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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获批:35千伏及以上工业用户可参与直接交易

2018-10-30 09:37来源:上海市经信委关键词:电力交易电力用户上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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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发电企业准入原则

(一) 市内发电企业

(1)直接参与上海电网电力电量平衡,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统调公用燃煤发电企业。

(2)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依法取得核准和备案文件,按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并按规定投入稳定运行的发电企业。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规定的环保设施正常投运且达到本市环保标准要求。

(4)按国家政策或政府间协议,所发电量专送上海的市外公用燃煤发电企业,视同上海市内发电企业参与直接交易。

(二) 市外发电企业

根据国家发改委“省间送受电逐步过渡到优先发电权计划和有序实现直接交易相结合”的有关精神,按照上海市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工作方案的要求,上海跨区跨省送受电中落实国家能源战略、确保西部清洁能源送出的国家计划以及地方政府协议送电的市外来电参照上海市当年放开发用电计划比例参与直接交易,具体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在年度有序放开发用电量计划工作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市场主体的进入机制

在每年年度交易开始前,由市经济信息化委按基本准入原则对电力用户进行审核后公布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名单。

在每年年度交易开始前,由市发展改革委按基本准入原则对发电企业进行审核后公布参与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名单。

名单中的新增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等市场成员需到电力交易机构按程序注册成为市场主体后才能开展相关交易。

第十五条 市场主体的退出机制

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后退出(或被注销)的,三年内不得再直接参与直接交易,或间接由售电公司代理参与直接交易。退出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由电网企业提供保底供电服务。

第十六条 市场主体被强制退出或自愿退出直接交易的,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电力调度机构不再继续执行涉及的合同电量。

第四章 市场注册管理

第十七条 进入准入目录的新增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应按规定时间到电力交易机构按程序注册成为市场主体,在完成注册后才能参与直接交易。其中已在国网范围内其他电力交易机构注册的企业无需重复注册,但需向上海电力交易机构提交书面说明。

基本的注册程序如下:

(一) 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在工作日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书面的注册申请材料。

电力用户注册申请材料包括:用户参与直接交易注册申请表及信息表,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帐号、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直接交易准入文件,以及供用电合同、用电信息、用电设备、计量装置等资料。

发电企业注册申请材料包括:发电企业参与直接交易注册申请表及信息表,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帐号、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发电业务许可证、直接交易准入文件,以及购售电合同、发电设备、计量装置等资料。

(二) 电力交易机构在收到注册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的完整性核验,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范的,相关企业需对资料进行补充和完善。

(三) 收到核验通过通知的市场主体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与电力交易机构签订直接交易入市协议及交易平台使用协议,电力交易机构向市场主体发放交易平台账号、使用手册等资料。

(四) 市场主体按要求提交数字认证证书申请表,办理平台使用的数字证书,在取得数字认证证书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信息在交易平台的完善工作。

第十八条 已注册的市场主体,当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受理其注册的电力交易机构书面报送信息变更情况以及变更后的注册信息;电力交易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注册信息更新工作。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电力交易机构应注销市场主体的交易资格:

(一) 已注册的市场主体发生兼并、重组、合并、分立、破产等变化,要求注销的。

(二) 违反市场规则,或因严重违约按政府主管部门要求退出的。

(三) 根据第九十二条规定被取消市场主体交易资格的。

第二十条 市场主体交易资格注销后,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一) 该市场主体必须按通知规定,停止其在市场中的所有交易活动。

(二) 在市场主体交易资格注销后15个工作日内,该市场主体必须结清与所有其他市场主体的账目及款项。

(三) 市场主体交易资格注销后,该市场主体在交易资格停止前与其他市场成员存在的争议仍须通过市场争议解决程序解决。

第二十一条 在市场主体完成注册、信息变更、注销手续后,电力交易机构应3个工作日之内通过交易平台进行公示,及时更新有关信息,并向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华东能源监管局备案。

第五章 交易电量

第二十二条 年度直接交易总量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综合考虑电力市场化进度、电力用户申报的用电需求、电力安全运行和供需平衡等要求实行总量目标管理。具体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在年度有序放开发用电量计划工作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三条 原则上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全部电量进入市场交易。

第二十四条 为保障电网调峰能力,确保系统安全运行,市内发电企业的参与年度直接交易容量规模暂定为不超过总装机容量的50%,以后视情况逐步开放。市内发电企业的年度直接交易市场电量上限计算公式:

Si=Q市内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电量*K申报放大系数*Ri装机容量占比*(1+Emi+Ehi+Exi)

其中:Si 为当年市内发电企业参与直接交易的申报电量上限;

Q市内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电量为当年市内发电企业参与直接交易的总规模;

Ri装机容量占比为当年该发电企业额定装机容量占参与直接交易市内发电企业总装机容量的比例;

Emi、Ehi、Exi为当年该发电企业煤耗、环保、信用系数,根据机组供电煤耗排序、环保排放排序、发电企业信用考核并在市场公告中予以确定;

K申报放大系数为申报电量放大系数,参照电网供需比等情况在市场公告中予以确定。

市内发电企业的月度直接交易市场电量上限公式参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 市外发电企业参与直接交易的电量上限为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在年度有序放开发用电量计划工作方案中安排的市场化电量。

第二十六条 因电网安全约束等非市场个体原因导致直接交易受限或取消的,发电企业的发电容量和电力用户的用电电量按现行发用电安排方式另行安排。

第六章 交易方式

第二十七条 直接交易方式包括双边协商交易、集中竞价交易、挂牌交易。由电力交易机构在交易平台上根据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授权定期组织实施,市场主体可自主选择。

第二十八条 双边协商交易

双边协商交易指在规定的交易时间内,市场主体之间自主协商交易电量(电力)、电价(价差),形成双边协商交易初步意向后,双方通过交易平台协商确定直接交易意向(包括交易电量、交易价格、执行时间等内容),经电力交易机构汇总初审、电力调控机构安全校核后,交易各方根据发布的成交结果签订直接交易合同并执行。

第二十九条 集中竞价交易

集中竞价交易指在规定的交易时间内,市场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申报电量、电价(价差),由交易平台按照规定算法进行出清计算,形成无约束交易结果,经电力调控机构安全校核后,最终形成成交对象、成交电量与成交价格等。交易各方根据发布的成交结果执行。

集中竞价交易的出清计算有两种方式:边际电价法和撮合出清法。试点期间出清计算暂按边际电价法出清计算价格。

(一) 边际电价法

将发电企业依次按照“申报价差、发电类型、所在地域、机组热效率、容量等级、装机容量、供电煤耗、环保排放、申报时间”排序,电力用户依次按照“申报价差、申报时间”排序,配对形成竞价交易价差对。

价差对=发电企业申报价差-电力用户申报价差

其中:电力用户申报价差为与现行目录电价中电量电价的价差,市内发电企业申报价差为与批复上网电价(含税)的价差,市外发电企业申报价差为与上海侧落地电价(含税)的价差。电价下浮为负,电价上浮为正。

价差对为正值时不能成交;价差对为负或零值时,按照价差对数值由低到高排序,对相应申报电量依次匹配出清,直至成交电量达到一方可成交电量全部匹配完成或成交电量总额达到交易规模总量,最后一个成交价差对对应的发电企业申报价差与电力用户申报价差之和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边际出清价差。

(二) 撮合出清法

将发电企业依次按照“申报价差、发电类型、所在地域、机组热效率、容量等级、装机容量、供电煤耗、环保排放、申报时间”排序,电力用户依次按照“申报价差、申报时间”排序,配对形成竞价交易价差对。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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