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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山西能监办日前发布了关于征求《山西电力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山西电力市场信息披露指引》、《山西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监管指引》、《山西电力市场监测和关联及异常交易行为认定指引》和《山西电力市场风险防范指引》意见的函。
其中山西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监管指引中提到,电力交易机构应当建立市场主体注册动态管理机制,及时更新市场主体注册信息。
详情如下:
晋监能市场函〔2020〕45号
关于征求《山西电力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山西电力市场信息披露指引》、《山西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监管指引》、《山西电力市场监测和关联及异常交易行为认定指引》和《山西电力市场风险防范指引》意见的函
山西省能源局、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山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相关市场主体:
为维护山西电力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电力交易行为、信息披露工作和市场运营机构行为,开展市场监测和市场主体异常交易行为、市场主体投资关系和实际控制关系认定,建立健全电力市场运营风险管控机制,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山西能源监管办组织起草了《山西电力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山西电力市场信息披露指引》、《山西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监管指引》、《山西电力市场监测和关联及异常交易行为认定指引》和《山西电力市场风险防范指引》的征求意见稿,请你们认真组织研究,并将反馈意见以正式文件形式于6月30日17:00前反馈至我办,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刘国瑞
联系方式:0351-7218490
电子邮箱:76349173@qq.com
附件:1.《山西电力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3.《山西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监管指引》(征求意见稿)
4.《山西电力市场监测和关联及异常交易行为认定指引》(征求意见稿)
5.《山西电力市场风险防范指引》(征求意见稿)
山西能源监管办
2020年6月19日
附件三
山西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监管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运营机构行为,保证电力市场公平、规范、高效运行,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电力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山西电力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管理和服务山西电力市场的运营机构监管。
市场运营机构包括调度机构和交易机构。本指引中调度机构为国网山西省电力调控中心,交易机构指山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市场运营机构依据相应法律法规授权,按照国家电力体制改革相关政策文件、山西电力市场基本规则和实施细则以及监管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市场运营职能,并接受监管。
第二章市场运营合规性监管
第三条[市场注册监管]电力交易机构应当规范市场注册管理,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为不符合市场注册条件的企业办理市场注册;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符合市场注册条件的企业提交的注册业务申请;
(三)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市场注册业务;
(四)山西能源监管办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注册动态管理]电力交易机构应当建立市场主体注册动态管理机制,及时更新市场主体注册信息。至少每年核查一次市场主体持续满足注册条件情况,形成定期核查报告并汇报山西能源监管办、省能源局。如有投诉举报,及时受理并进行核查。发生市场注册失信行为的按照有关程序处理。
第五条[合同审核监管]电力交易机构应当对市场主体批发和零售合同进行匹配性审核,包括但不限于:
(一)批发合同电量符合市场规则上限规定的情况;
(二)售电公司资产总额与批发、零售合同电量的匹配情况;
(三)售电公司履约保函与批发、零售合同电量的匹配情况;
(四)售电公司零售合同电量符合零售市场份额限值的情况;
(五)山西能源监管办认为需要进行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交易组织监管]市场运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市场规则组织各类交易,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未按规则规定的时间组织交易;
(二)未按规则要求进行安全校核;
(三)未按规则要求形成交易结果;
(四)未按规则要求执行交易结果;
(五)未按照规则要求出具结算依据;
(六)未按规则要求披露信息;
(七)山西能源监管办认定的违反市场规则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拓扑数据监管]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建立电网拓扑数据管理制度,规范电力市场出清计算的电网拓扑数据管理,包括但不限于:
(一)明确各级调度机构电网拓扑数据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二)明确调度管理对象(发电企业、输变电运维检修企业、配电网运营企业、用电企业等)责任范围内相关设备的拓扑数据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三)明确发输变电设施及其参数确认或变更的管理流程、具体要求和时限等。
第八条[检修调试日志记录监管]电力调度机构应当规范发输变电设施检修和调试管理,对以下情形进行记录:
(一)电力市场出清计算的电网拓扑涉及的发输变电设施,实际检修安排(包括计划检修和临时检修)与事前检修计划不一致的;
(二)发电机组实际并网调试出力安排与事前调试计划不一致的;
(三)其他需要记录备查的必要信息。
第九条[调度运行记录监管]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电网运行管理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以及电力调度规程要求,合理安排运行方式,优化调度,维持电力平衡,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对以下情形进行记录:
(一)日前系统负荷预测、母线负荷预测情况以及运行日实际情况;
(二)日前运行正备用容量、负备用容量和调频、调峰容量需求安排情况及有关分析;
(三)日前机组出力预测情况及实际出力情况;
(四)日前断面情况及实际执行情况;
(五)日前必开(停)机组(群)设置的计算依据、过程、结果;
(六)因事故等突发事件临时干预及处理情况,包括调用机组调频、调峰及修改发电计划等;
(七)其他需要记录备查的必要信息。
