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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2018年第4批电力直接交易展开:售电公司可代理部分年用电量50万千瓦时及以上大工业用户参与交易

2018-08-10 09:57来源:重庆市经信委关键词:电力直接交易售电公司重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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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售电公司申报程序。

售电公司直接向市经济信息委申报(纸质件一式两份,电子版一份)。

(三)发电企业申报程序。

新申请准入的发电企业直接向市经济信息委申报(纸质件一式两份,电子版一份)。

四、时间要求

本次申请准入截止时间为2018年8月24日,逾期未申报视为自动放弃。

五、相关要求

(一)请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及时向辖区内企业及售电公司宣贯直接交易、水火配比政策,积极组织有参与意愿的电力用户申报准入;拟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加强与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售电公司等的沟通和衔接,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

(二)请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认真梳理辖区内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节能减排政策以及产品和工艺属于限制类、淘汰类的电力用户,建立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按季度更新并上报市经济信息委。

(三)请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认真梳理辖区内属于煤炭、钢铁、有色、建材四个行业的大工业用户,建立四个行业用户目录。

(三)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应严格按照本通知时间要求及时对电力用户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不得提前截止申请准入时间。审核过程中应加强与当地供电部门、市级工业园区的沟通衔接,确保审核结果真实、准确。

(四)所有新申请准入电力用户(包括售电公司代理)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提交相关申报材料,不得越级直接向市经济信息委申报,同时须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五)2018年第四批电力直接交易继续沿用水火配比方式进行,请水、火电企业和售电企业严格按照《关于印发重庆市水火电配比参与市场化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渝经信发〔2017〕101号)的相关要求,积极参与电力直接交易。

(六)严禁各市场主体对已签订意向性协议的电量再次签订另外的意向性协议,尤其是一个工业企业就同一交易电量与两家及以上售电公司签订“代理或打捆”协议。若出现此类情况将对相应市场主体进行通报,视情节轻重取消涉及相应市场主体本年度直接交易资格;若有关市场主体再次发生类似事件,将取消其直接交易主体资格,情节严重者将被列入信用黑名单。

(七)市经济信息委将于2018年9月13日左右在市经济信息委网站公示新申请准入企业名单,请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及申报企业及时核查。属公布新申请企业名单的企业及之前已完成准入的企业可自愿选择参与年度交易或季度交易,同时均应于2018年9月19日前向市电力交易中心和市经济信息委提交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的直接交易意向性协议,逾期未提交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报。

(八)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的相关要求,2018年火电企业参与直接交易对应的发电容量在发电计划年度清算时予以剔除。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8月7日

(联系人:张明、曾梦、潘枭飞;联系电话:63895363,63899457;电子邮箱:zizongchu@163.com)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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