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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售电企业超出准入条件规定的售电量范围开展业务或将被列入“黑名单”

2018-09-20 08:44来源:云南省发改委关键词:售电企业售电业务云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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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云南省发改委日前发布了关于《云南省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市场主体包括在云南省境内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电网企业、电力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企业、电能服务企业、电力设备供应企业。

市场主体在电力交易方面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一)无故未履行市场交易合同或具有法律效力的交易意向;(二)未按时进行交易结算,拖欠电费或交易相关合法费用;(三)恶意串通、操纵市场或变相操纵市场;(四)提供虚假信息,违规发布信息,或未按规定披露、提供信息;(五)违反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开展交易;(六)不满足《云南电力市场主体交易行为信用评价机制》要求,信用评价降低为不适合继续参与市场交易的。

售电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一)超出准入条件规定的售电量范围开展售电业务;(二)未承担保密义务,违规泄露用户信息。


详情如下: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云南省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涉电力领域市场主体诚信体系建设,健全失信联合惩戒监管机制,规范电力市场秩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发改运行规〔2018〕233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云南省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公告内容

《云南省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公告时间

2018年9月19日至10月8日

三、意见反馈及联系方式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踊跃参与,积极建言献策。意见和建议可通过邮件、传真反馈至省发展改革委宏观经济调节处。

联系人:刘扬

联系电话:0871-6311382163113358(传真)

电子邮箱:ynhgjjtjc@126.com

附件:云南省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9月19日

附件

云南省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涉电力领域市场主体(以下简称“市场主体”)诚信体系建设,健全失信联合惩戒监管机制,规范电力市场秩序,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发改运行规〔2018〕233号),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是指记录存在严重违反电力法律、法规、规章等严重失信行为市场主体的名单,重点关注名单是指记录存在违法失信行为且情节较轻市场主体的名单(以下简称“重点关注对象”)。

第三条全省发展改革系统(能源局)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的指导和协调下,负责组织完成全省涉电力领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黑名单”信息的归集及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推送、共享及公示等管理工作,负责涉电力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管理措施的健全完善工作。县以上电力行业主管、相关监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业(或本地区)涉电力领域“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对象的认定、公布、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移出等工作,昆明电力交易中心、云南省电力行业协会定期开展市场主体交易行为评价工作,按月向省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提供市场主体信用备案、失信评价等信息,配合开展工作。

市场主体包括在云南省境内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电网企业、电力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企业、电能服务企业、电力设备供应企业。

第四条管理原则“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客观真实、确保效率”。

第二章认定标准

第五条市场主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一)未取得许可从事相关业务、涂改许可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违法违规进入市场,未按要求及时变更注册信息和用户登记信息,且拒不整改;

(二)违反信用承诺且拒不整改;

(三)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等法律处罚,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

第六条 市场主体在电力交易方面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一)无故未履行市场交易合同或具有法律效力的交易意向;

(二)未按时进行交易结算,拖欠电费或交易相关合法费用;

(三)恶意串通、操纵市场或变相操纵市场;

(四)提供虚假信息,违规发布信息,或未按规定披露、提供信息;

(五)违反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开展交易;

(六)不满足《云南电力市场主体交易行为信用评价机制》要求,信用评价降低为不适合继续参与市场交易的。

第七条市场主体在电力规划设计、政策标准执行及项目合作、建设管理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一)未按照规划总量进行产能布局、重复建设、开发利用效率低下、发展失衡,违反相关优选原则;

(二)选择性执行或变相、消极、错误执行国家有关能源政策;

(三)违反电力行业标准化工作有关强制性规定或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情况不达标;

(四)新建电力项目违法违规转让开展前期工作资格或核准文件;

(五)违法违规变更新建项目投资主体;

(六)需核准的电力项目未经核准先行开工建设,或者未按核准文件规定建设;

(七)电力项目存在超容量建设、停产整顿项目继续建设、为争取国家补贴指标而虚拟项目、以资源综合利用名义建设低效项目等情形。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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