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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轨制下广东售电公司如何定位盈利空间?

2020-03-27 15:02来源:泛能网电力交易作者:王海霞关键词:售电公司电力现货市场广东售电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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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能源局于2月6日下发了《南方(以广东起步)电力现货市场2020年首次全月试结算试运行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开启了广东电力市场的新帷幕。与2019年的试结算试运行类似,此次实施方案也是在双轨制下开展的(双轨制指中长期价差市场制度与现货市场制度并行),售电公司在2019年底的年度价差市场以及对应月份的月度价差市场中,已经购买了对应试结算期间的大部分中长期价差合同电量,且与用户侧的零售合同也沿用价差传导机制下的零售价差模式,留给现货市场模式下的交易空间有限。

(来源:微信公众号“泛能网电力交易” ID:fnw_elec_trade 作者:王海霞)

与2019年试结算不同的是,此次按月试结算更加扩大了交易标的期,也给现货市场价格的发现提供了更多空间;其次也对两类中长期合同电量(价差合同电量、绝对价合同电量)做出了不同的规定与约束。本文此处暂不对规则进行详细解读,下文将根据分析的深入会逐渐说明。售电公司在面对如此复杂的市场中,要清晰的把握自身特点,并充分结合市场规定积极开展交易分析,制定有利于公司整体效益的交易策略,精准定位盈利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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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没成本,是指以往发生的,但与当前决策无关的费用。从售电公司决策的角度看,以往发生的费用只是造成当前状态的某个因素,当前决策所要考虑的是未来可能发生的费用及所带来的收益,而不考虑以往发生的费用。

在此次试结算方案中,售电公司价差合同购电成本已为确定发生的成本,是售电公司的沉没成本。

1.价差合同转换为绝对价格

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签订的价差合同电量包括:年度交易电量(年度合同集中交易、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分解至月(试结算月)的电量、月度双边协商电量、月度价差挂牌交易电量、价差用电合同转让交易电量以及价差月竞交易电量。

规则中规定按照发电企业、售电公司价差中长期合同电量收益不变原则,参照价差合同转换参考基准价(0.463元/千瓦时),对售电公司各类价差合同进行绝对价格转换。即各价差合同转换后绝对价格=0.463-原合同价差。

2.价差合同电量的分解方式确定

售电公司的价差合同电量中,其中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分解至月(试结算月)的电量、月度双边协商电量、月度价差挂牌交易电量、价差用电合同转让交易电量按照提交的曲线分解;年度合同集中竞争分解至月(试结算月)的电量、价差月竞交易电量按照交易前公布的典型曲线统一分解。换言之,所有价差合同电量都已经明确了分解至各小时的电量,即在现货市场下售电公司存量价差合同电量持仓情况为确定数值。

3.存量价差合同总持仓成本确定

综上,价差合同各合同转换后的绝对价格为确定数值,基于合同电量加权平均,可求得售电公司存量价差合同总持仓的单位成本(P);同时,基于明确的电量分解方式,也可以确定售电公司存量价差合同持仓分时单位成本(Pi);存量价差合同持仓总成本=P x Q,(Q为价差合同总电量)。

作为沉没成本,价差合同的总持仓成本以及分时持仓成本都不会对试结算运行期间现货模式下的各类交易决策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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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零售价差转换为绝对价格

按照维持零售用户月度收益不变的原则,售电公司与代理用户的零售价差统一转换为绝对价格。转换后的零售合同电能量价格=加权平均目录电价-输配电价-零售用户度电收益,其中零售用户度电收益=零售用户全月价差收益/零售用户全月用电量。

2.售电公司价差收益保持不变

本次价差模式转换为绝对价格,售电公司价差中长期合同电量收益将通过电网企业的平衡结算保持不变。

售电公司的差额资金=∑[(所代理零售用户加权平均目录电价-输配电价)*该零售用户电量]/所代理零售用户总电量-中长期合同转换参考基准价]*售电公司所代理用户实际用电量。

当差额资金为正时,向超出价差模式收益的售电公司收取相应差额资金;当差额资金为负时,向不足价差模式收益的售电公司支出相应差额资金。其中售电公司实际用电量与其价差中长期合同电量的偏差部分,参照价差合同转换参考基准价(0.463元/千瓦时)进行平衡。

换言之,售电公司的收入也将以参考基准价(0.463元/千瓦时)作为基准进行价格转换,且保持其原价差模式收益不变。举例说明,如果某售电公司存量价差合同平均价差为-50厘/千瓦时,转换后存量价差合同的绝对价格为0.413元/千瓦时(0.463元/千瓦时-0.050元/千瓦时);如果售电公司平均零售让利价差为-45厘/千瓦时,则基于保持收益不变原则,转换后零售绝对价格为0.418元/千瓦时(0.463元/千瓦时-0.045元/千瓦时);这样经过价格模式转换,售电公司的价差合同的收益=0.418元/千瓦时-0.413元/千瓦时=0.005元/千瓦时;也是价差模式下5厘/千瓦时(45厘/千瓦时-50厘/千瓦时)的收益水平。

3.用户实际用电量决定零售价格

前文所述“售电公司平均零售让利价差”在用电之前,可根据售电公司与签订的合同价差及电量(或者对用户的负荷预测)进行简单事前估算,作为收入参考,实际的“售电公司平均零售让利价差”则是由所代理用户事后用电量情况进行多用户加权平均所得,因此在试结算交易过程中,售电公司的收入为被动的“既定”收入。

零售收入与价差合同购电成本作为沉没成本的情况类似,零售整体收入以及零售分时价格等都不会对试结算运行期间现货模式下的各类交易决策产生影响。

原标题:双轨制下广东售电公司如何定位盈利空间?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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