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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2021年新能源发电企业参与市场化交易实施方案发布:规模约41亿千瓦时

2021-01-22 17:14来源:陕西省发改委关键词:电力交易电力市场化交易陕西售电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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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陕西省发改委今日发布《陕西省2021年新能源发电企业参与市场化交易实施方案》。称2021年新能源参与市场化交易品种包含:跨省区外送、省内“绿电”交易,后续年份根据陕西新能源装机规模及运行实际,逐步扩大市场化电量规模、调整保障利用小时数。

2021年新能源参与市场化以中长期交易为主,随着现货市场的推进,适时推进、稳妥衔接。

预估2021年进入市场交易的新能源电量规模约41亿千瓦时,市场化交易模式为:参与跨省区外送交易(上限规模不超过14亿千瓦时)、参与省内绿电交易(交易规模25-30亿千瓦时)、参与省内合同电量转移交易。

详情如下: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2021年新能源发电企业参与市场化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发改运行〔2021〕111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韩城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改革创新发展局、神木市发展改革局、府谷县发展改革局,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有关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

为有序推进我省电力市场化建设,积极稳妥推进全省新能源发电企业参与市场化交易,提高陕西电力外送市场竞争力。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暨中长期交易视频会议工作部署和有关要求,我委在印发《陕西省2021年电力直接交易实施方案》的基础上,联合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起草了陕西省2021年新能源发电企业参与市场化交易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

2021年1月20日

陕西省2021年新能源发电企业参与市场化交易实施方案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放开经营性电力用户发用电计划的通知》(发改运行〔2019〕1105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三北”地区可再生能源消纳工作的通知》(国能监〔2016〕39号)要求,为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消纳,发挥新能源发电企业边际成本优势,提高我省跨省区电力外送市场竞争力,结合陕西省新能源产业快速发展实际和有关政策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保量保价”和“保量竞价”原则。新能源收购电量分为:“保量保价”电量(即保障利用小时数以内的电量),“保量竞价”电量(即超出保障利用小时数,通过市场化交易获得的电量)。

(二)市场化规模逐年增加原则。2021年新能源参与市场化交易品种包含:跨省区外送、省内“绿电”交易,后续年份根据陕西新能源装机规模及运行实际,逐步扩大市场化电量规模、调整保障利用小时数。

(三)中长期交易与现货交易相衔接原则。2021年新能源参与市场化以中长期交易为主,随着现货市场的推进,适时推进、稳妥衔接。

二、保障利用小时数

截至2020年底,陕西已并网新能源总装机容量1614万千瓦(不含分布式新能源、不含地方电网区域),其中:风电装机容量792万千瓦,光伏装机容量822万千瓦。2020年风电平均利用小时数2026小时,光伏平均利用小时数1464小时。按照市场化规模逐年增加的原则,暂按近三年陕西新能源发电利用小时数15%左右的规模进入市场化交易,以此测算,确定2021年新能源保障利用小时数为风电1700小时、光伏1250小时,预估2021年进入市场交易的新能源电量规模约41亿千瓦时,后续年份根据新能源装机容量变化和市场化需求再行调整。

三、市场化交易模式

超出保障利用小时数的电量,按以下三种模式参与市场化交易:

(一)参与跨省区外送交易。新能源发电企业可在北京电力交易平台上以双边协商、挂牌、集中竞价等方式直接参与,也可与陕西火电机组“新火打捆”共同参与。新能源外送电量上限以不影响完成陕西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指标为前提,结合2020年可再生能源全年发电情况,暂定2021年上限规模不超过14亿千瓦时(该限额可按照实际购入外省新能源的情况进行调整)。

(二)参与省内“绿电”交易。2021年将组织“十四运”、“残特奥会”、“煤改电用户电采暖”及其它“绿电”试点项目的“100%”纯清洁能源交易,新能源发电企业可在陕西电力交易平台上参加交易,预计“绿电”交易规模25-30亿千瓦时。

(三)参与省内合同电量转移交易。前两种市场化交易模式仍不能满足的新能源发电缺额,可与省内火电企业以不高于当年新能源企业外送平均价的价格进行合同电量转移交易,购买火电企业的省内直接交易合同。

四、电费结算

(一)保障利用小时数以内的发电量作为“保量保价”优先发电计划,按照本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结算,国家另有规定的遵照规定执行;市场化交易电量按交易合同电价结算;附加补助资金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二)“保量保价”优先发电量和“保量竞价”市场化发电量以外的发电部分视为超发电量。为鼓励新能源发电企业积极参与市场化交易,确保交易计划执行的公平公正,超发电量结算价格,初步确定按照当年新能源发电企业外送平均价下浮10%结算。

五、保障措施

(一)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对新能源市场化交易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维持市场正常秩序。

(二)陕西电力交易中心负责新能源市场化交易的具体组织与实施,落实好合同“六签”要求,做好交易、结算、考核与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报告市场交易进展。

(三)陕西电力交易中心要适时开展宣贯培训,加强电力交易技术支持系统建设,满足交易组织需求,协助新能源发电企业完成交易平台账户注册、交易申报等。

(四)陕西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做好新能源消纳和电量计划的具体执行,确保电网运行安全。

(五)各单位及相关市场主体要加强组织协调,形成合力,积极响应国家政策要求,鼓励新能源参与市场化交易,实现新能源电力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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