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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州:超出准入条件规定售电量范围开展业务的售电公司或被列入黑名单

2018-10-22 16:30来源:福州市经信委关键词:电力行业售电企业售电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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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福州市经信委日前发布了《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工作方案》,售电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1. 超出准入条件规定的售电量范围开展售电业务;2. 未承担保密义务,违规泄露用户信息。

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1. 存在违约用电、窃电或者破坏电力设施行为;2. 存在用电安全隐患等影响电力安全稳定运行或威胁人身安全的行为;3. 以各种形式逃缴、拒缴和拖欠政府性基金或政策性交叉补贴。

详情如下:

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榕经信能源〔2018〕161号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有关部门经信(商务)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家发改委等印发《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运行〔2017〕946号)及《关于加强和规范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发改运行规〔2018〕233号)文件精神,加强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整治,加快建立健全电力行业信用体系,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榕政综〔2016〕176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社会信用建设规划提升城市信用水平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6〕261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16〕264号)、《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实施信用联合奖惩工作的通知》(榕发改信用〔2017〕76号)等文件要求,按照“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推进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市委文明办、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交通委、市市场监管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环保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市总工会等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工作方案

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9月21日

附件

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家发改委等印发《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运行〔2017〕946号)及《关于加强和规范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发改运行规〔2018〕233号)文件精神,加强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整治,加快建立健全电力行业信用体系,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榕政综〔2016〕176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社会信用建设规划提升城市信用水平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6〕261号)、《关于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16〕264号)、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实施信用联合奖惩工作的通知》(榕发改信用〔2017〕76号)等文件要求,按照“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联合惩戒的对象

联合惩戒的对象为违反电力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经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并纳入电力行业“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及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本办法所指的电力行业市场主体包括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电网企业、电力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企业、电能服务企业、电力设备供应企业。

二、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界定

(一)电力行业市场主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 未取得许可从事相关业务、涂改许可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违法违规进入市场,未按要求及时变更注册信息和用户登记信息,且拒不整改;

2. 违反信用承诺且拒不整改;

3. 在其他领域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列入相关“黑名单”;

4. 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等法律处罚,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

(二)发电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 未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未服从电力调度管理;

2. 经审核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自备电厂,未足额缴纳政府性基金及政策性交叉补贴;

3. 违反相关规定,建设电厂向用户直接供电的专用线路,以及与其参与投资的增量配电网络连接的专用线路。

(三)售电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 超出准入条件规定的售电量范围开展售电业务;

2. 未承担保密义务,违规泄露用户信息。

(四)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 存在违约用电、窃电或者破坏电力设施行为;

2. 存在用电安全隐患等影响电力安全稳定运行或威胁人身安全的行为;

3. 以各种形式逃缴、拒缴和拖欠政府性基金或政策性交叉补贴。

(五)电网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 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保底供电服务和普遍服务;

2. 未严格落实电网安全责任,供电质量未达到承诺标准;

3. 未做到对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及其他电网企业的无歧视公平接入;

4. 存在干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之间相互自主选择的行为。

(六)电力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 转让、出租出借、借用挂靠、涂改、伪造许可资质(资格)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2. 超越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3. 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4. 将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5. 存在重大安全、质量隐患,经督查不及时整改;

6. 未按核准文件确定的招标方式开展招标;

7. 发生因工程安全质量问题引发的较大安全责任事故;

8. 严重违反合同约定。

(七)电能服务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 提供的平台或产品问题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

2. 拒不处理客户投诉;

3. 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扰乱市场秩序;

4. 骗取国家政府补贴。

(八)电力设备供应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 降低产品设计标准、偷工减料,或在生产制造过程中使用伪劣原材料、组部件以次充好;

2. 在施工(建筑、安装等)、调试或运行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发生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

3. 不能安全稳定运行或技术、质量等性能指标与设计值出现重大偏差,且无法通过进一步调试和正常维护得到解决;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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