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摘要
国家能源局某省能源监管办公室以某供电公司违反了《供电监管办法》、实施了“三指定”行为为由,对该供电公司处以行政罚款。本文试图通过分析《供电监管办法》及其上位法的处罚规定、“三指定”行为的电力监管违法性及反垄断违法性、电力行政监管与电力行政管理的关系、行政处罚程序,以及作出该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证据、认定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辨析该起行政处罚的正当性。
(来源:微信公众号“电力法律人茶座”ID:dlflrcz 作者:吴德松,高志军)
2019年3月,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的某能源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能监办)对某供电公司处以80万元的行政罚款,其理由是供电公司违反了《供电监管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关联企业利用供电公司的独家经营权地位,垄断用户受电工程外线设计与施工,变相限制了用户自主选择设计与施工企业的权利,为关联企业承担用户受电工程提供便利”,故依据《供电监管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本文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着手,尝试分析该起行政处罚决定的正当性。
01
《供电监管办法》与《电力监管条例》之辨:下位法是否超越了上位法的规定?
本案据以作出处罚的《供电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部门规章,发布主体为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其上位法为行政法规的《电力监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发布主体为国务院,这在《办法》的第一条即已表述清楚: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规章对行政处罚作出规定不能超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因此,探究该起行政处罚的正当性,我们首先应审视处罚所依据的《办法》是否于上位法的法律、行政法规有依据,是否超越了上位法所规定的处罚范围。
本次行政处罚依据的是《办法》第三十五条之罚则,其对应的禁令为《办法》第十八条,相应的上位法为《条例》第三十一条的罚则和禁令、以及《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授权。具体各条文对照如下:
从上表若干条文的两相对照,可以发现《办法》与《条例》难以一一对应:
一是授权性条款存在差异。《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与《条例》第十六条有对应关系、但并不等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是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市场”向“从事电力交易的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的情况以及输电企业公平“开放电网”的情况依法实施监管;而《办法》规定的是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公平、无歧视“开放供电市场”的情况实施监管。显然“电力市场”不同于“供电市场”、“开放电网”也不等同于“开放供电市场”。
二是禁止性条款殊不相同。《条例》第三十一条列举了三种应受处罚的情形、《办法》列举了五种应受处罚的情形,其中本次行政处罚所依据的、《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应予处罚的“三指定”(即:对用户受电工程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通常称为“三指定”)行为,明显不在《条例》所规定的应受处罚的三类行为之列,而且《办法》第十八条其余各项(除第二项外)几乎与《条例》第三十一条毫不相干 。
《办法》不知不觉地替换了上位法《条例》的相关概念,扩大了电力监管的权限,超出了行政处罚的行为范围,有违《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立法法》第八十条之规定(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在《条例》之外国务院的决定、命令,或者国家能源局“三定”方案及地方能监办的“三定”方案中,亦未能查找到其他有关“三指定”的上位法依据。故此,本次行政处罚所依据的部门规章——《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之合法性存疑。
02
反垄断执法与电力监管执法之辨:反垄断是否应分散立法与执法?
能监办作出本次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为“关联企业利用供电公司的独家经营权地位”、“垄断用户受电工程外线设计与施工”、“变相限制用户自主选择设计与施工企业的权利”,这些理由使人感觉这更像是一份违反《反垄断法》的处罚决定书。
那么“三指定”行为与反垄断有何相关性?“三指定”究竟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还是违反电力监管规定的行为?抑或属于同一行为同时违反了两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竞合”?
