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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改勇评 | 电力市场交易机制设计的关键是电价形成机制而不是建立某个特定交易品种

2018-10-29 11:30来源:博慎能源智库作者:陈皓勇关键词:电力体制改革电力市场改革陈皓勇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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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文)(下称“9号文”)印发三年多来,电力市场改革逐渐进入深水区,各方面对电改效果评价不一。一方面表面上进展显著,电力体制改革试点已经覆盖除台湾以外的所有省(区、市),输配电价改革全面完成,组建了北京、广州两个国家级的电力交易中心,除台湾以外的全国所有省份均建立了省级电力交易机构,全国在电力交易机构注册的售电公司已有3600多家,各地年度、月度合约交易及交易平台集中竞价交易也相继展开,在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增量配电业务、推进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也颇有建树。另一方面,电改的关键任务进展却十分有限,罕见价格真正由市场形成而又能持续稳定运转的电力市场交易机制,真正参与市场交易的售电公司不及注册数的一半,其中不少还纷纷退出市场,正式运营的增量配电试点项目寥寥,社会公众对改革逐渐失去信心,参与热情退却。热闹非凡的是逻辑不清的空洞概念炒作、高谈阔论而小心翼翼回避实质问题的专家讨论会、形形色色的不解决实际问题的“改革秀”、歌功颂德般的改革成果总结、“薅羊毛”式的各类电力市场培训班……。民意通道严重受阻,国家权威部门对于“我国电力体制改革取得重要进展”的新闻发布竟然遭到社会公众嘲笑。一场本意为鼓励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体制改革变成少数人的独角戏,9号文的改革初衷成为渐渐远去的背影,电力市场改革沦为金玉其外败絮其中的“豆腐渣工程”的风险越来越大。

(来源:博慎能源智库 ID:UPThinkTank 作者:陈皓勇

作为近3年对于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观察和思考的一个阶段性总结,笔者(及博慎能源智库)提出如下基本观点,希望对改革参与者能有所启发,进一步认清电力体制改革的实质与关键:

一、电力体制改革的关键是生产关系的调整,而不是技术革新

与别的商品市场不同,电能商品的生产、传输和消费必须通过电力系统(由发电、输电、变电、配电、用电设备及相应的辅助系统组成的物理网络)来进行,其特点包括:1)电能与国计民生密切相关,属基础性产品;2)电能难以大量储存,发用必需实时平衡;3)电力系统的暂态过程极为短暂,以光速传播。市场经济体制和物理网络的并存,使得电力市场变成一个高度复杂的“工程—经济”问题。电力市场改革虽然属于“技术密集型”的改革,本身却不是技术上的革新,而属于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部分,应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的指导下进行。电力市场改革本质上是经济关系(生产关系)的调整,改的是电力行业的经济关系,变的是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而技术仅仅只是作为支撑手段,作为体制改革的一种,主要也并非学术问题。电力市场中交易的商品是以看不见摸不着的能量形态存在的,是世界上最特殊的一种商品(笔者认为是介于产品与服务之间的一种商品形态)。电能商品的流通并非电荷物质的转移,而是电磁波的传播,在时间和空间上均有连续性;各发电厂生产的电能一旦上网,在物理上就被同质化,无法再区分开来。实际上电力市场中所交易的电能商品几乎是可以任意定义的,而电力市场的核心问题也是发、用电权的竞争与分配和电费如何结算(市场福利如何分配)的问题,抛开复杂技术的表象,电力市场改革应被理解为“复杂技术约束条件下的经济体制改革”。

虽然经济学理论蓬勃发展,但实际上大部分商品市场都是自发形成的,电力市场是第一个完全基于西方经典经济学理论人为设计出的市场,而各国电力市场运行的实际效果并不理想。作者认为原因之一是经典经济学是在一定程度上脱离实际的抽象理论,忽略了许多重要因素,不适用于电力市场设计。9号文“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基本原则十分形象地说明了电力市场改革作为电力行业生产关系调整的这个本质。只有马克思主义哲学及政治经济学科学地揭示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辩证关系,只有在其指导下,才能深刻认识我国电力市场体制(生产关系)与电力工程技术(生产力)的基本矛盾,设计符合当前我国电力行业生产力发展实际水平的市场机制,解决电力行业现有生产关系与新背景下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反而言之,如果不调整生产关系,技术再复杂的市场设计都不是真正的电力市场。

二、改革方案受阻的关键是资源配置权的重新分配,而不是客观条件不具备

迄今为止,社会化生产中资源配置方式基本上有两种:市场体制配置方式和计划体制配置方式。

资源的计划体制配置方式是指通过指令性计划决定资源的分配。资源的市场体制配置方式是指通过市场机制来调节资源的分配方案。作为资源配置的两种不同方式,计划与市场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资源配置的主体不同。计划体制配置资源的主体是政府,市场体制配置资源的主体是企业。

