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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优先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大数据、5G基础设备用电企业纳入电力市场化交易范围

2019-12-30 09:06来源:北极星售电网关键词:电力市场化交易电力体制改革广西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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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支持跨境电商发展。对在各片区内新设立的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运营企业予以重点支持。允许钦州港片区、崇左片区内跨境电商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出口商品,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等方式简化出口通关手续。试点开展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业务和出口商品退运进境业务。

(十五)支持跨境客货运输发展。结合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自治区和各片区要充分利用现有专项资金,强化多式联运体系建设,加大培育至东盟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的空中航线航班、海上航线班轮、陆上班列班车,便利人员、货物往来。加快推进自重庆经贵阳、南宁至北部湾出海口(北部湾港、洋浦港),自重庆经怀化、柳州至北部湾出海口,以及自成都经泸州(宜宾)、百色至北部湾出海口三条西部陆海新通道的主通道建设。支持智慧港口建设,全面推行港口无纸化作业,大力发展港航服务业,发展以海铁联运为主干的多式联运体系,深入推进多式联运“一单制”改革。大力推进国际通关便利化、跨境运输便利化、旅客出入境便利化。加快推动建设中新南宁国际物流园、南宁国际铁路港、南宁空港经济区。鼓励以凭祥为枢纽节点,深化与越南等国合作推进中国—中南半岛经济走廊建设。5年内对各片区内企业利用西部陆海新通道出海出边,其年度物流集装箱量比2018年新增超过300标箱的,其获得的地方经济贡献奖励比率可再提升5个百分点。

六、支持总部经济集聚发展

(十六)着力吸引总部企业落户。对各片区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按《财富》杂志排位)、中国企业500强(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排位)、跨国公司(商务部认定或备案)、行业领军企业(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排位)、隐形冠军(在某一细分领域处于绝对领先地位的中小企业)及大型央企等总部企业,以及区域性总部(履行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地区或省份综合管理职能的企业法人)、功能性总部(履行部分总部职能的企业法人),实缴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内的,按1%给予补助;5000万元至2亿元的,按2%给予补助;超过2亿元的,按3%给予补助。总部企业落户开办补助资金累计最高不超过1亿元,分5年支付,每年支付20%。

(十七)给予总部经济贡献激励。对新设立的上述总部企业,自设立年度起5年内,以其对地方经济贡献予以奖励支持,年度地方经济贡献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60%予以奖励;年度地方经济贡献500万元以上的,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70%予以奖励,加快推动面向中国和东盟两个市场的总部经济在广西自贸试验区集聚发展。

七、创新招商引资模式

(十八)支持开展市场化招商。支持与各片区管理机构签署委托协议的招商公司、国内外投资咨询机构、基金公司、行业龙头企业等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对在各片区新设立的上述企业,招商引资收入占其主营业务收入70%及以上的,经各片区管理机构认定,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予以奖励。

(十九)促进产业链招商。对经各片区管理机构认定的产业链龙头企业引进的上下游合作伙伴(不含房地产)在各片区注册经营,被引进企业实际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投资产业不涉及禁止类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产业链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对广西自贸试验区特别重大的招商项目,可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重点支持。

八、吸引优秀人才集聚

(二十)实施引进人才奖励。对符合广西自贸试验区鼓励发展的产业以及各片区开发战略合作伙伴、招商合作伙伴,其企业高管(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骨干科研人才以及其他急需紧缺专业人才,自2019年8月30日起5年内,对其在广西自贸试验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最高可按100%给予奖励。其中,港澳籍人才可选择按照内地与港、澳地区税负差额给予奖励;外籍人才可选择按照超过15%部分税负差额给予奖励。人才奖励条件由各片区管理机构发布。

(二十一)鼓励外籍人才和留学生就业。对拟长期在各片区工作的高科技领域外籍人才、外国技能型人才和符合各片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单位聘雇的外籍人才,放宽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等限制,可一次性给予有效期最长5年的工作许可。在国际知名院校毕业的外国学生和在广西毕业的东盟国家留学生,毕业后2年内在各片区创新创业,可申办有效期2年以内的居留许可,并按规定办理工作许可。广西高校在读外籍留学生可在各片区兼职创业。对各片区内急需紧缺的外籍务工人员,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条件的,予以办理外国人工作证件(C类)。对越南籍务工人员在广西凭祥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内工作的,可办理最长有效期为180天的停留证件。允许具有境外职业资格的金融、建筑、规划、设计等领域符合条件的专业人才经备案后在各片区内从业,其在境外的从业经历可视同国内从业经历。

(二十二)加强引进人才教育医疗保障。对各片区引进的符合本政策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奖励条件的人才,其适龄子女可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到设区市级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就读,享受本地户籍学生同等待遇。