根据《反垄断法》第三条之规定:所谓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对于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供电公司作为一定地域范围内唯一的、处于自然垄断状态的电力供应企业,毫无疑问具有阻碍、影响电力工程的设计、施工以及设备供应单位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毋庸置疑。因此,《办法》所称的“三指定”的行为,正是《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所指的、限定或者指定交易对象的行为。二者规制的是同一事由,但“三指定”仅仅是指定交易对象的部分情形。“三指定”包含于“指定交易对象”情形之中,实施了“三指定”必然就实施了“指定交易对象”。因此,“三指定”行为必定具有双重违法性。
实际上,能监部门对此早有所知,例如国家能源局山西能监办综合处在《从反垄断角度认定“三指定”行为》一文中,就明白无误地表明“三指定”行为即是《反垄断法》所界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在实务中,供电企业不乏受到国家市场监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反垄断调查和处罚的案例,如2018年江苏南京溧水区供电公司预付电费反垄断调查案、2017年山西省电力行业协会直供电价格垄断案等。
在《反垄断法》可资适用的情况下,涉及电力行业的垄断行为是否还需在电力监管法规中另行作出处罚规定?
行政执法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要求权责分明,即不同的行政机关各负其责,切忌职责上的重复交叉,否则造成执法主体和法律适用上的混乱。而且,如仅将“三指定”及某些不正当竞争行为交由电力监管部门查处、而“三指定”之外的其他垄断行为(例如指定监理、指定调试、指定咨询服务、搭售商品和服务)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仍由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这将会造成更大的执法混乱。推而广之,其他垄断经营及专营专卖企业(如供水、供气、石油天然气管道、盐业、烟草、铁路、机场、车站、港口码头、有线电视经营企业等)的“三指定”等行为又是否应当由市场监管机构之外的其他专门机构来分别执法呢?显然是不合适的。
据了解,在能监办作出本次行政处罚之前,市场监管部门已对该供电公司“三指定”在内的、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数月之后因证据不足而撤案。本次能监办作出了几乎与市场监管部门截然相反的结论,这势必令人对执法的公正性产生质疑,有损行政执法的权威。
2018年3月13日,国务委员王勇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作《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时强调,改革市场监管体系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承担反垄断统一执法,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并将原来分属于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工商总局的反垄断执法职责整合到新组建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办法》对“三指定”的规定与《反垄断法》相冲突,有损于法秩序的统一性;能监部门对“三指定”以及“违反市场竞争规则,以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和“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公平竞争规定的行为”(《办法》第十八条第五项)予以查处,有悖于国家实施的统一市场监管和统一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行政执法,应属电力监管的越位。
在本起行政处罚案中,即便存在行政违法的竞合情形,也应当本着“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反垄断法》是法律,《条例》是行政法规,《办法》是部门规章)、“一事不二罚(或一事不二理)”、“重罚吸收轻罚”的原则处理。
因此,从国家反垄断统一执法、统一市场监管的顶层设计来看,包括供电企业在内的“三指定”等垄断行为及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概由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与此类似,《办法》还对电力企业的环境保护等行政执法有所涉及(如《办法》第二十四条),也应交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能源监管部门大可不必大包大揽。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近日,陕西省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召开了2024年第二次会议,西北能源监管局出席会议并提出相关要求。会议通报了2024年一季度陕西省电力交易开展情况,邀请山西电力交易中心人员介绍了山西电力市场建设情况,审议并表决通过了《陕西电力市场新型储能参与交易实施细则》《陕西电力市场成员自律公约》等四项
2024年5月月度交易4月25日,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开展5月的绝对价格月度交易。交易品种有双边协商、集中竞争交易、发电侧合同转让、绿电双边协商、绿电集中交易、跨省外送电交易等;5月份总用电需求电报电量为345.79亿千瓦时,月度交易需求为113.15亿千瓦时,占总申报需求电量的32.72%。交易简概1双边协商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壳牌能源(中国)有限公司退出广东电力市场公示的通知,详情如下: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贵州电力交易中心发布2023年贵州电力市场年度报告,2023年贵州电力市场累计完成市场化交易电量868.58亿千瓦时,占省内售电量的63.41%,实现同比增长1.95%。贵州电力市场建设取得多项突破,印发了《贵州电力市场周交易方案(试行)》,实现了中长期交易向更短交易周期的延伸,全年绿
