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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河南能监办、河南省发改委日前印发了《河南电力中长期交易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对发电企业所属售电企业开展竞争性售电业务情况实施监管。发电业务所属(关联)售电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运营,按照市场交易规则开展竞争性售电业务。发电企业增项开展竞争性售电业务的,在同一交易中不能同时作为买方和卖方参与市场交易。
对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企业开展竞争性售电业务情况实施监管。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企业,其配电业务与竞争性售电业务应实现财务分离。
电网企业所属(关联)售电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运营。电网企业应确保竞争性售电业务与输配电业务、调度交易业务、非竞争性售电业务、营销业务等隔离。
详情如下:
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河南电力中长期交易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河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河南电力中长期交易监管,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交易公平有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市场监管办法》、《河南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河南能源监管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制订了《河南电力中长期交易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河南电力中长期交易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5月29日
附件:
河南电力中长期交易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南电力中长期交易监管,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交易公平有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市场监管办法》、《河南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内开展的电力中长期交易,主要针对电力市场交易规则执行和交易行为的监管。
第三条 电力市场交易监管依法依规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为河南能源监管办、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各自职能,依法依规履行电力市场交易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
第二章 监管对象和监管内容
第一节 监管对象和监管主要内容
第五条 电力市场监管对象包括以下电力市场成员:
(一)市场运营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
(二)市场交易主体:在电力交易平台注册并参与电力
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主体;
(三)电网企业:本办法所指电网企业是拥有输电网、配电网运营权,承担其供电区域内保底供电服务的企业。
第六条 电力市场成员应当执行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自觉遵守电力市场监管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同维护好电力市场交易秩序。
第七条 电力市场交易监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电力市场交易规则执行情况;
(二)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建设和运行情况;
(三)市场交易主体的注册管理、公平竞争情况;
(四)电网企业公平开放电网、提供电力交易所需相关服务情况;
(五)电力市场交易信息披露和报送情况;
(六)电力市场交易价格和费用结算情况;
(七)其他可能对市场交易的公平、公开、公正造成影响的市场行为等情况。
第二节 对电力交易机构的监管
第八条 对电力交易机构市场注册管理情况实施监管。电力交易机构应当建立市场注册管理制度,对市场主体进行公示,明确新注册、注册变更、撤销注册等办理程序和时间节点,开展注册信息动态管理,确保信息全面准确。
第九条 对电力交易机构组织开展交易情况实施监管。电力交易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开展和组织各类市场交易,做好各类交易的有效衔接,发布电力交易信息,汇总交易数据并提交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按照规定发布和披露市场交易结果,收集汇总各类交易合同和执行情况,做好有关市场交易异议的解释和协调工作。
第十条 对电力交易机构月度交易计划编制和提供的结算依据实施监管。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各类合同电量的分解和成交结果,形成月度交易计划。在月度电量计划执行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提供电费结算依据和服务,市场交易主体的偏差考核费用等情况按照交易规则执行。
第十一条 对电力交易机构开展电力市场运营监测和电力市场风险防控情况实施监管。电力交易机构应当建立电力市场监测和电力市场风险防控机制,采取有效措施识别、评估、预警和控制市场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保障电力市场运营平稳。
第十二条 对电力交易机构信息披露情况实施监管。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电力交易信息的归类管理,通过网站或其他新媒体途径及时全面发布各类交易公告、交易结果、合同签订和执行等市场信息,为市场交易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负责维护和运营电力市场交易技术支持系统,保障各类交易开展和数据信息的使用和留存。
第三节 对电力调度机构的监管
第十三条 对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情况实施监管。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照市场规则要求,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安全约束条件和基础数据,履行电力市场交易安全校核职责,将校核结果按照规定程序提交和发布。对于有异议的结果,会同电力交易机构做好解释和答疑。
第十四条 对电力调度机构执行电力交易规则和交易结果情况实施监管。电力调度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电力市场交易规则,根据月度发电综合方案,按照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满足供电供热需要,以及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制定电力调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热力的稳定供应。
第十五条 对电力调度机构组织电力交易情况实施监管。电力调度机构按照电力辅助服务实施方案和交易规则要求,建设和运行辅助服务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组织实施电力调峰、调频等辅助服务市场交易。
第十六条 对电力调度机构信息披露情况实施监管。电力调度机构按照规则要求,会同电力交易机构及时全面披露电力市场需求信息、电网阻塞管理信息、市场交易信息、辅助服务信息、发电机组检修计划和电网检修计划等信息。
