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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发布了两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川监能罚字【2019】2号、3号)。决定书显示,四川华电杂谷脑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道孚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的情况下进行非法供电,四川能监办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责令两公司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共计罚没人民币101.4572万元。
(来源:微信公众号 中国能源报 ID:cnenergy 作者:贾科华 卢彬)
记者了解到,被认定存在非法供电行为的,是前述两家公司旗下的汶川古城电厂与道孚孟托电站。好好的两座水电站,怎么就“非法供电”了呢?
“两家公司本身没有取得‘供电类的电力业务许可证’,因此擅自搭设输电线路进行供电是典型的违法供电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华电杂谷脑水电于2018年2月至10月、道孚公司于2018年9月至2019年8月,分别对成都聚峰售电有限公司和四川腾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进行非法供电,非法销售电量约10509.91万千瓦时和4226.26万千瓦时。
对于非法供电的判定依据,以及非法供电现象的来龙去脉,记者联系采访了四川能监办。该机构相关负责人表示,四川能监办作为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无权接受采访,并以此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请求。
但据接触案情的人士透露,两家涉事水电站存在私搭输电线路为特定用户供电的行为,这是监管部门认定其违法的核心事实。
据介绍,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发电企业不能“拉专线”将电力直接输送给电力用户,而是需要先将电力销售给电网企业,再由电网企业销售给电力用户,并依法依规缴纳过网费和政府基金等费用。如果发电企业想直接“拉专线”向用户售电,就必须事先获得政府电力主管部门批准,且专线供电技术方案要得到电网企业认可,以确保机组调度和电网安全,同时还需向能源监管部门申请取得“供电类的电力业务许可证”。
“两家公司本身没有取得‘供电类的电力业务许可证’,因此擅自搭设输电线路进行供电是典型的违法供电行为。”该人士称。
事实上,从2018年9月起,人民网“领导留言板”平台就曾有多条举报信息指出两家发电公司存在违法供电行为。其中一条举报消息称,华电杂谷脑水电旗下古城水电厂私自供电给一家生产比特币的“挖矿”工厂,且该工厂当时并未办理规划、建设、环评等手续。该信息也得到了古城电厂所在地汶川县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的证实——该工厂确属未批先建的违法建筑;汶川县经信局也表示,成都聚峰售电公司彼时正在开展比特币生产业务,并已与华电杂谷脑水电签订富余电量消纳协议。
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违反规定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擅自经营电力业务的、未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非法从事电力业务的,应当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接触案情的人士表示,四川能监办主要就是根据以上事实对违法获利做出了相应处罚决定。
“但当办理‘供电类的电力业务许可证’时,发电企业会发现自己根本满足不了相应条件,最终也就办不下来”
但据记者了解,相关受罚发电企业也有难言之隐。
汶川古城电厂与道孚孟托电站所在地四川,是我国水电大省,也是“弃水”大省,“弃水”电量已连续多年超100亿千瓦时,造成了巨大的资源浪费。
为促进水电行业健康发展、推动解决“弃水”难题,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于2017年10月和11月,接连印发《关于促进西南地区水电消纳的通知》和《关于印发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鼓励四川、云南等省利用富余水电边际成本低的优势,积极开展水电与载能企业专线直供,增加就地消纳”。
在国家层面出台支持政策的大背景下,四川省也于2018年8月出台《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四川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推进水电消纳产业示范区试点”,积极稳妥探索推进“专线供电”“直供电”试点成为“水电消纳产业示范区建设试点”的重要“抓手”。
既然国家和地方两级政府都明确支持、鼓励“专线供电”,为何汶川古城电厂与道孚孟托电站“拉专线”就成了“违法供电”?