PART.01本周市场综述市场供需趋势市场供需趋势,本周网供电量环比上周下降3.9%;水电上网电量环比上周上涨8.1%;火电上网电量环比下降11.6%;新能源上网电量环比上周下降26.9%;外购电量环比上周上涨3.68%;留川电量环比上周下降5.2%;本周无外送电量。综合来看,本周各项指标的趋势表现为:水电外购网
为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重点任务要求,近日,浙江能源监管办组织召开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监管指引研讨会。省电力公司、浙江电力交易中心、省内主要发电集团及售电公司代表参会。会上,浙江能源监管办介绍了监管指引初稿的有关内容,参会单位针对电量来源、预测分析、市场交
面向园区(居民区)级微网的“源-网-荷-储”一体化运营模式介绍活动推荐为推动源网荷储一体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北极星电力网定于2024年5月30-31日在天津市举办2024年首届源网荷储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研讨会,会议将邀请发电企业、电网公司、电力设计院、源网荷储相关企业、配售电公司、行业专家、学者以及
能源保障和安全事关国计民生,是须臾不可忽视的“国之大者”。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新型能源体系加快构建,能源保障基础不断夯实,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同时也要看到,我国能源发展仍面临需求压力巨大、供给制约较多、绿色低碳转型任务艰巨等一系列挑战。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二十届中共中央政
4月22日获悉,3月,华北电网月消纳新能源电量达519.4亿千瓦时,占当月全网发购电量比例首次超过30%,达到30.4%。这意味着华北电网全网客户每使用的3度电中有1度来自新能源。3月27日,华北电网日消纳新能源电量22.04亿千瓦时,占当日发购电量比例40.9%,均创新高。一季度,华北电网新增新能源装机容量13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山西能源监管办发布关于印发《2024年山西省电力业务资质许可信用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方案提到,严格许可制度,强化告知承诺制,融合信用手段开展电力业务资质许可专项监管,促进电力企业依法、规范、诚信经营,组织开展以许可制度执行和告知承诺制履行情况为基础的信用专项监管。
4月18日,山东能源监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联合印发《山东电力市场规则(试行)》,自5月1日起执行。山东电力现货市场于2021年12月1日进入长周期结算试运行,经过两年多的不间断试运行,市场发现价格作用明显,源荷两侧共同参与电网调节,主体多元、竞争有序的电力交易格局基本形成。随着山东电力
2023年度上海市供电服务质量监管报告
4月3日,广东电网公司梅州供电局与国网赣州供电公司、国网龙岩供电公司在福建龙岩签署跨省(网)办电战略合作协议,实现广东梅州、江西赣州、福建龙岩三地跨省(网)办电,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合作协议围绕从“高效办成一件事”到“高效办成一类事”,将进一步提升跨省办电渠道便捷性、高效性、及
为贯彻落实《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0号令)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的意见》(国能发安全规【2023】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供电可靠性数据质量核查的要求,近期,江苏能源监管办组织开展江苏供电企业可靠性数据质量核查工作
为提高通信灵活性,做好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工作,最近,盐城供电信通分公司对盐城市建军东路18号盐城供电公司老大楼的光配进行了试点升级,引入最新的智能光配技术,这一技术将极大提高盐城地区电力通信系统的灵活性和可靠性,为能源转型及实现碳中和目标铺设一条数字之路。提升供电可靠性和服务水平,配
3月28日,河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河北省电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去年中央深改委作出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部署后,全国首部进行全面修订的地方性电力法规。《条例》共七章六十五条,围绕电力规划与建设、电力生
打造高效率办电、高品质服务、高质量供电服务体系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白凤英2023年9月,国家发改委发布《供电营业规则(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规则》)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2024年2月5日,国家发改委第9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版《供电营业规则》,以适应电力体制改革、供用电
以人民为中心维护人民群众用电权益和市场公平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市场营销部(客户服务部)副总经理普钢2月20日,国家正式颁布《供电营业规则》最新修订版(以下简称《规则》修订版),本次修订是对1996年原电力工业部发布《供电营业规则》的完善修改,及电力法规体系的重要补充,体现了维护人民群众
夯实制度保障维护供受电权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市场营销部副总经理杨晓东2月20日,国家正式颁布《供电营业规则》最新修订版(以下简称《规则》修订版),在1996年10月8日原电力工业部发布的《供电营业规则》基础上,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衔接,以及未适应党中央决策部署、改革方向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
