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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近期,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7部门印发《甘肃省高耗能行业执行差别电价管理办法》,称允许类电价执行输配电价顺价模式;限制类和淘汰类电价在执行输配电价顺价模式基础上,再分别按相应加价标准进行提高。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978号),自2010年6月1日起,提高对钢铁、铁合金、电解铝、锌冶炼、电石、烧碱、黄磷、水泥等8个行业差别电价加价标准,其中,限制类产能生产用电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10元,淘汰类产能生产用电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0元。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水泥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0号),对《产业结构调整目录》明确淘汰的水泥熟料产能生产用电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40元。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803号),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钢铁行业淘汰类产能生产用电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50元。
详情如下: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7部门关于印发
《甘肃省高耗能行业执行差别电价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工信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兰州新区经发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各供电公司:
为推进差别电价政策规范化、制度化运行,发挥产业政策与价格政策的协同作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节能减排,我们制定了《甘肃省高耗能行业执行差别电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和兰州新区发展改革部门要牵头会同本级相关部门,于2021年3月31日前完成本地区首次执行差别电价企业名单确认工作,联合印发确认执行差别电价企业名单及征收标准(明确文件执行日期自2021年4月1日起),并抄报省级相关部门备案;自2021年4月1日起,《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19年铁合金等八个高耗能行业调整执行差别电价的通知》(甘发改价管[2018]1030号)和与之相关调整变更文件同步废止。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协同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差别电价企业核查确认工作,切实落实属地化监管责任,做好日常监测和动态调整等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确保差别电价政策有序实施。
三、各供电公司要依据同级发展改革等部门联合印发的执行差别电价企业名单,分类执行差别电价;对差别电价名单所列企业电价,不得进行随意减免或擅自加价,代征代收差别电价费用要及时足额上缴省级国库,并按照国家电力行业管理规范,做好差别电价企业日常用电监测和管理工作。
附件:甘肃高耗能行业执行差别电价管理办法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甘肃省应急管理厅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甘肃省高耗能行业执行差别电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产业政策与价格政策的协同作用,通过差别电价引导高耗能行业加大节能降耗技术改造力度,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同时推进差别电价政策规范化、制度化运行。依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差别电价是指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项目配套条件落实情况,对钢铁、铁合金、电解铝、锌冶炼、电石、烧碱、黄磷、水泥等八个高耗能行业企业的产能,按照允许类、限制类、淘汰类分别执行的差别化电价政策。
第二章工作程序
第三条执行差别电价企业名单确认工作采取属地化原则,由企业所在地市(州)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工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开展。
第四条执行差别电价企业名单的确认,主要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工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各负其责,对八个高耗能行业新(续、改、扩)建项目产能、生产运行产能,从设备、技术、能耗、环保、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五条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按规定履行了批复(核准、备案)手续,完成了环保验收,办理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仅限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的水泥、电石及钢铁行业中部分产品,以下同)的产能,执行允许类电价;对不符合规定的限制类产能以及相关部门按职责审核未达到相关要求的企业产能执行限制类电价;项目建成后企业应尽快开展环保和节能自主验收,原则上应于6个月内完成验收工作,到期后未完成环保和节能验收的企业产能,执行限制类电价;对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时序的企业产能和未纳入差别电价名单的企业产能,执行淘汰类电价。
第六条各市(州)对经审查拟确认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需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州)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发文确认执行差别电价企业名单及征收标准,由各市(州)电力部门执行。确认文件同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甘肃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
第七条对因产业政策调整变化以及企业转产关闭、技术改造、产能变化等情况,企业不再属于执行差别电价政策范围的,应对执行差别电价企业名单及时核实调整。
第三章电价政策
第八条允许类电价执行输配电价顺价模式;限制类和淘汰类电价在执行输配电价顺价模式基础上,再分别按相应加价标准进行提高。
第九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978号),自2010年6月1日起,提高对钢铁、铁合金、电解铝、锌冶炼、电石、烧碱、黄磷、水泥等8个行业差别电价加价标准,其中,限制类产能生产用电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10元,淘汰类产能生产用电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0元。
第十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水泥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0号),对《产业结构调整目录》明确淘汰的水泥熟料产能生产用电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40元。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803号),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钢铁行业淘汰类产能生产用电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50元。
第十二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655号),电网企业因实施差别电价政策而增加的加价电费收入全额上缴省级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筹用于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水泥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803号),对水泥行业、钢铁行业因实施差别电价政策而增加的加价电费收入,10%留电网企业用于弥补执行差别电价增加的成本;90%上缴省级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统筹用于支持行业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结构调整。
第四章部门任务分工
第十三条发展改革部门职责。负责差别电价总体统筹工作。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做好八个高耗能行业新(续、改、扩)建项目节能验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差别电价准入分类界定工作。对超能耗产能责令企业进行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节能验收标准和日常监管要求的企业产能,执行限制类电价。根据国家政策变化及时调整差别电价征收标准,指导差别电价收缴资金的使用。
第十四条工信部门职责。依据《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提出达不到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要求的落后产能名单,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执行淘汰类电价。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职责。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研究制定差别电价收入的具体管理办法,促进差别电价政策和节能减排措施的实施。
第十六条生态环境部门职责。负责做好八个高耗能行业生态环境日常监管工作,推动落实企业生态环境主体责任,对不能达标排放和未进行竣工环保验收的企业产能,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执行限制类电价。
第十七条应急管理部门职责。按照安全生产法律规范,负责做好八个高耗能行业日常安全生产监管,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定要求的企业产能,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执行限制类电价。
第十八条市场监管部门职责。对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及时做好新(续、改、扩)建产能及许可证到期产能的办证换证工作,对项目建成后未办理许可证或许可证到期后未换证的企业产能,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执行限制类电价。
第十九条电力部门职责。电力部门依据各市(州)发展改革等部门印发的执行差别电价企业名单,分类执行差别电价。对差别电价名单所列企业电价,不得进行随意减免或擅自加价。按照国家电力行业管理规范,做好差别电价企业日常用电监测和管理;负责代征代收差别电价费用,及时足额上缴省级国库。省电力公司于每年1月份,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上一年度差别电价政策执行情况及加价电费收缴情况。
第五章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各市(州)要严格按照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认真开展差别电价政策执行落实工作,严禁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省级相关部门要做好对口指导工作,对审查确认工作中确有疑义的事项,市(州)相关部门可报请省级对口部门予以确认。
第二十一条各县(区)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切实发挥就地就近监管作用,协同市(州)做好所辖县(区)差别电价日常监管,核查落实好新(续、改、扩)建试运行项目各项审批手续和竣工验收工作,及时做好辖区八个高耗能行业关、停、并、转企业信息报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十二条对于技术、能耗、环保、质量、安全生产等差别电价甄别过程中存在的异议事项,市(州)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组织行业管理部门或第三方机构专业人员开展专项核查,提出明确意见。对于差别电价执行过程中的举报、投诉事项,省发展改革委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核实,提出处置意见。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国家调整差别电价相关产业政策,本办法做相应调整。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按照部门职责分别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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