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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解读全国首部规范电力事业发展全过程的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电力条例》

2020-04-20 17:23来源:国网江苏电力公司关键词:电力市场电力交易江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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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作为全国首部规范电力事业发展全过程的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电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制定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和08版《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有哪些变化和突破?《条例》如何响应国网新战略目标、中央“新基建”等上级重大部署?如何回应新能源消纳、电力市场建设等行业和社会重点关切?日前,公司经济法律部相关负责人就《条例》出台有关问题接受记者专访。

1.请介绍一下此次制定《江苏省电力条例》的背景和情况。

此次制定《江苏省电力条例》的背景,我们可以用“四个需要”来概括,一是应对能源革命的需要,“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对电力事业提出了新要求、有了新规范,这需要通过立法来体现。二是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概念,需要通过立法进行调整、明确,有效回应改革最新要求。三是落实国网公司新时代发展战略的需要,公司新战略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很多内容,在现行电力法律法规中并没有相关的制度设计,需要以立法的形式加以明确和固化。四是解决电力发展现实问题的需要,目前上位法对一些现实问题尚无明确规定,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电力行业的健康发展,需要从立法层面加以规范。

想要直观地了解《条例》的制定情况,可以共同回顾一下几个关键节点:2018年6月《条例》修订纳入省人大常委会2018-2022立法规划,2019年3月纳入省人大、省政府年度立法计划,8月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经省人大一审、二审后于2020年1月15日颁布,将自5月1日起施行。通过上述几个时间节点,我们可以感受到此次《条例》制定时间紧、任务重。《条例》各环节环环相扣,是在克服了涉及面广、争议大、协调难度大等重重困难后才得以顺利出台。但功夫不负有心人,《条例》成为全国首部规范电力事业发展全过程的地方性法规。

2.新《条例》和08版《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相比,将“保护”二字去掉,这意味着哪些变化和突破?

2008年制定的《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仅仅涉及电力建设保护、电力设施保护和电能保护相关内容。新《条例》将“保护”二字去掉后,不仅仅是少了两个字,在立法理念、适用范围、业务领域和主体权责方面都发生了质的变化。在立法理念方面,回应能源变革与高质量发展要求,将清洁低碳、安全高效作为电力事业发展的目标要求。在适用范围方面,由原先的电力保护扩展至电力规划、建设、生产运行、供应使用各环节和全过程。业务领域方面,适应并适当超前经济社会发展,对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综合能源服务发展等新业务领域作出规定。主体权责方面,由原先着重强调外部主体保护电力设施责任,转变为规范政府、电力企业、用户等社会各方权责,更加全面和立体。

3.国网公司党组近期研究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国际领先的能源互联网企业”的战略目标。对于推动新战略目标实现,《条例》在哪些方面有所助益和体现?

新战略目标精准概括出了公司的政治本色、行业本色和发展角色,明确回答了公司“走什么道路、做到什么程度、干成什么样”等重大问题,其中“中国特色”是根本,“国际领先”是追求,“能源互联网企业”是方向。《条例》虽然早于国网公司新战略出台,但是立法过程中充分考虑未来电力发展方向与路径,前瞻性较强,核心条款与新战略完全呼应。

《条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旗帜鲜明地提出要保障民生、维护市场主体和客户权益,特别是适应当前农村发展需要,加强农村电网建设,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的要求。《条例》鼓励科技创新,大力发展智能电网,构建源网荷储协调发展,响应了“国际领先”的目标追求。同时,《条例》推进电网与其他能源互联互通,促进综合能源服务等新业态发展,带动能源行业上下游产业链发展,体现了“能源互联网”的发展方向。

4.毛伟明董事长提出要牢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做好新能源消纳、港口岸电等工作,江苏作为经济大省、能源消费大省,《条例》对于准确把握协调发展的战略布局、做好新能源消纳工作,是怎样考虑的?

