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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获批:35千伏及以上工业用户可参与直接交易

2018-10-30 09:37来源:上海市经信委关键词:电力交易电力用户上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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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上海市经信委、上海市发改委、华东能监局日前发布了关于同意印发《上海市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的批复,进入准入目录的新增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应按规定时间到电力交易机构按程序注册成为市场主体,在完成注册后才能参与直接交易。

上海电力用户准入规定是:

(一) 在上海市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用户。在电网企业单独立户的内部核算用户,经法人单位授权,也可参与直接交易试点。

(二) 符合国家最新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上海市相关产业结构调整经济转型升级政策要求,节能环保指标达标,投资项目经依法备案或核准的用户。

(三) 限制高污染、落后产能及过剩产能企业参与,严禁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参与。

(四) 无自备电厂(不含光伏、纯余热余压、燃气三联供自发自用电站)、无转供电用户;有多个不同电压等级供电的,只限试点范围电压等级电网供电的电量。

(五) 具备一定年用电量规模,具有较强用电管理能力的,且两年内能完成需求侧在线监测终端平台安装的用户。

(六) 试点期间暂定电压等级在35千伏及以上,2016年年用电量在5000万千瓦时及以上并执行标准两部制电价的工业用户参与直接交易。其中新报装接电或增容升压到35千伏及以上的工业用户,必须运行一年以上。试点期间对上海市政府扶持的重大项目、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今后视情况逐步开放其他工商业用户准入。

详情如下: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关于同意印发《上海市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的批复

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海市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上电交易市[2018]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修订后的《上海市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请你公司严格执行交易规则,规范开展交易,加强信息披露和报送,积极、稳妥、有序落实上海市电力市场化改革措施;执行中如遇重大事项,请及时报告。原试行交易规则同时作废。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

2018年10月12日

上海市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推进上海市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以下简称直接交易)工作,促进规范透明的市场化交易机制建设,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实现电力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依据国家有关法津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直接交易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的市场交易行为,电网企业按规定提供输配电服务。

第三条 直接交易根据上海市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工作方案要求开展。

第四条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华东能源监管局)负责直接交易的实施工作;华东能源监管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直接交易的监管工作。

第二章 市场成员和权利义务

第五条 在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中,市场成员包括市场主体(电力用户、售电企业、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市场运营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等。

第六条 电力用户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 按规则参与直接交易,签订和履行交易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提供直接交易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信息。

(二) 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规定支付购电费、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

(三) 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四) 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调度机构要求安排用电。

(五) 遵守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执行有序用电管理,配合开展错避峰。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发电企业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 按规则参与直接交易,签订和履行交易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

(二) 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 确保发电机组运行能力达到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要求,提供符合要求的电能和辅助服务。

(四) 遵守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维护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五) 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电网企业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 保障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二) 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 保障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履行市场运营职责。

(四) 向供电营业区内所有电力用户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结算、收费等供电服务。

(五) 负责电能计量及抄录,代理结算直接交易电费,代收代缴电力用户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六) 按规定报送和披露信息。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电力交易机构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 负责组织直接交易。

(二) 负责市场成员的注册和管理。

(三) 负责直接交易合同管理,根据交易合同形成月度交易计划并转电力调度机构执行。

(五) 提供直接交易结算依据及相关服务。

(六) 负责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交易平台需具有交易组织、执行、协调、结算以及信息发布等功能。

(七) 监视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

(八) 按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

(九) 协调解决市场成员直接交易中的具体问题,并及时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和华东能源监管局。

(十)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电力调度机构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 按调度管理权限负责安全校核,公布安全校核结果并对市场成员提出的异议进行必要的解释。

(二) 负责所辖电力系统的调度运行,保证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电量实时平衡。

(三) 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安全约束条件和基础数据,配合电力交易机构履行市场运营职能。

(四) 根据月度交易计划编制调度运行计划,保障电力交易结果的执行。

(五) 按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上海市售电侧改革开展后,符合条件的售电公司可根据售电侧相关管理规定在电力交易机构注册后作为购电方参与直接交易。

第三章 市场准入和退出

第十二条 电力用户准入原则

(一) 在上海市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用户。在电网企业单独立户的内部核算用户,经法人单位授权,也可参与直接交易试点。

(二) 符合国家最新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上海市相关产业结构调整经济转型升级政策要求,节能环保指标达标,投资项目经依法备案或核准的用户。

(三) 限制高污染、落后产能及过剩产能企业参与,严禁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参与。

(四) 无自备电厂(不含光伏、纯余热余压、燃气三联供自发自用电站)、无转供电用户;有多个不同电压等级供电的,只限试点范围电压等级电网供电的电量。

(五) 具备一定年用电量规模,具有较强用电管理能力的,且两年内能完成需求侧在线监测终端平台安装的用户。

(六) 试点期间暂定电压等级在35千伏及以上,2016年年用电量在5000万千瓦时及以上并执行标准两部制电价的工业用户参与直接交易。其中新报装接电或增容升压到35千伏及以上的工业用户,必须运行一年以上。试点期间对上海市政府扶持的重大项目、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今后视情况逐步开放其他工商业用户准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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