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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交易主体包括重点排放单位、符合规定的机构和个人

2020-11-02 13:45来源:生态环境部关键词:碳排放权碳市场碳交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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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日前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时间自2020年11月2日至2020年12月1日。《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时间自2020年11月2日至2020年11月11日。

其中在《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中提到,交易主体包括重点排放单位、符合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交易产品包括排放配额及其他符合规定的碳排放权产品,经生态环境部备案后用于市场交易。

结算方式:注册登记结算机构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在当日交收时点,根据交易系统的成交结果,以交易主体为结算单位,通过注册登记结算系统进行全国碳排放权与资金的逐笔全额清算交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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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推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我部组织起草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就上述两个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文档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时间自2020年11月2日至2020年12月1日。《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时间自2020年11月2日至2020年11月11日。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 张敏思、王铁

电话:(010)65645639、65645642

传真:(010)65645638

邮箱:climate_china@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编:100006

附件:1.《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编制说明

3.《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4.《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编制说明

5.抄送单位名单

6.反馈意见建议格式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0年10月28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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