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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l 南方(以广东为起步)电力现货市场系列规则征求意见

2018-08-31 09:43来源:南方能监局关键词:电力现货市场电力交易广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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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零售用户已与新售电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

(三)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解除购售关系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零售用户无欠费;

2.零售用户应提供与售电公司解除购售电合同和代理关系,并履行完合同义务的证明材料。

第一百六十条 [零售结算合同的管理]售电公司与供电企业签订零售结算合同,约定双方的结算权利义务。零售用户不作为合同主体参与合同签订,应在技术支持系统承诺遵守结算规则。零售结算合同经售电公司、供电企业确认并盖章生效,用户交易承诺一经作出即生效。

第一百六十一条 [零售市场份额限制] 对售电市场实施上限控制。同一投资主体(含关联企业)所属的售电公司全年代理用户售电量不超过全部市场年用户用电量总额的20%。

第十二章 市场计量和抄表

第一百六十二条 [计量位置]电网企业应根据市场运行需要,按照《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等国家和行业规程规范要求,为市场主体安装计量装置;计量装置原则上安装在产权分界点,产权分界点无法安装计量装置的,考虑相应的变(线)损。

第一百六十三条 [计量装置]对于发电侧,原则上同一计量点应安装同型号、同规格、同精度的主、副电能表各一套。主、副表应有明确标志。以主表计量数据作为结算依据,副表计量数据作为参照。当确认主表故障后,副表计量数据替代主表计量数据作为电量结算依据。对于用户侧,同一计量点安装至少一具符合技术要求的电能计量设备,对专变用户计量点可按照一套主表一套副表的方式配置。当确认主表故障后,可以参照副表数据作为结算依据。

第一百六十四条 [计量数据]当出现计量数据缺失时,由有资质的电能计量检测中心确认并出具报告,结算电量由供电企业按照统一的计量数据拟合机制进行计算,计量数据拟合机制应经市场主体确认。

当出现计量数据出现错误时,由有资质的电能计量检测中心确认并出具报告,结算电量由供电企业按照统一的计量数据容错机制进行计算,计量数据容错机制应经市场主体确认。

第一百六十五条 [抄表责任]供电企业应按照电力市场结算要求定期将发电企业(机组)、电力用户、网间关口电能计量装置记录的电量数据传送给电力交易机构,作为结算依据。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负责计量数据的管理。

电力交易机构应建立并维护电能计量数据库,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电力市场主体公布相关的电能计量数据。

第一百六十六条 [辅助服务计量]辅助服务通过能量管理系统、电力需求侧系统等计量,由电力调度机构按结算要求统计辅助服务提供和使用情况。

第十三章 市场结算

第一节 通则

第一百六十七条 [结算职责]涉及市场结算的相关方各自职责如下:

(一)各供电企业负责向交易中心提供每天 24 小时各时段机组上网电量和历史上网电量、市场用户每天 24 小时各时段实际用电量和历史用电量以及政府核定上网电价等结算准备数据。

(二)电力调度机构按月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辅助服务市场结算准备数据。

(三)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向市场主体出具电能量市场和辅助服务市场结算依据。辅助服务市场初期,电力交易机构可委托电力调度机构出具辅助服务市场结算依据。

(四)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初期,可在电力交易机构出具结算依据的基础上,各市场主体保持与电网企业的电费结算支付方式不变。

第一百六十八条 [结算电价单位时间]市场主体结算电价最小单位时间:

(一)中长期电能量市场按市场主体约定的价格结算,原则上结算电价最小单位时间为 1 小时;

(二)现货电能量市场以 1 小时为结算电价单位时间。每小时节点电价等于该小时内每15分钟节点电价的算术平均值。

第一百六十九条 [结算电价位置范围]B 类发电企业(机组)以机组所在物理节点的节点电价作为现货电能量市场结算价格。售电公司、批发用户以统一结算点电价作为现货电能量市场结算价格。

第一百七十条 [结算周期]电力批发市场采用“日清月结”的结算模式,按日计算结算结果;电力零售市场根据售电合同性质以月度为周期结算。电力交易机构按月出具电力市场结算依据。

第一百七十一条 [基数合约电量结算模式]基数合约电量的结算采用“解耦”模式,具体如下:

