省定价目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和《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16〕17号)要求,我委对2018年发布的《江西省定价目录》进行了全面梳理和修订,形成了《江西省定价目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社会各界人士和有关单位可在2021年6月27日前,将意见建议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省发展改革委价格调控处。为方便联系,反馈意见时敬请预留联系方式。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 系 人:曾贤智

联系电话(兼传真):0791-88915181

电子邮箱:jxfgjt@drc.jiangxi.gov.cn

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卧龙路999号省行政中心西5栋427室,邮编:330036。

附件:1.《江西省定价目录》(修订征求意见稿).xls

2.关于《江西省定价目录》的修订说明.doc

2021年5月28日

22.png

附件2

关于《江西省定价目录》的修订说明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定价目录“定期评估、动态调整”要求,结合2018年以来我省价格改革工作实际,参考兄弟省份做法,我委开展了新一轮《江西省定价目录》修订工作。

一、《江西省定价目录》简介

《江西省定价目录》(以下简称《定价目录》)由江西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地方定价权限制定,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后公布。《定价目录》中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本省有关部门按照《定价目录》所确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行使定价权。《定价目录》执行期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或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自动进入或退出《定价目录》。《定价目录》未包括中央定价目录内容,在本省区域内凡涉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二、现行定价目录基本情况

2018年经省政府批准发布的《江西省定价目录》中,本省管理的定价项目有12类(种)34项,其中,下放市、县定价权限21项,占定价内容的62%。主要包括:电力、燃气、供排水、交通运输,部分房地产、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医疗、养老、殡葬服务、部分公共设施及重要专业服务等。

三、本次修订主要考虑

(一)落实国家要求。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国家关于地方定价目录修订工作要求,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

(二)适应价格形势。随着价格改革的不断深入,2018年以来我省又相继放开了铁路专用线共用服务收费、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中的普通公路清障施救服务费、供电延伸服务费、部分律师服务收费、部分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民航机场延伸服务收费待等定价项目。《江西省定价目录(2018版)》已不能很好适应价格形势发展,亟需修订完善。

(三)巩固改革成果。总体上突出巩固改革成果,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相衔接,对2018年定价目录实施以来又相继放开的商品和服务定价项目进行清理。同时,落实深化价格改革要求,以此次定价目录修订为契机,系统评估前阶段改革情况,完善价格机制,研究提出高质量的修订意见。

四、本次修订情况

(一)放开部分定价项目。一是删除前期已明确放开的项目。主要包括铁路专用线共用服务收费、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中的普通公路清障施救服务费、供电延伸服务费、部分律师服务收费、部分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民航机场延伸服务收费待等定价项目。二是拟新放开1项定价项目。根据前两轮征求意见情况和我省市场竞争状况,拟放开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

(二)完善定价子项目。根据前期省政府出台的政策要求,公办学校服务性收费标准已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订,为进一步完善定价项目内容表述,纳入教育项目大类。按省文件要求将城镇集中供暖价格纳入说明部分。

(三)优化部分定价项目。一是按国家要求规范了输配电、油气管道运输和燃气、供水3个定价项目表述。按照国家和省文件要求将道路运输、教育、重要专业服务的3个子项目内容进行了适当的规范表述。二是按国家要求将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由原来的交通运输类调整归类为油气管道运输和燃气类;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由原来的供排水类调整归类为环境保护类。三是参照中央定价目录和兄弟省份定价目录,对说明部分内容进行了重新梳理规范。

(四)调整部分定价权限。一是根据机构改革情况,将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的定价部门进行了相应调整。二是根据前期征求意见情况,结合我省工作实际,进一步将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公用事业经营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标准等5项定价权限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三是将省内中央定价外的港口引航、拖轮等垄断服务收费定价权限调整为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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