第十条[市场监测分析信息报送监管]电力交易机构以月度为周期向山西能源监管办、省能源局报送电力交易相关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一)市场主体注册基本信息及变更情况,发电机组装机容量,售电公司股权结构情况;
(二)年度、季度、月度等中长期交易以及现货交易成交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各类交易品种的交易电量、成交电价、最高最低价、安全校核、超上限电量削减等情况;
(三)年度、季度、月度等中长期交易以及现货交易结算情况;
(四)市场主体履约及偏差电量情况;
(五)平衡资金收支情况;
(六)按授权临时干预市场运营情况;
(七)临时增加的事中或事后信息披露情况;
(八)市场运营分析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况,市场力情况、主体报价行为情况、价格替代情况、网络阻塞等因素影响节点价格情况、节点机组分布情况、市场风险管控情况等;
(九)双细则考核情况;
(十)辅助服务市场运行情况,以及不同品种的竞价交易情况;
(十一)对市场运营问题分析以及规则修改的意见建议;
(十二)履约保函情况以及市场主体失信行为处理情况;
(十三)山西能源监管办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调度运行信息报送监管]电力调度机构以月度为周期向山西能源监管办、省能源局报送相关调度运行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一)月度发输变电设施检修计划安排和实际执行情况,偏差原因分析;
(二)月度发输变电设施调试计划安排和实际执行情况,偏差原因分析;
(三)发输变电设施分电压等级和设备类型强迫停运累计条(台)次、占所在类型设施比重以及同比、环比情况;
(四)日统调负荷预测曲线最高点偏差情况和积分电量偏差,日母线负荷预测总数及最高点负荷偏差分布情况;
(五)日内机组总出力曲线最高点预测偏差情况和积分电量偏差情况,机组发电调度计划执行情况、实际执行较大偏差的情况及原因分析;
(六)日内外送计划曲线最高点预测偏差情况和积分电量偏差情况,每日通过交流通道和直流通道计划曲线最高点预测偏差情况和积分电量偏差情况;
(七)日前必开(停)机组(群)设置情况;
(八)日前电力调度机构重新调整发电调度计划情况;日前发电调度计划执行情况;运行日机组实际开机组合与日前发布的开机组合差异情况(含新启机或停机);
(九)事故等突发事件临时干预及处理情况;
(十)山西能源监管办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监管]市场运营机构应当按照规则、细则和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按时全面准确披露信息。
第三章技术支持系统监管
第十三条[系统规范监管] 技术支持系统应当适应山西电力市场规则,保障市场平稳运营。电力调度机构和交易中心按分工分别负责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的开发、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
(一)技术支持系统开发建设应当符合《电力市场运营系统现货交易功能指南(集中式)》、《电力市场运营系统现货结算功能指南》等国家有关技术要求和功能规范;
(二)技术支持系统建设和运行应当严格遵守《网络安全法》、《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有关规定,保证安全可靠运行;
(三)技术支持系统应当通过独立第三方专家和专业机构进行现货出清模型算法验证、系统功能评审和安全评估;
(四)市场运营机构应当编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保障技术支持系统连续稳定运行。
第十四条[系统操作和交易日志记录监管]市场运营机构应当规范技术支持系统管理,确保系统操作有记录、可回溯,包括但不限于:
(一)电力市场成员系统账户的开通、调整及注销等操作均有记录,同一类型市场主体账户权限应当一致;
(二)技术支持系统应当保存用户所有操作日志,包括但不限于系统用户所使用的计算机MAC地址、网络IP、登录地址、操作时间、操作内容等;
(三)技术支持系统应当保存交易全过程日志,对交易全过程可回溯和还原;
(四)技术支持系统日志保存时间应当满足《电力市场运营系统现货交易功能指南(集中式)》、《电力市场运营系统现货结算功能指南》要求。
第十五条[技术支持系统运行情况报告]市场运营机构应当以半年为周期组织对技术支持系统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和自查,并形成书面报告,向山西能源监管办、省能源局报送。
第四章市场运营信息保密和从业回避监管
第十六条[制度建设]市场运营机构负责建立市场运营信息保密和从业回避制度,组织相关制度的修订完善、宣贯培训和检查落实等。
第十七条[信息保密管理]信息保密管理制度应明确信息的保密等级分类、敏感程度、知情人范围;加强信息获取、传递和使用的登记管理,按照规定与知情人签署保密协议,开展定期自查,形成书面自查报告。
第十八条[泄露内幕信息]因泄露内幕信息对市场交易结果产生较大影响、引起市场主体不当获利或利益受损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必要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内幕信息,是指在市场交易活动中,涉及市场运营或者可能导致市场交易结果发生变化的非公众或非公开信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运营机构工作人员泄露电力交易内幕信息:
(一)知情人员擅自向市场利益相关方或无关人员泄漏内幕信息;
(二)市场运营机构从业人员未经批准或授权获取其岗位职责以外的内幕信息;
(三)山西能源监管办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关键岗位管理]市场运营机构应当规范市场运营业务关键岗位管理,动态掌握关键岗位人员变动情况。市场运营业务关键岗位人员,是指市场运营机构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岗位和市场运营业务核心岗位,包括但不限于:
(一)市场运营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市场运营机构从事市场注册管理、合同管理、交易组织、交易结算和市场信息管理等市场交易核心业务的岗位和人员;
(三)市场运营机构从事负荷预测、运行方式、线站与电厂检修安排(包括计划与非计划)、电网调度和并网管理等电力调度核心业务的岗位和人员;
(四)市场运营技术支持系统建设、运维人员;
(五)山西能源监管办认定的因履行市场运营工作职责能够获取电力市场交易内幕信息的其他岗位和人员。
第二十条[系统开发企业监管]市场运营机构应当对技术支持系统开发建设人员建立保密管理制度,明确涉密信息的知情人范围;进行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按照规定签署保密协议。
提供技术支持系统开发的企业,不得在本区域内从事交易、代理报价和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第二十一条[从业回避]市场运营机构关键岗位从业人员应当与从事电力市场业务的市场主体实施任职回避或业务回避,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在参与市场交易业务的市场主体兼任职务;
(二)与市场主体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涉及交易业务的人员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未进行岗位或业务回避;
(三)山西能源监管办认为需要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回避管理]市场运营机构应当动态掌握关键岗位从业人员从业回避有关情况,定期开展从业回避管理工作自查,形成书面自查报告。
第二十三条[信息脱敏]关键岗位从业人员信息脱敏期为3年。离开岗位满3年不再受信息保密与从业回避限制。
未尽事宜另行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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