基于对我国能源转型趋势和规律的深刻认识,预计到2050年,我国能源发展会出现两个50%:在能源生产环节,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的比重(能源清洁化率)超过50%;在能源消费环节,电能在终端能源消费中的比重(终端电气化率)超过50%。《条例》准确把握协调发展,积极推动可在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展,同时推动电能替代。

针对新能源消纳面临的现实问题,《条例》适应绿色发展要求与可再生能源发展现状,将《可再生能源法》作为立法依据。《条例》提出电力规划应统筹衔接新能源规划,要合理规划布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在具体实施上,要求政府、电力企业对新能源和电网规划核准的时序进行衔接配套,保障新能源发展和电网建设之间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投产,解决可再生能源无序发展问题。在制度体系上,提出可再生能源发电保障性收购制度,一方面要求电力企业收购标杆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另一方面鼓励超出范围的可再生能源进行市场交易。

对于推动电能替代,《条例》注重加强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便于有关规定落地。《条例》明确提出在农业、工业、交通领域实施电能替代,同时电网企业要为电力替代提供配套支持、基础服务,另外通过发展港口岸电、综合能源服务等进一步推动电能替代。

5.中央部署了“新基建”,七大领域中包括特高压和新能源充电领域,《条例》对保障特高压和新能源充电设施建设有哪些规定呢?

3月11日,毛伟明董事长视频连线听取特高压装备企业复工复产情况时强调:“发挥特高压产业带动力,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公司今年启动白鹤滩入苏特高压直流工程。但大家都知道,特高压建设过程中,往往面临着审批环节多、建设周期长、政策处理难度大和工程建设纠纷多的问题,而此次《条例》在工程建设的审批流程,土地征用、工程手续办理以及经济补偿处理都有了制度设计,为特高压建设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很好的制度基础。

4月2日,毛伟明董事长在调研时强调要抓住“新基建”机遇,加快技术创新步伐,推动充电设施建设,助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今年公司“两会”也提出要拓展公交、出租等专用车充电市场,实现全年充电量增长100%的目标。《条例》为新能源充电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持,例如,规定新建、改建住宅小区、办公楼、商业综合体等场所的所有车位,应当同步建设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公共停车位优先建设充电设施。同时,鼓励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办公楼和商业综合体建设充电设施。

可以看出,《条例》的有关规定完全契合中央在“新基建”领域的部署,我们相信《条例》的出台和实施必将助推特高压和新能源充电建设,为公司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

6.面对日趋多元的电力市场,《条例》如何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依法参与电力设施和电力市场建设?

《条例》在总则第五条开宗明义,指出要建立健全统一开放、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依法参与电力设施和电力市场的建设。在分则部分,《条例》提到要鼓励各种所有制电力市场主体参与综合能源管理,有序推进电力市场建设,培育多元化电力市场主体,建立公平、规范、高效的电力交易平台。《条例》还要求电力交易机构、电网调度机构公平对待电力市场主体,无歧视披露有关信息。

当前,公司也在积极开展增量配电改革、深化省综合能源公司混改、推进交易公司改革。这些都是落实电力改革要求,深化电力市场建设、推进形成共享共赢的行业生态圈的重要表现。

7.您认为,对于我们供电企业、施工单位而言,在《条例》的贯彻落实过程中,在与地方政府和客户沟通方面,有哪些注意事项,从而实现更快、更好的服务?

为更好实现优质服务,供电企业需要处理好两对关系,一是我们与政府的关系,二是我们与客户的关系。首先我们应加强与政府的沟通,此次《条例》还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更多的机制需要地方政府制定配套文件进行落实。供电企业实现更快、更好的服务,需要政府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例如优化电网建设审批流程、协调处理土地利用、交叉跨越等方面的纠纷处理。

在处理与电力客户的关系上,我们要积极履行《条例》规定的普遍服务、保底服务义务,提供便捷高效的电力服务,建立完善供电服务平台,提供二十四小时服务电话,及时抢修供电故障,保障供电可靠性等,这些都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予以细化。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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