(一)A 类机组基数合约电量优先结算,结算价格为政府广东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批复上网电价;

(二)按照“以用定发”的原则,根据非市场用户用电量确定 B 类机组基数合约的交割电量,根据市场用户用电量确定B 类机组市场电量的交割电量。

第一百七十二条 [市场电量结算模式]电能量市场按下述模式进行结算:

(一)日前电能量市场根据日前出清价格做全电量结算;

(二)中长期合约根据合同约定价格和日前市场统一结算点电价的差值作差价结算;

(三)基数合约电量根据政府批复上网电价和机组日前市场节点电价的差值作差价结算;

(四)实时市场根据实际上网电量、实际用电量与日前市场出清电量的差值做偏差结算,偏差结算价格为实时市场出清价格。

第一百七十三条 [辅助服务费用]辅助服务费用结算按照南方区域“两个细则”及其补充规定以及辅助服务市场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七十四条 [结算不平衡资金]阻塞盈余电费、用户侧允许偏差外收益、机组启动费用、机组空载费用、特殊机组补偿费用、发电侧市场考核费用以及非计划电能量偏差收益等,统一纳入平衡资金管理,其余额或缺口,以月度为周期由所有参与批发市场的用户侧市场主体按比例分摊或返还。

第一百七十五条 [网间平衡电费]由于市场化交易结算,导致各供电企业市场化电能量收入与支出不一致时,保持各供电企业市场化交易核定输配电价收入不变,具体由各供电企业进行网间平衡转移结算。

第二节 结算流程第一百七十六条 [结算流程]市场结算按如下流程开展:

(一)中长期交易结果分解上报。

(二)日前市场出清与实时市场出清运行。

(三)获取运行日的日前市场交易结果,以及当日每 15分钟实时市场交易结果。

(四)获取运行日市场主体 24 小时分时电量。

(五)电力交易机构计算市场主体运行日的临时结算结果,经审核后发布,由市场主体进行查询确认。市场主体进行核对确认,如有异议在规定时限内反馈。

(六)电力交易机构每月计算上月月度临时结算结果,由市场主体查询确认。市场主体进行核对确认,如有异议在规定时限内反馈。

(七)电力交易机构每月出具上月月度结算正式依据,发布至供电企业和市场主体。

(八)供电企业每月结合上一期市场主体缴费情况,形成结算通知单,完成电费发行并将电费信息通知市场主体;

(九)收到电费通知单后,供电企业和市场主体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电费收支。

第三节 批发市场结算

第一百七十七条 [A 类机组结算] A 类机组按实际上网电量和政府批复的上网电价优先结算。A 类机组不纳入市场化结算范围。

第一百七十八条 [B 类机组批发市场结算] B 类机组批发市场电费收入包含日前市场电能量电费、实时市场偏差电能量电费、中长期合约差价电费、基数合约差价电费、考核补偿以及分摊费用等。

第一百七十九条 [售电公司和批发用户结算] 售电公司和批发用户电能量电费支出包含日前市场电能量电费、实时市场偏差电能量电费、中长期合约差价电费、分摊或返还费用等。

第一百八十条 [辅助服务费用]按照南方区域“两个细则”及其补充规定以及辅助服务市场规则,分别计算各市场主体辅助服务补偿费用、考核费用、缴纳费用以及净收入。

第四节 零售市场结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 [非市场用户结算] 非市场用户由供电企业按照实际用电量和目录电价结算,不纳入市场化结算。

第一百八十二条 [零售市场结算]零售市场按如下原则开展结算:

(一)零售市场与批发市场结算相对独立开展,以月度为周期开展零售市场结算。

(二)交易中心根据实际用电量及零售合同约定条款计算零售用户电能量电费。

(三)售电公司所代理用户在零售市场交易中应支付的电能量电费总额(售电公司代理收入),扣除售电公司在批发市场应支付的电能量电费(售电公司批发支出),其差额为售电公司月度电能量交易毛利。

(四)交易中心根据零售合同典型结算模式,设计开发零售结算功能模块,由售电公司、零售用户按照双方合同约定选取并确认相关结算模式,零售电费按照选定的结算模式和月度实际用电量计算。

(五)零售结算模式一旦选取,原则上不予变更,确实需修改的,需提供双方签订的零售合同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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