计划经济体制中,由政府计划机关编制的计划确定经济发展的目标,然后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层层分解下达,连同资源一直安排到企业。政府既是宏观经济的管理者,又是企业微观经营的指令者和直接指导者。企业没有生产经营权自主权,政府是计划体制配置资源的主体,企业只是政府行政机构的附属工具。

市场经济体制中,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的商品生产经营者,是独立的市场主体,人、财、物力等资源的流向、组合比例和流量,都由企业自己决策定夺,一切生产经营活动也都由企业自己自主地安排和组织。

第二,资源配置的依据不同。计划体制配置资源的依据是指令性计划指标,市场体制配置资源的依据是市场价格。

计划体制配置资源时,各类资源的流向和流量都由指令性计划指标明确规定。每一企业能使用什么资源,能使用多少特定的资源,指令性计划指标中也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指令性计划指标是计划体制配置资源的指示器。

市场体制配置资源时,市场价格是企业配置资源的信号。市场上哪种产品由于供不应求而使价格上涨,企业就把更多的资源投放到哪种产品的生产上,反之,哪种产品由于供过于求而使价格下降,企业就减少资源在其生产经营中的投入量。

第三,资源配置的信息传递方式不同。计划体制配置资源的信息是由上而下纵向传递的,市场体制配置资源的信息是在交易所与市场主体之间横向传递的。

计划体制配置资源时,政府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把作为资源配置指令信息的指令性计划指标纵向地自上而下层层下达到企业,企业也层层地自下而上向上级提出对资源的要求,至于企业的要求是否能得到认可和满足,则完全由上级行政机构来决定。

市场体制配置资源时,企业从市场横向地得到作为资源配置指令信息的价格信号,企业之间有关资源流向、流量的信息也经由市场横向地传递。

第四,资源配置的动力不同。计划体制配置资源的动力是指令性计划的行政约束力,市场体制配置资源的动力是企业对经济利益的内在追求。

计划体制配置资源时,政府通过行政系统层层下达的指令性计划指标,是一种行政命令,具有行政约束力,作为行政机构附属工具的企业必须严格地贯彻执行,于是,指令性计划的行政约束力便成为计划体制配置资源的驱动力,对于企业来说,这是一种外在的、强制的力量。

市场体制配置资源时,企业之所以把资源配置到价格高也即社会最需要的产品的生产上,是因为能给它们自己带来更多的经济利益。经济利益是人类社会最根本的利益,故市场体制配置资源的动力是一种内在的、自发的力量。

根据以上分析可知,从计划体制到市场体制转轨的核心是资源配置权的重新分配,也就是政府将手中的资源配置的自主权下放到市场主体,由于市场总体供需平衡的要求,将由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形成市场价格,即所谓“随行就市”。这也是中发〔2015〕9号文“管住中间,放开两头(即供需两侧)”的本质含义。在电力市场中,资源配置权即9号文中所说的需要有序放开的“发用电计划”。但是,资源配置权的重新分配也势必会触动固有的利益格局,正如李克强总理所说“触动利益比触及灵魂还难”,也成为阻碍9号文改革方案落地实施的主要障碍。

回顾我国第一轮电力市场化改革,2002年12月国务院印发的《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国发[2002]5号,下称“5号文”)提出了“厂网分开、主辅分离、输配分开、竞价上网”的16字方针并规划了改革路径。但由于随之而来的电荒(供不应求)及其他原因,竞价上网迟迟未能开展,仅有的东北和华东区域电力市场两个竞价上网试点也已失败而告终,交易机制建立不起来,改革成了“半拉子工程”,甚至带来一系列新的问题。

本轮电改在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大背景下启动,外部环境有了很大的变化,特别是火电产能过剩严重。近年来,受经济进入新常态和结构调整等因素影响,我国用电量增速趋缓,电力供需总体宽松,煤电行业利用小时数逐年下降。截至2016年底,全国火电装机容量共计10.5亿千瓦,设备平均利用小时4165小时,同比降低199小时,是1964年以来的最低水平。电力供过于求的局面成为电改启动的良好条件,实现竞价上网的条件已完全具备。实际上,如果不是人为原因的话,我国电力市场改革的起步是可以及其简单的,就是把过去由政府制定的年度发用电(量)计划和年分月发用电(量)计划用竞争性的市场机制来形成,而根本不用改变电网的调度操作流程。如果本轮电改中交易机制仍不能如期建立起来,其原因一定在于人为的误导和阻碍,而不存在任何客观理由。

