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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价问题是电力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之一,也是企业经营和百姓生活对于电力体制改革关切度最高的问题之一,对于新一轮的电力体制改革,电价是涨是降,将直接关系到企业经营成本和百姓生活成本。降低实体经济成本与制度性交易成本是2018年经济改革的大方向,而通过电力、铁路、油气等领域的具体改革措施完成这一目标则显得更具现实意义。就电力改革改革而言,电价究竟是涨是降,不同的思路将产生不同的答案,从电力市场竞争、电力供需关系上观察,充分的电力市场竞争和电力供应过剩将有可能导致电价再度降低,而反过来讲,电价则可能出现上涨局面。而电价为什么具有这样的不确定性?这就必须回到电价构成上理解。
(来源:聂光辉频道 作者:聂光辉)
我国现行电价制度中的销售电价的构成是由上网电价、环保电价、输配电价、线路损耗、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构成,这些构成要素的定价权都是由政府行政定价。同时,电网公司又根据电力用户的用电性质不同,大体上分为居民生活用电、一般工商业用电、大工业用电、农业生产用电等,但具体到不同的地方在划分上又有细微差异或者做了更细致的划分。
单纯的谈论电价上涨或是下降没有意义,以下以大工业用电和居民生活用电为例,说明下电价构成对电价变化趋势的影响。
大工业用电电费是由基本电价、电度电价、功率因数调整电价、还贷基金、重大水利、能源附加、扶持基金、峰谷电费等组成,其中基本电价、电度电价和功率因素调整电价是主要构成部分。电力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的大工业用电的构成要素也有不同,2002年电力改革的行政对于电价的干预加强,对于大工业用电成本负担实际是加重了,导致这一问题的关键就是补贴机制缺乏合理性。在实际执行中,大工业用电实施的是两部制电价,即基本电价和电度电价。基本电价是大工业用电客户缴纳的输配电价的一部分,是指按大工业用户电容量计算的电价,基本电价可按变压容量计算,也可按最大需量计算。
2016年6月,发改委针对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的定价机制做了完善,主要原因是企业经营成本制约了转型升级的推进,经济低迷导致停产、停工现象出现,这一时期的基本电价定价机制调整最直接的目的就是降低实体经济的运行成本。大工业电力用户可以自由选择基本电价是按变压器容量计费还是按最大需量计费,计费方式的变更周期明显缩短,由按年变更调整为按季度变更,另外在减容期限限制上也做了放宽处理。这对于大工业电力用户而言能够及时的根据生产的实际需要与供电部门有效互动,减少用电成本。
居民生活用电主要采取的是阶梯电价,相对于两部制电价结构而言,可以认为是单一制电价结构。对于居民生活用电,我国长期实施的是低价政策,在电力消费综合成本不低的情况下如何保持居民生活用电的低价,很大一部分原因来自于行政补贴策略,尤其是行政交叉补贴的存在,对于维持居民生活用电的低价化趋势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2015年起步的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后,居民生活用电电价问题就引起了关注,交叉补贴的不合理性逐渐显现,尽管交叉补贴没有增加政府财政负担,但却直接或间接增加了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的负担。理顺电价构成要素及之间的相关关系,避免交叉补贴、重复补贴,实际上成为了新一轮电价改革的主线。因此,单纯的以电价是否降低来定义电改的成败是片面的,甚至是错误的。
对于居民生活用电,电价降低的空间还存在不存在这个问题,没有绝对正确的答案。就目前的电力供应现状来看,如果能源出现紧缺及煤炭价格上涨,以工业用电来间接补贴居民生活用电负担的发展思路受阻,一旦电力供应的市场竞争放开,居民生活用电没有理由再降低,反而会升高。如何保障居民生活不受电价波动影响太大,这就是区别对待公益性用电和商业性用电的作用所在。阶梯电价机制的设计是公益性用电的重要体现,又可以成为多段式电价体系设计,第一阶梯的低电价设计保护了低收入群体维护基本生活的用电需求,第二阶梯及第三阶梯的高电价设计实际上也是间接减少交叉补贴,同时也利于节能减排,其实更为直接的是降低了电网企业的负担。
对于大工业用电而言,增加电力市场竞争措施有助于降低用电成本,而对于居民生活用电而言,过度的电力市场竞争可能增加居民负担,无法有效的保障公益性用电,多段式电价体系的每一段设计都可能成为增加居民生活用电成本的“探索”。电力用户的性质不同,对于以电价为核心的电力改革的敏感度不一样,而从电价构成上来看,从目前的电力改革进程看,最为有效的电力改革措施之一就是输配电价的核算,这是理清电价成本要素机制的重要的实质性的一步。
最近发改委关于21个跨省跨区工程执行新输电价格的问题通知,是推进跨省跨区电力交易的实施的具体化,通过跨省跨区专项工程参与的电力市场交易的用户的购电价格由市场交易价格、送出省输电价格、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及损耗、落地省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要素组成。从这些要素中分析,输配电价的形成机制是建立在输配电成本公平分摊的理念上,在假设这一成本核算具有科学性和公平性的基础上,还牵扯一个关键问题,那就是作为电力生产者的发电端和作为电力用户的受电端是否都应该分摊这一成本以及如何分摊的问题。从市场竞争的角度讲,电力供应没有理由保障公益性用电需求,而商业性用电也没有理由间接减轻公益性用电成本负担。
对于今后电价的走向,基于电价构成要素的现实及变化趋势看,工业用电成本负担存在进一步降低的空间,而居民生活用电成本降低的空间不大,相反存在价格上涨的综合成本需求。
版权声明:聂光辉,专栏作家,多家智库型机构特约研究员、撰稿人。评论及观点多次被权威媒体发表或转载。多篇内容被政府部门采信。栏目内容版权已委托相关版权方代理,转载需获作者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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