九、打造产城融合新高地

(二十三)强化产城融合规划。各片区所在设区市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中,应单独设立相关章节明确广西自贸试验区产城融合规划相关内容。支持各片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工业和研发用地容积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和研发用地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二十四)支持资源性要素指标向片区倾斜。各片区林地指标实行自治区级单列,与减量化指标脱钩,并做好与各片区内施行指标单列园区的衔接。对各片区耕地占补指标给予重点支持。对各片区符合用地计划安排条件的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双百双新”产业项目、单独选址的基础设施项目(交通、能源、水利)试行用地指标核销制,由自治区足额保障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将广西自贸试验区范围城市批次用地、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中的自治区审批权限下放至各片区管理机构。积极争取中央支持北部湾港重大港航及公共项目用海用地。各片区重大项目“十四五”能耗指标由自治区统筹,不占用各片区所在设区市指标。各片区重大项目污染物排放指标由自治区统筹,不占用各片区所在设区市指标。

(二十五)加强电力保障。各片区内企业享受广西电力体制改革政策,可按自愿原则自行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优先支持各片区内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大数据中心企业、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5G)基础设备用电企业纳入电力市场化交易范围,降低到户电度电价。降低各片区内大数据中心企业高可靠供电费用。对采用大数据、区块链等创新技术建设的金融数据中心、金融运营中心,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广西电力体制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18〕18号)规定,支持参与大数据中心电力市场化交易,降低用电成本。

(二十六)打造高品质产城配套。构建便捷交通网络体系,重点加强各片区与所在设区市主城区及交通干线、枢纽之间的交通联系。优先加快推进高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加快各片区与港口、铁路、空港、边境口岸之间的客货集疏运体系建设。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支持优质教育集团在各片区开办分校或合作办学。支持引进高水平国际学校,支持各片区内院校与东盟国家院校联合办学,支持东盟小语种教育与科技、商务、物流等融合发展。进一步优化配置医疗资源,支持引进内外资医院和医疗康养机构。加快文化休闲、商业网点设施建设。打造产城高效融合的智能片区,为各片区人民群众提供精细化的管理服务。

(二十七)支持引进战略合作伙伴开展片区开发。对与各片区管理机构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参与各片区整体开发或“区中园”开发,从事基础设施建设、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开展产业导入等业务,项目实际投资总额不低于20亿元的企业,经各片区管理机构认定,5年内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超过2018年增量部分的70%予以奖励,扶持各片区滚动开发。支持各片区开发运营公司上市。

十、加大对片区建设的投入力度

(二十八)片区产生的地方收入用于片区建设。自2020年起5年内,各片区产生的所有地方收入中,自治区分享部分的100%和各片区所在设区市分享部分不少于80%留存各片区,统筹用于各片区内各类产业扶持、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培养、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等。

(二十九)统筹自治区各类资金优先支持。统筹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北部湾办等部门的专项资金,优先用于支持广西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重点支持广西自贸试验区围绕试点任务创新平台机制,建设重大改革试点任务风险保障体系,培育新经济新模式新业态,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推动研发创新、技术改造、新产品应用、人才引进培养,开展广西自贸试验区运行、监控、评估、人员培训以及国家级人力资源产业园、智库建设等。自治区重大人才项目向广西自贸试验区倾斜,优先保障高层次创新性人才引进培养。自治区层面设立的基础设施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对各片区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三十)加大政府债券支持力度。加大政府债券对各片区的支持力度,综合考虑财力、债务风险、项目储备等情况,对各片区符合政府债券发行条件的重大项目建设优先予以支持。

十一、其他事项

各片区设立政策兑现窗口,建立“绿色通道”和专项服务机制,所有奖励政策按年兑现,确保政策兑现落地。各片区管理机构应主动向企业宣传介绍政策,扩大政策的知晓度、享用度,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确保政策公平、公正、有效执行。

各片区内的企业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诚信经营,如有违法违规造假骗取资助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该企业所有资助资金申报资格并追回已拨付资金,将相关不良信息录入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及企业联合征信系统。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除特别说明外,本政策中涉企优惠政策适用于2019年8月30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广西自贸试验区新设立的规模以上(限额以上)独立法人企业。本政策中地方经济贡献指除个人所得税及房地产相关税费以外,所有税费收入中地方实际分享部分。对2019年8月30日前已在广西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企业,以及此后由自治区内新迁入广西自贸试验区的企业,且符合本政策重点支持产业方向的,其对地方经济贡献超出2018年的增量部分,可按本政策规定的新设立企业奖励标准执行。各片区内原采用“一事一议”方式引进的企业,由各片区管理机构统筹考虑、自主确定整体优惠政策,总体上按“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鼓励各片区设立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小微企业培育库,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本政策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涉及的三项重大项目落户奖励,奖励对象由各片区管理机构认定,奖励对象应实质性开展业务并承诺5年内不迁出,所需资金由自治区和各片区所在的设区市各承担50%。

本政策由自治区商务厅(自贸办)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符合本政策原则和鼓励方向,且各片区管理机构提出确需支持的产业和项目,授权自治区商务厅(自贸办)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后,参照本政策有关奖励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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