第十七条 对电力调度机构开展电力市场运营监测和风险防控工作情况实施监管。电力调度机构应当会同电力交易机构,协调做好电力市场运营监测和风险评估等工作。
第四节 对市场交易主体的监管
第十八条 对发电企业在电力市场中所占份额的比例实施监管。在竞争性发电侧市场交易中,发电集团分(子)公司所属企业所占份额不应形成市场支配地位或者垄断地位,不能影响电力交易的公平开展。
第十九条 对市场交易主体参与市场交易情况实施监管。市场主体应严格执行注册管理规定,保持市场准入资格,公平竞争,诚信经营,尊重交易自主选择权,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或者排挤其他主体,不得利用串通报价操纵市场和其他违规行为参与市场交易。
第二十条 对市场交易主体执行电力市场规则和调度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市场交易主体应当严格执行交易规则,按照电力交易机构出具的交易结算依据及时足额履行结算义务。接入电网的市场交易主体,应当遵守电力调度管理规程、规定,服从统一调度,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一条 对发电企业所属售电企业开展竞争性售电业务情况实施监管。发电业务所属(关联)售电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运营,按照市场交易规则开展竞争性售电业务。发电企业增项开展竞争性售电业务的,在同一交易中不能同时作为买方和卖方参与市场交易。
第二十二条 对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企业开展竞争性售电业务情况实施监管。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企业,其配电业务与竞争性售电业务应实现财务分离。
第五节 对电网企业的监管
第二十三条 对电网企业公平开放电网情况实施监管。电网企业应当向参与电力交易的市场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电力市场,提供相应的输配电服务,按照规定收取输配电费等。
第二十四条 对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情况实施监管。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市场结算规则提供计量、抄表等服务,及时将结果送至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其提供的交易结算依据,与市场交易主体结算相应电费和偏差考核费用。
第二十五条 对电网企业市场交易信息披露情况实施监管。电网企业应当按照要求披露输配电网网络情况、可用容量和实际使用容量、电力负荷预测、电力供需信息、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费用收取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对电网企业市场交易相关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实施监管。电网企业应当按照交易规则规定,与有关市场交易主体签订优先发电合同、购售电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等,并按照合同约定事项履约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电网企业开展竞争性售电业务情况实施监管。电网企业所属(关联)售电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运营。电网企业应确保竞争性售电业务与输配电业务、调度交易业务、非竞争性售电业务、营销业务等隔离,在人员、财务、办公、信息等方面保持独立,制定相关工作规范,不得利用特殊地位或手段妨碍市场公平竞争。
第三章 监管措施
第二十八条 发挥市场管理委员会自治性议事协调作用。河南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建立市场自律管理制度,对市场成员执行市场交易规则和有关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自律监督,对市场交易运行的有关情况和建议及时报告。河南能源监管办、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电力市场运行需要,可以直接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履职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对电力市场运行情况进行监测评估。
第二十九条 加强电力市场交易行为信用监管。对电力市场成员拒不履约、恶意欠费、滥用市场力、开放歧视、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等违规和失信行为进行通报,并将有关信息上传至相关信用平台。对于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列入“黑名单”管理。对于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恶意串通报价、操纵市场交易、未按照交易结果签订和执行交易合同等不良市场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限制其交易或强制其退出市场。
第三十条 建立市场交易信息通报和监管报告制度。不定期发布全省电力市场交易信息、年度监管报告或专项监管报告,披露和通报市场成员关于市场准入和退出、市场运行和监测评估、规则执行、信息披露和报送、电量电费结算以及交易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 建立监督检查和监管约谈制度。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可以对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及其他市场成员开展专项监管或现场检查。对市场成员的市场操纵、不公平竞争、严重违反交易规则、不公平开放电网、不承担保底供电责任等行为,予以约谈、提醒和责令改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电力市场交易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一条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电力市场注册手续或者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
(二)不遵守市场交易规则和监管规定的;
(三)行使市场力、不公平竞争等违反市场公平交易的;
(四)不执行电力调度指令的。
第三十三条 电网企业未向从事电力交易的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电力市场的,按照《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电力市场运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三条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电力市场注册的;
(二)未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组织电力交易和实施电力调度行为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电力市场进行干预的;
(四)其他违反市场交易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 电力企业、电力市场运营机构未按照电力市场规则和本办法规定披露有关信息的,按照《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四条处理。
第三十六条 电力企业、电力市场运营机构未按照要求报送有关信息的,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河南能源监管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根据国家新发布的电力市场监管规定和我省电力市场交易实际,本办法可进行适时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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