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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供电企业对供应商破产违约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

2020-10-23 09:39来源:电力法律人茶座作者:梁捷关键词:供电企业电力市场电力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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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企业的物资供应商破产违约,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为做好供应商破产违约法律风险防范,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本文从供电企业的角度对供应商破产违约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

(来源:微信公众号“电力法律人茶座”ID:dlflrcz 作者:梁捷)

破产违约所涉及的法律术语

根据《破产法》规定,债权是指在债务中权利主体具备的能够要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例如要求债务人依据合同的规定交付财产提供劳务等。在供电企业的合同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债权人)可以向对方当事人(债务人)请求给付标的物的权利,包括商品、软件和服务等。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负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债权债务清理的事务性工作机构,可以是清算组、具备一定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自然人。依据《破产法》,管理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的职能表现为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接管、清理、保管、运营以及必要的处分。《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值得注意的是,破产管理人也不是执行机关,因为在执行程序中破产管理人执行职务时是法院指定的“临时机关”,负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因法院指定而产生,随着破产程序的终结而解散。此外,破产管理人执行管理、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的职能和后果,都源于《破产法》的特别规定。

在合同关系中,供电企业作为债权人,享有依据债权凭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以及更换破产管理人的建议权等权利。为确保供电企业作为债权人的权益最大化,供电企业应严格按照《破产法》相关规定及时申报债权并参与债权人会议行使法定权利。

对供应商破产违约风险的防范措施

加强梳理、排查潜在破产违约供应商

供电企业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密切跟踪合同履行情况,提高履约风险识别能力,强化对潜在破产违约供应商的识别。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将其列为潜在破产违约供应商范畴,并重点关注:

1. 供应商出现规模性、连续性无法按期供货或履约异常(现场服务不及时、技术支持不到位、产品质量下降等)的情况。

2. 供应商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如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等。

3. 供应商中标标包数量较多、金额较大且其中部分标包出现履约异常等情形。

4. 供应商的上下游生产情况出现不良经营状况,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供应商受到影响的。

5. 供应商股东结构变化频繁或出现重大变化,股权集中度过高的股东出现异常问题。

6. 供应商陷入生产经营负面舆论事件。

7. 市场、政策变化或不可抗力影响,如受环保、原材料上涨等影响,导致供应商被行政处罚,停工停产的。

8. 工商类网站查询显示供应商经营状态为“非正常”状态,例如经营异常、吊销、清算等。

9. 采集分析供应商电力指标时发现供应商出现用电陡降、频繁波动等情况。

出现供应商履约异常或供应商的其他债权人向供电企业主张权利等情形的,供电企业合同承办部门应迅速摸排供应商实际经营状况,收集相关证据并及时与供应链及法规管理部门沟通处理。为及时快速锁定潜在破产违约供应商,合同承办部门可通过以下方式开展排查:

1. 提高风险识别敏感度。日常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密切关注供应商是否出现无法依约按时按质供货等履约异常情形,是否存在供应商的其他债权人向供电企业主张权利的情况,并通过物资合同履约风险防控系统对供应商整体评价进行综合判断。

2. 善用网络检索搜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巨潮资讯网及政府部门官网等网站查询供应商主体信息、经营状态、涉诉情况、业务信息、财产线索,以及供应商所在行业、经营所在地政府部门最新政策动态等信息,了解供应商经营状况。

3. 利用电力大数据排查。基于计量自动化系统用户侧电力数据监测,实时采集分析供应商电力指标进行评价。

4. 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可以考虑结合供应商的违约情况到现场进行实地考核,参观供应商生产车间和经营场所,向职工及周边企业、居民了解情况。

规范管理,强化物资

招评标及合同全过程管控科学合理设置投评标条件,选择可靠供应商,进一步完善招标文件、投标资格及评标办法,应充分考虑供应商征信报告、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等评分要素。