“这个案件我们也有关注。说实话,这种‘拉专线’的现象在四川水电站里绝对不是个例。问题的核心在于电厂根本无法取得相关资质,即‘供电类的电力业务许可证’。”一位四川水电行业人士告诉记者,“之前我们厂也试图去办理相关的手续和许可,以便开展‘拉专线’供电的业务,毕竟四川省政府出台的《实施意见》是明确支持‘拉专线’的。但当办理‘发电类的电力业务许可证’时,发电企业会发现自己根本满足不了相应条件,最终也就办不下来。”
上述人士表示,根据《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申请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需要具有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以及申请从事供电业务相适应的供电网络和营业网点等,“但由于一般的发电企业都没有供电营业区,只是单纯的发电企业,所以根本无法办理供电类的电力业务许可证。”
这一说法也得到了某火电企业负责人的印证:“目前单纯的公用发电企业应该还没有一家是具备‘供电类的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只有那些运营管理配电网的企业才有资格取得‘供电类的电力业务许可证’,其他纯发电企业是没有资格取得的。”
“四川能监办的处罚依据是2005年出台的《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但新一轮电改是在2015年开始的,此前的法律法规能否满足现有改革的需求,这是一个问题”
国家和地方屡次出台政策鼓励,但发电企业却难以取得相应的许可证。问题该如何解决?
“事实上,四川省推行专线供电是最合适的,因为四川水电数量多且‘弃水’严重,‘拉专线’利于就近消纳‘弃水’电量,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同时,2015年启动的新一轮电力体制改提出‘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改革思路,其中‘放开两头’就是要让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直接见面,而‘拉专线’能让两者直接见面,是符合改革文件精神的。更何况,‘放开两头’并未要求电力交易必须经过电网,也并未要求企业必须取得供电许可证才能供电。”北京鑫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展曙光直言,“四川能监办的处罚依据是2005年出台的《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但新一轮电改是在2015年开始的,此前的法律法规能否满足现有改革的需求,这是一个问题。这给参与企业带来困惑的同时,也给监管者带来了困惑。”
另有能源行业专家告诉记者,事实上,水电企业非法“拉专线”供电的现象在2015年就已出现,由于监管部门对于“拉专线”的监管并不严格,态度并不坚定、明确,所以有的发电企业就会钻空子。例如,大量虚拟币“挖矿”用电项目落户发电企业附近,致使近两年发电企业“拉专线”供电量大幅攀升。“据有关‘挖矿’人士估算,四川‘挖矿’企业年耗电量达到200亿千瓦时左右,占四川电网年售电量的10%左右。尤其是四川水电消纳示范区将‘弃水’交易电量的价格定得很低,规定为0.075—0.22元/千瓦时,平均比‘拉专线’卖给比特币‘挖矿’的企业电价低0.1元/千瓦时。所以,当地首先应全部取缔‘非法供电’,并研究‘弃水’电价是否定得太低了,进而保证发电企业的发电收益。”
上述专家表示,只有保证发电企业的合理收益,才能更好推动示范区的建设,否则“弃水”电量都被用于“挖矿”后,就没有“弃水”电量来搞示范区了。“所以从促进产业发展角度讲,由于我国严禁虚拟币交易,且‘挖矿’虽然消耗了大量电量,但无法拉长产业链,带动经济发展的作用不大,所以能源主管部门对于给‘挖矿’企业‘拉专线’行为,应该坚决予以取缔。另外,占四川电网总售电量10%左右的电量没有纳入监管和统计,每年数亿元的输配电费和政府基金也流失了,带来的问题还是很严重的。一旦这种非法供电引起重大电网事故,谁又来负责?”
“但从法律法规方面讲,两家水电站被罚一事,首先应该关注的是‘拉专线’到底需不需要‘供电类的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问题。”展曙光说,“现在贸然说发电企业是‘违法供电’不合适,贸然说监管者不应该处罚这种‘拉专线’好像也不合适。事实上,这是改革过程中的一种困境。因为改革就是为了打破旧有的东西,所以按照原有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罚,虽然做到了‘照章办事’,但却不符合改革大势。总体来讲,这次处罚是值得商榷的,说好听点是‘照章办事’,但实际上确实有点‘死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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