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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费1.5元一度 济南一商场商户吐槽贵 记者调查发现了“转供电”的秘密

2020-11-06 10:17来源:新时报作者:郭吉刚关键词:电价转供电电费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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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电费开支六七千元,因为价格太高了,我们经常连灯都不舍得开。”近日,济南历城区郭店街道东方红家居广场不少商户反映,物业在转供电环节按照1.5元/度向商户收取电费,明显高于国家规定电价,给商户经营成本造成很大负担。

根据山东省相关政策规定,为了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今年全省一般工商业用户转供电预购电价不得高于0.8743元/度。然而,新时报记者调查发现,除了东方红家居广场之外,不少单位同样存在转供电“乱加价”行为,商户被物业方收取1-1.5元/度不等的电费。对此,济南市市场监管部门明确表态,严厉打击转供电环节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发现转供电价格违法线索,请拨打当地12345热线进行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及时严肃查处。

商户抱怨:

高额电费成负担,收费明细不清楚

东方红家居广场位于历城区郭店街道办事处,主营家居、建材、餐饮等业务,里面有商户三四十家。由于技术原因,东方红家居广场使用的是“转供电”,商户们不由供电公司直接抄表收费,而是由商场物业收取电费。日前,不少商户向新时报记者反映,物业一直按照1.5元/度向商户收取电费,价格比周边其他地区明显高出不少,每月光电费开支数千元,而且从来不给收费明细。为了节省电费,很多商户在没有客人的时候,店里连灯都不敢开,休息时直接拉闸断电。不少商户吐槽,今年因为疫情生意本来就受影响,前后投入不少装修、房租成本,电费还收这么高,只能硬着头皮撑下去。

有商户向新时报记者出示一张10月的电费专用发票,单价一栏中标注1.5元,收费主体为山东东方红家居广场有限公司,收费员为杨某。记者随后致电杨某了解情况。杨某表示,东方红家居广场装的是总电表,使用自己的变压器,物业需要先上郭店供电所买电后再卖给商户。由于变压器电路损耗、公共照明等产生费用,所以每度收费1.5元很正常。对于商户收费高的质疑,杨某反倒有些不理解:“按照国家规定,商业用电1.8元/度以内都正常啊,我们不存在乱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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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口中的“商业用电1.8元/度以内都正常”,是否真的如此呢?记者了解到,从2018年起,国家发改委连续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今年2月,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要求,山东省发改委连续下发鲁发改价格〔2020〕136号、鲁发改价格[2020]825号文件,济南市发改委也下发济发改价格[2020]276号文件,明确规定了转供电电价政策。按照相关规定,转供电单位应同步将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类别不属于高耗能行业的电力用户,电费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其中转供电预购电价不得高于每千瓦时0.8743元。按照这一规定,东方红家居广场转供电价格明显不合理,存在给商户乱加价行为。

“像东方红家居广场收费一块五肯定不行,哪有收这么高电费的。多收的电费应该退还给商户,并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罚。”11月3日,历城区市场监管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

记者调查:

“转供电”价格混乱,电损成加价理由

新时报记者连日走访济南市多个小区及商业综合体发现,大部分转供电用户都享受了今年的工商业电价降价红利,按照0.8743元/度向物业交费,明显比往年少交很多钱,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经营负担。然而,也有一些单位跟东方红家居广场一样,存在转供电“乱加价”收费行为。槐荫区邹庄新村小区不少商户反映,小区物业收取的电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预收电费,单价为0.9元,另一部分为其他费用,单价为0.3元,合计每度电收取1.2元,关于其他费用是啥商户并不清楚;历下区和平路与燕子山小区东路附近的一小区,产权方为中铁十四局,物业收取电费同样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电费,单价为0.8743元/度,另一部分则为电损,但并未标注单价,而是直接标出数百元不等的总价。“有时候一个月光电损就七八百元,我们也不清楚怎么计算的,物业也一直不给明确解释。”一位商户向新时报记者表示。

位于槐荫区美里新居小区的不少商户,同样存在“转供电”用电价格高的情况。商户普遍反映,物业按照1.2元/度价格收取电费。对此,一位物业工作人员解释称,小区整栋商业楼就一个总电表,下面分了二三十家商户,每家电表、线路都是小区自己安装的,还单独雇用一位电工巡查、收费,每月光工资就5000元,再加上公共照明、消防用电、线路老化等用电损耗,所以核算完多收了几毛钱的服务费,每度电价按照1.2元跟商户收取。“这里商户多数时间都是集中在高峰期用电,供电所卖给我们本来就贵,平均算下来的话,按照一块二收费有时候都赔钱。”

监管部门:

乱加价行为违法,商户可电话举报

根据发改委出台的一系列文件规定,转供电预购价格不得高于每千瓦时0.8743元,物业多收的部分应予以退还商户。这些物业公司为何没有执行规定?对此,不少物业均以“转供电中间有各种损耗成本”为由进行辩解。然而,根据发改委相关文件规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应通过物业费收取,转供电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随电费向非直抄用户收取。除损耗费用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电价损耗加价不得高于12%,转供电单位实际损耗率高于最高标准的,应通过加强管理、改造供用电设施设备等方式予以降低损耗,鼓励转供电单位建设蓄能设施降低用电成本。

记者了解到,今年4月起,为督促转供电主体落实阶段性降低工商业电价政策,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省部署开展为期三个月的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处转供电环节价格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期间,全省共检查转供电单位17004家,立案查处违规加价案件232起,责令退还多收电费4300余万元,罚款715万余元。其中,济南市市场监管局也努力打通工商业电价降价的“最后一公里”,切实把政策红利传导给终端用户,对全市12个区县进行了督查指导,全面检查单位3805个,整改落实到位3167个,对多收取的费用,均以抵扣物业费、租赁费或冲抵电费、退费等形式予以退还。

“物业向商户收取预购电价不得超过0.8743元/度,最后再按照与电网企业当月实际平均电价结算,电损加价最高不得超过12%,差额部分应定期多退少补,退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济南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如果发现转供电价格违法线索,请拨打12345热线进行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及时严肃查处。

转供电电价政策明白纸

转供电: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非直抄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电单位)转供的行为。

非直抄用户:因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等原因,相关电力设备由物业公司或产权单位(非电网企业)管理,并代收用户电费缴至电网企业,电网企业无法做到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服务到户、收费到户的终端工商业用户。

转供电单位:代收电费的物业公司或产权单位。

电价计算标准:

举例:某商业综合体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若约定退补周期为1个月,预购电标准按规定的最高标准每千瓦时0.8743元执行,2020年10月与电网企业结算平均电价为每千瓦时0.7元,则非直抄用户10月到户平均电价=0.7/(1-12%)=0.7954元,月底需将多收电费退还用户,退还电费=(0.8743-0.7954)*非直抄用户月用电量。

原标题:电费1.5元一度,济南一商场商户吐槽贵!记者调查发现了“转供电”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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