强化用电营商环境法治保障促进“获得电力”水平持续提升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智勇2024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4号令公布新版《供电营业规则》(以下简称新《供规》),将于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新《供规》的颁布实施,对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加快新型电力系统建设,进一步推动
构建供电营业新秩序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用电需求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监事长、法律分会会长潘跃龙《供电营业规则》(以下简称《供规》)于2月20日正式印发,将于6月1日起施行。原《供规》于1996年正式颁布实施,是《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重要的配套规章之一,是我国电力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
构建高质量规则体系保障供用电秩序促进用电营商环境可持续发展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市场营销部副主任唐文升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修订颁布了《供电营业规则》(以下简称《供规》)。新《供规》适应电力体制改革、供用电业务发展需要,颁布实施后,将进一步促进业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中电联发布关于公布2023年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企业名单的通知,确定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等57家企业为2023年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企业。详情如下:中电联关于公布2023年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企业名单的通知为进一步推动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12月25日获悉,北京电力交易中心会同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西南分部、重庆电力交易中心、西藏电力交易中心近日组织完成西藏送重庆电网首笔276.8万千瓦时绿电交易。这是西藏首次通过市场化交易开展电力外送,也是西藏首笔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力交易是以风电、光伏发电等绿色电力产品为标的物,在电力中长期
2023年8月25日,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发布电力市场2023年半年报告,1-6月,30家售电企业亏损,亏损占比约20%!在即将到来的全面现货时代,企业经营风险急剧上升,而如今火热的工商业储能市场或将成为售电企业突破重围的新增长动力!(来源:开勒股份)储能将成为售电企业增长新动力客户资源交汇协同售电企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湖北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公布2023年售电企业持续满足注册条件核验结果的公告,经过分阶段组织售电公司自查、集中核验与督促整改。核验情况报请政府相关部门调查确认后,现将各售电公司的核验结果及处置措施予以公告。详情如下:
山东电力交易平台入市协议签章操作手册(2023年11月版)[$NewPage$][$NewPage$]
浙江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1日至2023年10月7日对受理的1家售电企业的注册信息变更申请材料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市场有关方面未对该售电企业提出异议,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和《浙江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2022年修订版)》(浙发
近日,辽宁电力零售市场深化建设启动会议顺利召开。按照“学思想、强党性、重实践、建新功”的总要求,为进一步科学传导价格信号,引导终端用户合理用电,实现零售市场信息公开和有效竞争,东北能源监管局结合主题教育及调查研究情况,推动解决发展难题,不断深化辽宁省零售市场建设工作。电力零售市场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日前贵州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售电企业退出贵州电力市场的公示,11家售电公司已工商注销,强制退出贵州电力市场。详情如下:
电力市场化改革的进程正在加速,新能源市场化占比也在稳步提升,市场在资源配置中重要作用在逐步凸显。2022年全国市场交易电量共5.25万亿千瓦时,同比增长39%,占全社会用电量比重达60.8%。其中,跨省跨区市场化交易电量首次超1万亿千瓦时,同比增长近50%。随着电力市场规模的逐步扩大,一方面通过市场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3月10日河南电力交易中心公示强制退出市场售电公司相关情况。公告显示,在河南电力交易平台注册生效的售电公司,连续3年未开展售电业务的共计43家。若公示通过,将被强制退出河南电力市场。(名单附后)(来源:北极星售电网作者:七块钱)强制“僵尸”售电公司退市如今已屡见不鲜,
随着新一轮电改的持续深化,发用电计划正逐渐放开,参与市场化交易的电力客户越来越多,整个电力市场正在面临前所未有的变化。售电企业与电改相伴而生,左边连接着电力生产者,右边服务着电力消费者,吸引了各方关注。发达国家售电企业的营销策略综合能源服务。发达国家的电力零售市场用户均可以自由地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