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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电必备技巧:电力营销、风险规避、交易和运营策略——2020年售电实务与营销研讨会落幕

2020-10-21 08:29来源:北极星售电网作者:Rosa、七块钱关键词:电力交易电价售电研讨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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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期2天的2020年售电实务与营销研讨会在杭州圆满落幕,昨天,参会人员与各位专家学者交流讨论了售电市场现状、售电公司组建经验、售电公司盈利方法等内容(详情点击链接),今天大家在电价与电力营销、售电法律风险管控、售电公司运营策略、电力交易和电力现货市场等方面进行了更加深入的探讨。

(来源:北极星售电网 作者:Rosa、七块钱)

电价的发展历程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技能培训中心培训师严峻在分享《电价与电力营销》时表示,电价是在电力营销中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只有搞懂电价,方能玩转售电。所谓电价,是电力商品在进行交换,进行贸易结算中的货币表现形式,是电力商品价格的总称。

我国现行销售电价分为单一制电价、两部制电价、功率因数调整电价、丰枯季节电价、峰谷分时电价、临时用电电价和阶梯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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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峻分析称,我国电价大致分为三个重要节点,1985年以来,电能生产和传输均由国家统一管理,没有区分上网电价和输配电价。政府分类制定销售电价;至2015年,上网电价逐步形成完善的政策体系,由政府定价;销售电价管理方式基本不变;输配电价没有单独核定。电网输送成本通过销售电价和上网电价之差弥补;2015年以来,启动电力市场价格机制改革,政府逐步放开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管理,由市场竞争形成,输配电价由政府单独制定。可以看到,2015年以前电价是政府制定。2015年后,除输配电价外,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已经逐步放开。这就是“管住中间,放开两头”。

参加电力市场交易后的电价由四部分构成,用电电价=电厂(售电公司)的购电价+输配电价+政府基金+基本电费。

售电法律风险的管控

售电业务的开展、购售电合同的签订存在诸多风险,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葛志坚在分享《从六个案例看售电法律风险管控》时表示,售电公司在开展售电业务时,一定要合理规避法律风险。在签订购售电合同时,要考虑以下两个问题:

问题1:售电公司和用户的售电协议是否生效了?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问题2:售电公司是否可以主张可得利益损失(预期收益)?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不仅售电公司在签订购售电合同时有风险,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也是售电公司应该重点关注的因素。发电企业串通报价就是不正当竞争的一个典型表现。

纵向垄断协议也被称为“垂直限制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在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经营层次、不同经营环节的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决定或者其他方式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其表现在: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等行为。就电力市场交易而言,发电企业和售电公司、用户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均属于“纵向垄断协议”。

( 来源: 北极星售电网 作者: Rosa、七块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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