三、交易机制设计的关键是电价形成机制,而不是建立某个特定的交易品种

电价作为电力市场的关键,是调节电力供需的桥梁、实现电力交易的纽带,并事关国计民生,必须极其慎重地对待。因此对电价形成机制、电价结构及电价水平的深入分析和研究就十分重要。电价理论的研究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电能成本分析(即什么是合理电价),二是电力市场中的电价形成机制。电能成本分析是衡量电价是否合理的基础,但电价最终要通过市场机制形成。在理想电力市场中,出清电价应与电力系统中的电能边际生产成本和电力用户的电能边际效用(utility)相等。

首先,市场价格应能反映真实的发电成本和用电效益。与别的商品市场不同,电能商品的生产、传输和消费必须通过电力系统(由发电、输电、变电、配电、用电设备及相应的辅助系统组成的物理网络)来进行。由于电能商品物理上的无差异性,以及复杂物理网络(电力系统)的存在,成为世界上最复杂的商品之一,因此电能商品的定义及其定价并不是那么显而易见的事。电力市场中交易的并非物理的电能,而是发电权与用电权,电力市场交易则完全基于所采用的调度模型。

以通常的电力现货市场中的电能商品为例来进行说明,其理论基础为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提出的实时电价(Spot Pricing)。在实际电力市场中,实时电价一般由安全约束机组组合(SCUC)、安全约束经济调度(SCED)等短期运行优化模型求出,将每个时段对应于功率平衡约束的影子价格(或边际价格)提出作为该时段的市场统一出清价格。由于“同质同价”是市场中商品定价的基本原则,这种定价方式隐含的假设是,同一时段负荷下的所有电能商品是同质的,因此都取相同的边际价格;而不同时段负荷下的电能商品是异质的,因此不同时段的负荷有不同价格。在这种假设下,对于同一个发电厂,随时间不同所生产的电能商品的价格是不同的,这并不符合电力系统运行的实际(因为只要发电功率不变,同一个发电厂在不同时段的发电成本并无差异);而对同一时段,所有电能商品都是同价的,无法区别基荷、腰荷和峰荷机组区别明显的技术特征及成本构成,这也是不符合电力系统运行的实际情况的。在可再生能源大规模接入的背景下,世界各国基于这种定价机理所建立的电力市场运行纷纷出现问题,因此都在改进市场设计。

其次,市场价格应由供需双方自主形成,并体现双方的共同意愿。电改三年多来,人们逐渐认识到真正电力市场建设的难度。但对于“到底难在什么地方”却有不同的回答。笔者认为,电力市场交易机制设计的最大难度在于——如何在保障自发市场秩序(Spontaneous Market Order,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哈耶克所提概念,见后)的情况下获得由供需决定并且相对稳定的市场价格。从博弈论的观点,电力市场交易属于参与主体较少的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电力市场的交易规则实际上是一组类似于扑克牌规则的博弈规则,市场主体将在这组规则下寻求对自己有利的策略,进而通过相互作用形成市场整体的交易结果。“自发市场秩序”是以市场主体自由竞争和自主选择的权利为基础的,由于市场主体行为策略复杂,在自发市场秩序下形成正确反映市场供需关系、生产成本和用电效益的相对稳定的市场价格是一件高难度的任务,在法律法规、信用制度、监管体系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尤其如此,因此每个细节都需要采用科学的方法精心设计。部分地区为了稳定市场价格,将竞价供需比控制在一个略大于1的很小的范围,从而减小市场主体的竞争性和选择性。但是,在限制市场主体竞争和选择自由的情况下,稳定价格是一件相当容易的事,但这也失去了由市场调节供需的核心功能。

此外,市场价格应能兼顾效率与公平,还应适应绿色发展和不同地区工业化发展水平。

电价形成机制是电力市场交易机制设计的关键。由于电价问题的复杂性,以及电力工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性地位,电价问题牵一发而动全身,合理电价也难以通过单一途径来解决。如前所分析,由于现货定价理论本身存在问题,无法对电能商品合理定价,现货交易品种的建立也无法解决电力市场交易机制缺失的紧迫问题。电力市场环境下的电力系统规划、运行的基本问题与计划体制并无任何差异,仍为电力电量平衡问题,只是实现的手段有所差异。在采用市场机制实现电力电量平衡的过程中,将形成多种多样的不同交易品种及电价。当前的电价结构是我国长期以来历史遗留的产物,既有不合理的成分,也有许多合理的成分,并不适合一夜之间彻底颠覆。应清晰分辨哪些成分适合由市场竞争形成,哪些成分需暂时保持原样,让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和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协同配合、形成合力,构建符合国情的电价形成机制。

四、辨别真假市场的关键是有没有出现真正的市场交易行为,而不是市场方案设计是否“精致”

在当代经济学学派中,有个影响深远的奥地利经济学派,源自19世纪末的奥地利,延续至20世纪的美国等地,因其创始人门格尔和继承者维塞尔、庞巴维克都是奥地利人(都是维也纳大学教授)而得名。

