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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0年底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今年1月底,国家能源局对实施近12年之久的《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暂行办法》(电监价财〔2008〕24号)(简称《暂行办法》)完成了修订,发布了《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办法》(简称《办法》)。
这12年间尤其是2015年以来,电力体制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持续推进,电力中长期交易、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深入开展,市场化交易电量规模逐年扩大,电力市场秩序监管力度不断加强。目前,电力市场主体更加多元,交易品种更加丰富,交易流程更加完善,厂网电费结算行为已有较大变化,整个电力行业已经发生巨大的变化。这12年间,就连该办法的制定和修订主体也由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变更为现在的国家能源局;与之相对应,厂网间电费结算行为的监管机构也由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变更为现在的国家能源局。因此,需对相关办法条款进行修订,以更好适应当前电力市场化改革要求和市场建设实践。
《办法》显示,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是指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就购售电业务相关的电量计量、电费确认、发票开具和资金收付等行为的总称。其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计量装置及其设置,上网电量的抄录、计算、核对和确认,上网电费的计算、核对、修正和确认,基准电价、市场交易电价、超低排放电价、环保电价等各类价格水平,可再生能源补贴结算,上网电费发票开具,上网电费支付方式,发电企业收款账号,以及违约处理等。上述具体事项应当在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中予以明确。
国家能源局关于《办法》的“政策解读”显示,《办法》第二章明确了电费结算方式、结算时间、结算流程、电量计量和争议调解等内容,细化了可再生能源补贴支付、承兑汇票相关条款,进一步缩短了结算时间,提高了电费结算及时性、准确性和规范性。主要在六个方面进行了完善和细化:一是缩短电费支付时间。原则上电网企业一次性支付电费,应在电费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将当期电费全额支付给发电企业。二是严格电费支付责任。明确电网企业不得以用户侧欠费为由停止或减少支付发电企业上网电费。三是细化电费结算流程。明确电量计量、电费确认、发票开具、电费支付等环节时间要求等,并根据当前电力市场化改革实践,提出由电力交易机构出具结算依据,电网企业支付电费。四是规范承兑汇票支付。要求电网企业向发电企业支付的承兑汇票不得高于从用户侧收取承兑汇票的50%,且应当在发电企业之间合理分摊。五是体现市场化改革要求。当前正在积极推进电价改革,各地电力市场交易规则中明确了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办法》相关条款增加了市场规则和价格机制有关表述。六是及时兑付补贴资金。与现行政策保持衔接,提出原则上电网企业收到中央财政补贴资金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兑付给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
下面我们通过几个关键词来了解一下《办法》的主要内容。
购售电合同
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开展电费结算的前提条件是,厂网双方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签订购售电合同。《办法》强调,未签订购售电合同的,不得进行电费结算。
电网企业代理优先用电用户的年度、月度、月内(多日)省内及跨省跨区电力中长期交易需要签订购售电合同。
结算电量
为确保计费电量真实、准确,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安装符合技术规范的上网电量计量装置。
有关发电企业上网电量的抄录和确认,《办法》规定,应该根据相关地区交易结算有关规定执行,并逐步实现发用双方抄表日历同期,原则上应当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完成。
结算电价
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和市场规则,不得自行变更电价水平或电价机制进行电费结算。否则,发电企业或电网企业就会受到监管机构的相应处理。
结算电费
发电企业上网电费应当严格按照购售电合同的约定进行计算,按规定进行核对、修正和确认,原则上应当在上网电量确认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跨省跨区交易结算由电网企业负责电费收取,向输电方支付输配电费及线损折价,向发电企业支付购电费。
结算发票
发电企业应当根据厂网双方确认的电费结算单(结算依据)及时、足额向电网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则上应当在上网电费确认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结算依据
电费结算单,即结算依据,必须经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双方确认,并应当详细列明交易品种、交易电量、交易金额、辅助服务考核项目及金额。实行分时电价机制的应当详细列明分时电量、电费等内容。
跨省跨区交易的结算依据由相应电力交易机构统一出具。
结算周期
电费结算原则上以月度为周期(结算周期应当为每个自然月)。新建发电机组调试电费自并网运行后以月为周期进行结算。燃煤发电企业超低排放电费原则上以季度为周期进行结算,电网企业自收到环保部门出具的监测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燃煤电厂兑现电价加价资金。
结算方式
电费结算采取国家规定的结算方式,由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协商一致,在购售电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
有关于结算过程中承兑汇票的使用比例,《办法》规定,从用户侧收取电费中承兑汇票占比较高且经营效益较差的电网企业,向发电企业支付的承兑汇票,不得高于当期从用户侧收取承兑汇票的百分之五十,且应当在发电企业间进行合理分摊。经双方协商一致,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结算电费中使用承兑汇票的比例,应当在购售电合同中明确。此外,《办法》还特别强调,电网企业不得使用承兑汇票兑付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中央财政补贴。
电费支付
电网企业根据结算双方确认的电费结算单(结算依据),及时足额支付电费。
电费原则上一次性支付,在电费确认日后十个工作日内,由电网企业将当期电费全额支付给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经与发电企业协商一致后,也可分两次支付。第一次支付不低于该期电费的百分之五十,付清时间不得超过电费确认日后5个工作日,第二次付清时间不得超过电费确认日后10个工作日。
电网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从用户侧收取电费,不得以用户侧欠费为由停止或者减少向发电企业支付上网电费。电网企业如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上网电费(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应当向发电企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由双方协商约定,由电网企业支付至发电企业电费结算账户。
补贴转付
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应享受的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补贴,由电网企业负责转付。原则上电网企业在收到中央财政补贴资金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兑付给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电网企业转付地方财政补贴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电网企业在收到地方财政补贴资金10个工作日内,及时兑付给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
争议解决
在电费结算过程中,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可向能源监管机构申请调解,争议和调解不得影响无争议电费的结算。
监督管理
《办法》要求,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应当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报送有关规定,向能源监管机构报送电费结算情况。
能源监管机构可采取信息统计、座谈交流、查阅资料、现场监管等方式进行监管,并适时在一定范围内发布监管报告。
能源监管机构负责对电费结算争议进行调解。经调解仍无法达成一致的,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可按照司法程序解决。
电网企业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上网电费的,能源监管机构可责令改正;恶意拖欠电费的,能源监管机构可依据《电力监管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公示处理结果。
发电企业、电网企业进行电费结算时如有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不执行市场规则、擅自改变电价水平和电价机制等行为,能源监管机构有权制止,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公示处理结果。
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如有拒绝或者阻碍能源监管机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不按要求向能源监管机构提供有关信息等行为,能源监管机构可依据《电力监管条例》以及电力企业信息报送和披露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在电费结算过程中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构成犯罪的,按照司法程序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刘光林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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