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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二季度以来,全国各省电力交易中心股改加速明显,全国34个交易中心陆续交出新增的投资方名单,电网企业资本股比持续下降至70%左右。
自2016年国家级和各网省级电力交易机构以公司制形式组建至今,已有四年时间,但是受电力交易机构独立性程度低的影响,财务工作一直处于边缘化状态,财务管理水平停滞不前,存在各种问题。
(来源:微信公众号“享能汇”ID:Encoreport 作者:司静雅)
2018年8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关于推进电力交易机构规范化建设的通知》(发改经体【2018】1246号),对电力交易中心进行股份制改造,推进电力交易机构规范化建设工作。
2020年2月18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关于推进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20】234号),再次提到了加快推进交易机构股份制改造,并要求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50%,而且将9号文配套文件里的“相对独立和规范运行”调整为了“独立规范运行”。
下面就电力交易机构财务管理现状如何,股改后独立规范化运行对其财务管理工作将产生哪些变化,和相关问题的思考进行阐述。
1.电力交易机构财务管理现状
电力交易机构因未向市场主体收费、日常运营依赖于电网企业,人员来源于电网企业、资产与电网企业共用,造成财务日常核算量小,又是非营利性机构,一些财务分析指标在这里也不具备分析的意义,财务工作很难为经营发展提供有价值的信息。但是我们都知道,麻雀再小也五脏俱全。从建账的那一刻起,我们一样需要会计核算、财务报表、税金计算、税务申报、经济业务审核、资金支付、预算管理、迎接审计,还要接受母公司的日常财务的一些临时性工作。从接收平台资产的那一刻,我们还要进行资产的价值管理。这些工作必须完成,但是对非营利性的电力交易机构来说,并不能对经营活动产生大的影响。于是财务工作沦为了的鸡肋,被边缘化着。具体的财务管理存在以下问题:
1.1会计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满足内控要求全国35个电力交易中心,超3/2的电力交易中心未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即使设置了财务部的电力交易机构,会计人员的配备也不符合内部控制的要求,无法实现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1.2电力交易机构的部分运行相关的成本费用在电网企业列支大部分电力交易机构的员工薪酬、日常办公、成本化项目、房屋租赁、折旧等与交易机构运行相关的成本费用支出直接通过电网企业列支,交易机构的运营成本未在电力交易机构的账目上得到全面反应。
1.3存在与电网企业共用资产现象部分电力交易机构无偿使用电网企业办公场所、设备、电力交易平台。通过第一阶段的股份制改造,绝大部分电网企业已将电力交易平台相关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作为实收资本投入了电力交易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基本实现拥有了最核心资产的所有权。
1.4电力交易机构收入依赖于电网企业截止目前,仅广州、贵州、昆明三家电力交易中心向市场主体收费。其他未向市场主体收费的电力交易机构的收入来源于母公司电网企业,在电网企业列支专项费用进入输配电成本。
2.股份制改造后关于财务管理的一些变化
2.1股份制改造有利于内部控制的规范内部控制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及内部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并承担相应职责。股份制改造前电力交易机构并不设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而我们知道,股份制改造改变的只是产权结构,最终目的是通过产权结构的变化来倒逼治理机构的变化。电力交易机构应以股份制改造为契机,建立起由党组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构成的法人治理结构,营造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2.2股份制改造将助推会计机构的健全发展股份制改造后,电力交易机构应根据公司法及电力市场交易业务发展,重新进行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据悉,股份制改造后,大部分电力交易机构都将增设财务部,逐步配置财务人员。
2.3有利于财务基础工作和预算管理水平的提升。股份制改造后,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会制定的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将预算决算方案提升到股东会审议的高度,必然倒逼成本核算和预算管理水平的提升。
2.4股份制改造后一些财务事项将发生变化。股份制改造后,一些财务相关的事项会有别于有限责任公司时,比如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司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行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定。财务人员应当主动学习公司法相关股份制公司的一些规定,避免日常财务事项中出现纰漏。
3.其他一些财务事项的思考
3.1关于利润分配问题的思考公司法规定,在公司有可供分配利润的前提下,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可以向股东分配股利。对于股份制公司来说,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否则应当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目前直至真正向社会主体收费这段时间,电力交易机构的收入来源于电网企业,虽不以盈利为目的,但是子公司的亏损个数是国资委的考核事项,电力交易机构的惯常做法是略有盈余,那么必然会产生可供分配的利润。如果不在公司章程里另作规定,就会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虽然金额不大,但是对电网企业不够公平。
建议将利润分配事项分成收费前、收费后两个阶段,考虑对利润的贡献大小、兼顾公平,在章程里明确具体分配方法。
3.2关于向市场主体收费涉及的财务问题的思考交易机构面向的市场主体数量多,向市场主体收费后,怎么样能最清楚的反应各市场主体的应收账款、实收账款、往来账款信息。是否需要借鉴电网企业的操作,财务记总账,营销(与客户直接接触的部门)记明细账。或者专门设置一个适合做客户明细账的财务模块,与现有财务软件做好接口集成。
是否需要将收入账户单独设置成专门账户,与现在的基本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这些财务问题都需要解决在收费前。
随着电力交易机构的股份制改造的深入完成、独立规范化运作的推进,财务工作将会迎来新的问题挑战,希望电力交易机构及时设置机构、引进专业人士面对问题迎难而上,做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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