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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力交易市场中中介机构的红线

2020-07-28 08:23来源:中吕能源法律服务圈作者:电力部关键词:电力交易电力中长期交易电力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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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能言法语”我们关注了电力交易中心之外的第三方组织发电企业进行电量交易的竞价。我们了解到,组织电量交易磋商是中介机构的“服务”方式之一,除此之外“委托交易”也是主要的“服务”方式。为此,本期“能言法语”就电力交易市场中的中介服务边界进行讨论。

(来源:微信公众号“中吕能源法律服务圈” ID:zhonglv_lawfirm 作者:电力部)

1.行政处罚风险

我国《价格法》指出,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等八种设置不正当价格的行为。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将由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经营者是否存在“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并依据认定结果给予相应处罚。

另外,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四条规定, 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属于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提供电力交易服务的中介机构本身并非《电力监管条例》《中长期电力交易规则》等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电力市场参与主体。基于法律、法规的制度空白,中介机构通过委托方式、竞价方式设置交易价格上限,电力监管机构缺少执法依据。但是价格执法部门有权对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过程中是否存在“操纵市场价格”和“是否达成垄断协议”进行调查。如符合上述情形,将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2.异常交易将被依法予以干预

2020年6月10日国家能源局公布的《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除计划电量执行政府确定的价格外,电力中长期交易的成交价格应当由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集中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可见对于市场正常的交易行为,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实施干预。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第123条指出,对于“发生恶意串通操纵市场的行为,并严重影响交易结果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作出暂停市场交易决定的”,电力交易机构可依法采取市场干预措施。

因此,受限于监管法律法规的空白,电力监管机构虽然不能对电力市场主体以外的主体进行执法,但对恶意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可以相应作出决定,并由电力交易机构采取市场干预措施。

电力交易市场以外的第三方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的范围目前尚没有具体法规和政策进行规定。对于建设公平竞争的电力交易市场而言,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对此予以重视,及时制定相关政策弥补法律、法规修订不及时产生的制度漏洞,同时防止恶意操纵电力交易价格的行为损害发电企业权益,进而影响电力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

原标题:中吕能言法语 | 论电力交易市场中中介机构的红线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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