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电力配售电售电服务政策正文

辽宁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公布

2020-12-02 11:51来源:辽宁省发改委关键词:输配电价销售电价辽宁售电市场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日前辽宁省发改委发布《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我省输配电价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与2019年5月31日发布的2017-2019年辽宁电网输配电价表及销售电价表相比,变化如下:

输配电价:单一制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不满1千伏降低0.0073元/千瓦时,1-10千伏降低0.009元/千瓦时,20千伏降低0.0108元/千瓦时,35-110千伏以下降低0.0125元/兆瓦时。

两部制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1-10千伏降低0.009元/千瓦时,20千伏降低0.0108元/千瓦时,35-110千伏以下降低0.0125元/兆瓦时,110千伏降低0.0147元/兆瓦时,220千伏降低0.016元/兆瓦时。

销售电价:居民生活用电和农业生产用电销售电价不变。单一制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不满1千伏降低0.0073元/千瓦时,1-10千伏降低0.009元/千瓦时,20千伏降低0.0108元/千瓦时,35-110千伏以下降低0.0125元/兆瓦时。

两部制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1-10千伏降低0.009元/千瓦时,20千伏降低0.0108元/千瓦时,35-110千伏以下降低0.0125元/兆瓦时,110千伏降低0.0143元/兆瓦时,220千伏降低0.016元/兆瓦时。

详情如下: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我省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省电力有限公司: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508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调整我省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辽宁电网各电压等级输配电价(含增值税、线损、交叉补贴和东北区域电网容量电价,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下同)按照国家公布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详见附件一。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用户用电价格包括市场交易上网电价、输配电价、辅助服务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市场交易上网电价(包括脱硫、脱硝、除尘和超低排放电价),由用户或市场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电网企业按照本通知公布的标准收取输配电价。未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用户,执行本通知规定的销售电价。

二、同步降低我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的销售电价,居民生活用电和农业生产用电的销售电价不调整。具体标准详见附件二。

三、降价红利同步传导到终端用户。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应认真落实降价政策,不得截留,确保降价红利同步传导到终端用户。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落实,会同电网企业加强政策宣传。同时,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监督和管理,确保将降价红利传导到终端用户,保证电价政策执行到位。

四、电网企业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区域电网输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441号)的相关要求积极落实,确保2020~2022年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执行到位。做好区域电网与省级电网的结算工作,对2020年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清算,并按照直接交易合同向交易用户做好资金返还工作。

五、请省电力公司根据国家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为用户提供高效安全可持续服务;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费用、收入、输配售电量、负荷、用户报装容量、线损率、投资计划完成进度等与输配电价相关的基础数据进行统计归集,按照《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发改价格规〔2020〕101号)规定,于每年5月底前将上一年有关数据及相关材料报送我委。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政策执行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价格管理处)。

附件:1.辽宁电网输配电价表

2.辽宁电网销售电价表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1月29日


相关阅读:

国家发改委核定第二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和区域电网输电价格

江苏  贵州  湖南  湖北 

浙江  甘肃 江西  陕西 

山东  福建  北京  山西

广西   陕西榆林  云南  重庆

安徽  宁夏  四川  天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输配电价查看更多>销售电价查看更多>辽宁售电市场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