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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国家电价降价政策落实到位,把降价红利及时传导给终端用户,切实减轻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负担。今年以来,浙江省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开展转供电价格专项整治行动。今天(11月19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中查处的部分典型案件。据统计,截至11月13日,全省共督促各转供电主体清退多收电费3.04亿元,并立案查处242件转供电价格违法案件,罚款1041万元,惠及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终端用户20余万户。
省市场监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望全省各转供电主体以案为鉴,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电价政策。下一步,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对转供电价格的整治力度,依法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终端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 杭州凯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转供电违规加价案
2020年5月11日,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杭州凯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开展检查。经查,当事人用电类型为一般工商业用电,采用分时电价计费,而其向园区内终端用户实际以每千瓦时1.07-1.83元不等的单价收取电费,同时向部分承租单位收取每月300-4500元不等的电容费。2018年4月至2020年4月,共向供电企业缴纳电费1135538.15元,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1881738.91元,共计多收电费746200.76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鉴于其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并及时全部退还多收价款746200.76元,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746201元。
案例二 云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转供电违规加价案
根据相关线索,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云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一直以2018年4月1日调价之前约定价格(包含服务费)向宁波东银泰城商业综合体内333家商户收取电费,其中328家商户约定价格为每千瓦时1.25元,2家商户约定价格为每千瓦时1.1元,另有3家商户约定价格分别为每千瓦时1.05元、0.829元和0.7897元。当事人于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向商户收取电费时未按时传导电价降价政策,共计多收电费1061053.2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构成推迟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鉴于其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并及时全部退还多收价款,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该公司处以424421元罚款。
案例三 桐乡市雅道商贸有限公司转供电违规加价案
5月中旬,根据“转供电费码”红码线索,桐乡市市场监管局对桐乡市雅道商业中心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桐乡市雅道商贸有限公司负责该商业中心的物业管理,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10日期间,当事人向商户收取电费标准为每千瓦时1.25元,2019年6月11日起为每千瓦时1.22元,2020年1月1日起为每千瓦时1.1元。浙江省于2018年4月1日、5月1日、7月1日、9月1日和2019年4月1日、7月1日连续六次下调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目录电价,并在2020年2月1日至12月31日实施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的电价优惠政策。该公司未按规定及时下调电价,累计多收电费648436.12元,其行为涉嫌构成推迟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并及时全部退还多收价款,桐乡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对该公司处以30万元罚款。
案例四 宁波中基大厦管理有限公司转供电违规加价案
根据转供电价格专项整治行动部署,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对中基大厦开展检查。经查,当事人宁波中基大厦管理有限公司向入驻大厦的72家企业收取电费时,将电网销售电价、公摊和损耗以及用电服务费合并在电费中收取,但对用电服务费的具体收取标准,未在《中基大厦转供电补充协议》中予以明确,也未向入驻企业进行公示。2019年1月-12月,当事人多收电费共计503373.75元,该行为涉嫌构成《电力法》明确禁止的“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多收价款已全部退还,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98000元罚款。
案例五 杭州华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转供电违规加价案
2020年4月,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对商业综合体华元欢乐城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杭州华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运营该商业综合体,对于我省2018年4月1日以来连续6次下调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目录电价和疫情期间出台的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的电价优惠政策,当事人根据终端用户情况选择性执行,其中对物美超市、麦当劳、必胜客等大型终端用户及时下调了相应电价标准,但对其他终端用户仍执行原协议约定的价格,未落实历次降价政策。2018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累计违规多收电费1342018.55元,其行为涉嫌构成推迟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案件调查并在规定期限内全部清退多收电费,余杭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其处以罚款134201.86元。
案例六 温州红星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转供电违规加价案
2020年1月2日,温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温州红星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浙江省连续4次下调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目录电价,经查,当事人仍依照原合同中约定的每千瓦时1.25元(包含公摊电费)的单价向承租户收取电费,未及时落实政策规定;2018年12月至2020年1月6日,当事人按新合同将收取的费用分为电费和电力服务费两部分,合计单价仍为每千瓦时1.25元,其中电费按照电网企业销售单价,差额部分为电力服务费(包含公摊电费、电能耗损)。当事人不按规定下调相应电价,并通过拆分电费构成、提高电力服务费方式变相拒不执行政府定价,2018年4月1日至2020年1月6日累计多收电费557289.36元,其行为涉嫌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截至6月10日,当事人已清退多收电费557098.1元(剩余部分为当事人员工停车场电瓶车无计名投币充电故无法退还)。温州市市场监管局决定没收未退还的违法所得191.26元,并处以50000元罚款。
案例七 长兴星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转供电违规加价案
2020年5月29日,长兴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对当事人长兴星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查,2019年1月以来,当事人作为长兴县九汇城商业综合体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向终端用电商户收取电费和用电服务费,并分别开具电费和服务费发票。2019年9月,当事人向部分商户由每千瓦时0.74元下调至0.6867元。2019年1月至2020年4月底,当事人共计多收取电费84280.9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构成推迟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鉴于其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并及时全部退还多收价款,长兴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85000元。
案例八 浙江省颐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转供电违规加价案
2020年5月22日,根据国网舟山供电公司提供的“转供电费码”红码线索,舟山市市场监管局对普陀海景时代广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浙江省颐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责该广场的物业管理,2019年1月至2020年4月期间,当事人对广场内商业用户、办公用户分别按照每千瓦时1.1元和1.0元的电价标准收取电费,其中疫情期间按照电价优惠政策分别同步下调了5%。按照“转供电主体向所有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总额为限”的原则,当事人在转供电环节多收电费共计140989.1元,该行为涉嫌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鉴于其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并及时全部退还多收价款,舟山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8万元。
案例九 衢州鼎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转供电违规加价案
2020年5月11日,衢州市市场监管局对鑫港慧谷大厦开展检查。经查,当事人衢州鼎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该大厦的物业管理,自2017年8月至检查时一直以每千瓦时1.18元的价格向大厦内租户收取电费,同时在与业主签订的《临时管理规约》中明确了物业管理费包含每平方米0.5元的公共能耗费。当事人收取的电费标准远高于电网销售电价,相关负责人称收取的公共能耗费主要用于公共区域照明、公共区域水费、电梯电费、物业管理用电,多收的电费主要用于高压电工、抄表及收费人员工资,垫资财务费用,变压器维护损耗、线损耗,变电房照明等。《临时管理规约》中已明确了物业费包含0.5元/平方米的公共能耗费,即当事人收取的物业费已包含了公共能耗费、人员工资等费用,又向终端用户重复分摊能耗费、人员工资等费用,该行为涉嫌构成《电力法》明确禁止的“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违法行为。现已查明,2018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当事人违规多收取电费共计461866.54元,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查办中。
案例十 丽水市富丰文化旅游有限公司转供电违规加价案
浙江省分别于2019年4月1日、7月1日共两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价金额分别为每千瓦时2.19分和5.29分;2020年2月1日至12月31日,降低除高能耗行业用户以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电费,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经查,当事人丽水市富丰文化旅游有限公司违反上述规定,自商业综合体“处州府城”2018年底招商后商户进驻至2020年8月一直都以每千瓦时1.10元的价格向商户收取电费,未相应下调电价,共计多收电费259434.92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构成推迟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丽水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退还多收价款,后续将视清退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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