“自发市场秩序”(Spontaneous Market Order)是该学派代表人物——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哈耶克的经济理论的核心。哈耶克认为:市场秩序是一种自生自发的经济扩展秩序。在哈耶克看来,市场秩序是自然进化的结果,是经过长期的选择和试错之后进化出来的经济秩序。

2002年“5号文”所启动的第一轮电力体制改革,虽然完成了厂网分开,但原定的竞价上网市场改革方案却没有顺利实施。对于发电厂来说,电网是唯一买家;而对于用户来说,电网是唯一卖家。电网在电能商品的中间流通环节形成垄断,切断了供需之间的直接联系,靠吃购销差价获取利润,管住了两头,放过了中央,带来诸如输配电价不透明、过度投资等许多问题。因此“9号文”按“管住中央,放开两头”的思路,打破电网垄断,让供方(发电厂)和需方(大用户和售电公司)直接见面,自由竞争,自主选择,而电网变成电能的“高速公路”,收取过路费(输配电价)。可以看出,“9号文”的电改方案是自“5号文”发布以来第一轮电改结果的自然延伸,符合中国国情。实际上“还原电力商品属性”是以“还原市场主体自由竞争和自主选择权”为前提的。如果不能确保市场主体自由竞争和自主选择的权利,设计再“精致”,技术上再复杂的“市场”都不是真正的市场。

在真正的电力市场体制下,也会出现真正的市场交易行为。市场交易行为是建立在市场主体自由竞争和自主选择权的基础上的,指市场主体建立直接的商品交换关系所实施的行为,包括购销行为和契约行为。

市场交易行为的内容是丰富多彩的,最基本的是买卖(包括现货和期货),另外还有融资租赁、信托、担保、票据、证券、保险等。

市场交易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市场交易行为是双方的、相互平等的行为,交易出于自愿,结于互利;

市场交易行为的性质是商品交换;

市场交易行为的形式是合同,包括书面合同和口头合同;

市场交易行为直接涉及质量、计量(数量)和价格,但还有其他有关内容。

部分人认为“真正的电力市场”的关键在于形成体现时间和位置特性的电价。其实学过本科《电力系统分析》课程的读者都知道,电力系统经济调度有个经典的等耗量微增率(即每增加单位功率时燃料耗量的变化)准则,是根据高等数学中约束极值问题(即拉格朗日乘子法)推导而得。在不考虑网络损耗的情况下,按耗量微增率相等的原则来分配多台发电机组的功率时,可使系统总的燃料消耗最小。只要把各个时段的系统耗量微增率(或称系统λ)乘以单位耗量的燃料价格,以此作为结算价格,甚至都不需要市场机制,就能得到随负荷波动的时序电价。虽然国外电力现货市场考虑技术约束十分复杂,但却并未脱离这个基本原理,只不过把机组耗量曲线变成自由申报的报价曲线。如果要同时反映电价随时间和位置的不同,也只需采用安全约束经济调度(SCED)模型计算而得,一个电力系统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就可完成建模、编程及计算分析工作。但是即便实现了“现货市场”的精致外壳,如果人为地把市场主体报价范围限制得很窄,就不会出现真正的市场交易行为,只不过是华丽市场外壳包着的计划管理模式(经济调度),反而掩盖了体制改革的实质性矛盾。反而言之,哪怕是再简单粗糙的市场设计(例如不带电力曲线的月度和年度电量交易),只要出现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行为,那也具备了真正电力市场的基本特征。

电力市场化改革牵涉到巨大利益的重新分配,及与之伴随的各个利益集团之间的激烈博弈,有政府官员、国有(民营)企业、国外公司(社会组织)、高校、研究院所的广泛参与,问题错综复杂。在电力体制改革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政府部门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以及学术界的虚浮学风,甚至比电力体制本身问题更加严重,已经对改革进程产生了严重的误导和阻碍。由于电力行业的基础性,电力市场化改革牵涉面极广,不单单是电力行业内部的事,能源监管部门职能单一,同时由于技术人才的缺乏及本身的软弱无力,难以肩负市场建设和监管的重任,还存在被利益集团俘获的风险。新成立的国家监察委员会作为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产物,具有独立、高效、全覆盖、高权威性等特点,有条件在电力体制改革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在国家能源局原局长努尔·白克力被调查和原副局长王晓林被逮捕之时,国家监察委员会深度介入电力体制改革的时机已成熟,甚至刻不容缓。对于确保“9号文”精神顺利落地、切实推动高质量发展、防止电改沦为又一个“豆腐渣工程”,国家监察委员会的适时介入也属于不二选择。

原标题:电改勇评 | 警惕电改沦为又一个“豆腐渣工程”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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