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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力现货市场|顺价模式转换与平衡结算

2020-04-15 08:33来源:天秤宫作者:童虎关键词:电力现货市场售电公司输配电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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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价模式交易是必然趋势 ··~~

在没有单独输配电价情况下,采用价差模式可以实现电力市场交易的简单起步,应当说在初期起到了非常好的推动作用。但随着输配电价体系的完善,同时也是为了与现货市场交易体系相匹配,价差模式的合同与交易有必要逐步向绝对价格模式转换。

(来源:微信公众号”天秤宫“ ID:SaintDokho 作者:童虎)

原因是价差模式对应的用户侧价格体系是目录电价,用户对应的是单一电价或峰谷平分时电价,这一电价模式与小时节点电价之间不匹配,既有时段分布上的不一致,也有小时定价与月度、乃至年度定价之间的巨大鸿沟,因此有必要通过引入绝对价格交易,形成与现货交易的协调一致性。

如果继续坚持价差模式,现货价格信号作用将大大削弱,因为现货价格高时段的用电将得不到足够的价格引导,只要目录电价+价差所形成的电价明显低于现货价格,那么该类用户将增大而不是减少用电,从而扭曲资源的分配效率。

~~· 修改重点:售电公司的平衡结算 ··~~

5、6月试结算规则:未应用输配电价机制,仍采用电网统购统销的价差模式。

童虎评议:

1)价差模式无需采用平衡结算机制,可以实现简单起步。

2)随着新能源、燃气发电等高价机组的占比加大,电网公司应用输配电价的收益未必低于价差结算模式。

9月试结算规则(征求意见稿):对售电公司,为规避用户目录电价政策调整导致的售电公司盈亏风险,对用户目录电价与输配电价之差进行加权处理。对每一份零售合同,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 7 天区间售电公司在零售市场的销售价格:

售电公司销售价格=Σ[全市场各零售用户用电量×(加权平均目录电价-输配电价)]/全市场零售用户总电量-零售用户度电收益。

交易中心出具的结算依据不直接调整售电公司销售价格,以售电公司原有收益外加月度平衡电费的方式规避目录政策调整引起的上述盈亏风险。

9月试结算规则(最终稿):应用输配电价机制,但不采用全市场售电公司加权结算机制。

转换后批发合同绝对价格=参考基准价 0.463 元/千瓦时-合同价差绝对值

转换后零售合同电能价格=加权平均目录电价-输配电价-零售用户度电收益

童虎评议:

1)9月规则中明确了应用输配电价进行价差中长期合同转换,确定了批发侧与零售侧的差价合同价格转换公式,开始将能量价格与输配电价解耦。

2)由于用户的目录电价发生了连续下调,为了保障下调用户的收益不受大台影响,征求意见稿提出采用全市场售电公司加权平均结算机组,但这又会引发新的不平衡,即形成了拿到高价优质用户的售电公司对拿到其他用户售电公司的补贴。

3)这种补贴在最终稿里消失了,规避了售电公司之间进一步的交叉补贴。然而9月试结算(最终稿)这种办法可能导致本来挣钱的售电公司开始亏钱,尤其是那些拿到平均目录电价较低用户的售电公司。

10月试结算规则:试结算应用输配电价机制,按照市场模式切换前后,售电公司价差中长期合同电量收益不变的原则,对转换成绝对价格结算后,售电公司超出(或不足)其原有价差模式收益的部分进行平衡结算。

当差额资金单价为正时,由电网企业向超出价差模式收益的售电公司收取相应差额资金;当差额资金单价为负时,由电网企业向不足价差模式收益的售电公司支出相应差额资金。差额资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各售电公司的差额资金单价=∑[(所代理零售用户加权平均目录电价-输配电价)×该零售用户电量]/所代理零售用户总电量-中长期合同转换基准价

各售电公司的差额资金=各售电公司的差额资金单价×价差中长期合同电量

其中,价差中长期合同电量包括年度双边协商分月电量、年度合同集中交易分月电量及月度集中竞争交易电量。

童虎评议:

通过新的平衡结算规则,规避了所代理用户的目录电价高低对售电公司收益的影响。

2020年按月试结算规则:对售电公司实际用电量超过价差中长期合同电量的偏差部分,参见中长期合同转换基准价,对售电公司进行平衡。

童虎评议:

1)偏差部分的购电价格是基于现货市场的绝对结算价格。

2)平衡结算主要通过对用户的零售结算收入调整,因此在按月试运行时,针对售电公司的全电量都按照统一的公司进行平衡结算是合理。

3)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在常态化的现货市场体系种,是否存在价差合同+平衡结算,零售侧的交易逻辑将完全不一样,批发侧的交易目的是努力找到低价的发电,这没问题,而零售侧交易则是找到降价少的用户,而不是价格高的用户,优质用户的判断标准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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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广东电力现货市场为钱操了哪些心?(之四) ——顺价模式转换与平衡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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