优化合同关键条款,优化物资合同标准文本相应条款,最大限度维护供电企业权益,防范风险。建议关注的条款如下:

1. 优化支付条款。合同付款条款应约定先供货后付款,并明确约定卖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买方有权相应扣除或拒付货款。需要支付预付款的,应要求供应商提供预付款保函。

2. 明确履约保函条款。达到履约保函(银行等金融机构保函)条件的合同,应按合同约定要求供应商必须提供且明确保函期限、金额。

3. 增加单方解除权条款。除法定解除权外,应合理设置约定解除权,特别是约定单方解除的情形。合同应约定供应商因破产等情形丧失履约能力时我方享有单方解除权,以及解约后的资料接管、损失赔偿、责任分担等问题。

严格依约履行,落实履约担保

合同承办人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未收到相应货物且验收合格前不得提前付款。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落实履约保函条款,收到卖方提交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保函后方可履约,同时注意保函期限,期限届满前及时要求卖方重新提交有效保函。

加强履约跟踪,积极采取防控措施

经排查发现供应商可能出现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明显资不抵债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况,若供电企业负有先给付义务应及时正确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及时通知供应商要求其提供足额担保,就后续履约问题尽快签订补充协议;双方互负债务的,及时做好债权债务抵销;如供应商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供电企业应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并就供应商违约情形及时向其主张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6 个月之内,债务人已经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时,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可能会被破产管理人申请撤销清偿行为并追回清偿款项。为避免供电企业清偿行为被认定为“个别清偿”,承办人应在排查发现供应商出现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况后立即果断采取相应措施,及时启动债权债务抵销或债务追偿工作,争取时间,避免因供应商破产导致向供电企业的清偿行为被撤销,债权无法实现。

加强物资合同承办人培训,提高合同承办能力

及时总结物资合同履约常见风险点,针对供应商可能出现的违约风险,开展合同承办人专题培训,强化“以案说法”,确保合同承办人掌握合同法律法规基本知识,提高合同承办人合同谈判、履约风险识别、履约抗辩以及法律维权等综合能力。

增强证据意识,注重履约过程证据保全

合同承办人在履约过程中应当做好履约全过程资料收集和保全工作,收集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签订的合同(补充、变更协议)、就履约事项沟通协商的往来函件(电子邮件、传真、即时通讯软件截屏)及会议纪要、供应商提供的履约保函、担保登记证明 / 保证合同、我方付款凭证、供应商供货情况相关单据、解除合同通知书等。履约过程证据须收集、留存原件材料,以便发生纠纷时可充分举证。

及时维权,依法应对供应商破产

如供应商已被申请进入破产程序,供电企业应当依法争取实现破产债权。合同承办方收到法院的通知或在报纸上得知债务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应及时上报供应链管理部门,并协同法规管理部门按照通知的债权申报时间、地点,准备好要求的材料进行债权申报。根据法律规定,债权申报的时间最短 30 天,最长 3 个月,故债权人应尽早地开始债权申报工作,同时注意以下方面:

一是及时按照法定程序做好破产债权申报,对债权申报结果有异议应及时向法院提出债权确认要求。

二是积极参与债权人会议并行使法定权利。

三是视具体情况行使别除权、取回权、抵销权,督促管理人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追索债权,以及追回破产企业被不当处置和侵占的财产。同时,注重破产终结后债权人的司法救济途径。

结语

面对供电企业供应商破产违约法律风险,供电企业应建立健全供应商违约风险防范长效机制。企业各相关部门应加强供应商破产违约法律风险防范。因违法违规,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未构成违法的,企业有关部门应在其职权范围内,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和程序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如何及时、合法规避风险,避免电力企业固定资产流失,确保推动电力企业稳步发展,仍任重而道远。

本文作者为梁捷,就职于广西电网公司。

文章来源:《广西电业》2020年第6期,29-31页。

原标题:浅谈供电企业对供应商破产违约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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