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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机制拟改为“基准价+上下浮动”的市场化价格机制

2020-03-19 15:29来源:新疆发改委关键词:上网电价电力价格新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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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新疆发改委近日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深化燃煤机组上网电价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其中指出:

将现行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机制改为“基准价+上下浮动”的市场化价格机制,煤电价格联动机制不再执行。基准价按我区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确定,浮动幅度范围为上浮不超过10%(2020年暂不上浮)、下浮原则上不超过15%。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积极探索现货市场建设,燃煤发电电量参与现货市场,上网电价不受上下浮动幅度限制。

研究完善辅助服务电价形成机制。研究完善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通过市场机制形成辅助服务的价格,补偿燃煤发电机组参与调峰等辅助服务的合理成本,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国家建立容量补偿机制的有关规定,结合全区燃煤机组发电利用小时实际情况,开展燃煤发电市场化容量电价和电量电价体制机制的研究工作。

详情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深化燃煤机组上网电价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快推进电力价格市场化改革,有序放开竞争性环节电力价格,提升电力市场化交易程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019〕165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我委在征求有关部门、电网企业和有关发电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深化燃煤机组上网电价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踊跃参与,积极建言献策。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0年2月25日至2020年3月25日。相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此期间,将意见建议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我委能源价格处。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深化燃煤机组上网电价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联系人:金睿

电话:0991-2817302

传真:0991-2814774

邮箱:njchu@xjdrc.gov.cn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0年2月24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快推进新疆电力价格市场化改革,有序放开竞争性环节电力价格,提升电力市场化交易程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019〕165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市场化方向,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架构,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机制改革,加快构建能够有效反映电力供求变化、与市场化交易机制有机衔接的价格形成机制,为全面有序放开竞争性环节电力价格、加快确立市场在电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整体设计,分步推进。加快推进市场化价格机制形成,凡是能放给市场的坚决放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分步实施,有序扩大价格形成机制弹性,逐步实现全面放开燃煤发电上网电价,确保改革平稳。

(二)坚持统筹谋划,有效衔接。充分考虑我区不同类型、不同环节电价之间的关系,统筹谋划好新能源、水电等上网电价形成机制,以及不同类型用户销售电价形成机制,确保推进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机制改革措施有效衔接。

(三)坚持协同推进,保障供应。充分认识改革的复杂性,强化配套保障措施,确保改革有序开展。加快推进电力市场建设,协同深化电量、电价市场化改革,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障电力供应。

(四)坚持强化监管,规范有序。按照放管并重的要求,加强电力价格行为监管,建立价格异常波动调控机制,健全市场规范、交易原则、电力调度、资金结算、风险防范、信息披露等制度,确保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合理形成。

三、改革举措

(一)将现行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机制改为“基准价+上下浮动”的市场化价格机制,煤电价格联动机制不再执行。基准价按我区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确定,浮动幅度范围为上浮不超过10%(2020年暂不上浮)、下浮原则上不超过15%。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积极探索现货市场建设,燃煤发电电量参与现货市场,上网电价不受上下浮动幅度限制。遇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基准价和浮动幅度范围时,按规定适时调整。

(二)现执行标杆上网电价的燃煤发电电量,具备市场交易条件的,具体上网电价由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通过场外双边协商或场内集中竞价(含挂牌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暂不具备市场交易条件或没有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用电对应的电量,仍按基准价执行。

(三)燃煤发电电量中居民、农业用户用电对应的电量仍按基准价执行。

(四)燃煤发电价格机制改革前已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对应的燃煤发电电量,由市场形成上网电价的,继续按照原市场化规则执行(不受“基准价+上下浮动”限制)。

(五)现未执行燃煤标杆上网电价的机组,暂按原批复的上网电价作为基准价。

四、配套改革

(一)完善销售电价形成机制。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上网电价的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包括市场化方式形成上网电价、输配电价(含交叉补贴和线损,下同)、政府性基金,不再执行目录电价。由电网企业保障供应的用户用电价格,继续执行目录电价。其中,居民、农业用电继续执行现行目录电价,确保价格水平稳定。

(二)稳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价补贴机制和跨省跨区送电价格形成机制。纳入国家补贴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在我区基准价以内的部分,由电网企业结算,高出部分按程序申请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跨省跨区送电价格机制等,参考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的,改为参考基准价。

(三)相应明确环保电价政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由市场化交易形成的(含其他符合市场交易条件但没有签约而由电网企业按照市场各交易品种的平均交易价格统一收购的),上网电价中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和超低排放电价。

(四)逐步规范交叉补贴调整机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以2018年为基数,综合考虑电量增长等因素,在核定电网输配电价时统筹确定交叉补贴金额,以平衡电网企业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产生的新增损益。

(五)研究完善辅助服务电价形成机制。研究完善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通过市场机制形成辅助服务的价格,补偿燃煤发电机组参与调峰等辅助服务的合理成本,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国家建立容量补偿机制的有关规定,结合全区燃煤机组发电利用小时实际情况,开展燃煤发电市场化容量电价和电量电价体制机制的研究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居民、农业等电力保障。居民、农业用电电量以及不具备市场交易条件或没有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电量,由电网企业保障供应,主要通过优先发电计划保障,不足部分由所有参与电力市场的发电企业机组等比例保障。

(二)规范政府行为。坚持市场化方向,按照国家制定的市场规则和运营规则来开展市场建设和电力交易,对用户和发电企业准入不得设置不合理门槛,在交易组织、价格形成等过程中,不得进行不当干预。

(三)加强电力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充分依托现有电力交易市场,积极发挥市场管理委员会作用,完善市场交易、运行等规则,规范市场主体交易行为,保障市场交易公平、公正、公开。及时查处电力市场中市场主体价格串通、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违法违规价格行为,以及各级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加保信息支持系统和信息公开机制建设鼓励市场主体参与价格监督。

(四)建立电价监测和风险防范机制。建立电力市场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定期监测燃煤发电交易价格波动情况,评估价格波动的合理性。新疆电力交易中心定期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报告市场交易价格情况,及时上报价格异常波动,协助做好市场交易价格监测和风险防范,确保燃煤发电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五)加强政策解读引导。采取多种方式全面、准确解读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政策,加强舆论监测预警,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做好应急预案,为改革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六)加强组织保障。根据我区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确定的各部门职责,明确各电力相关部门和企业分工协作的具体内容和有关要求,强调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各项工作。

六、此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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