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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新建发电机组完成启动试运行后三个月内须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 逾期不得发电上网

2018-09-28 09:56来源:华北能监局关键词:电力业务许可证购售电合同天津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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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电网企业和电力交易机构执行许可制度情况摸底调查的通知》,华北能源监管局天津业务办按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在前期组织企业自查、现场调查基础上,加大此项工作推进力度,近期督促部分未取证发电企业整改。

9月26日,天津业务办召开专门会议,未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部分发电企业和电网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参加,强调有关工作要求。会上对《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发电企业许可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章文件的条款要求进行了解释说明。强调在电力交易机构注册的发电企业,发电企业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必须持有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企业应当持证与输供电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新建发电机组在完成启动试运行时间点后三个月内必须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持证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机组调度关系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到电力监管机构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相关手续;逾期未取证的,不得发电上网。

参会企业介绍了企业项目建设现状,办理许可证遇到的具体问题和困难,共同分析了未取证原因。业务办工作人员现场解答辅导,督促企业要充分认识许可制度的严肃性,严格执行规定,提出整改时限,及时尽快取证,依法经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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