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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的办理,可能是困扰在广大增量配电业务项目业主心头的一大难题。近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下发了《关于简化许可条件、加快推进增量配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资质〔2018〕102号,以下简称“102号《通知》”),在广大项目业主中引起了轰动。笔者作为首批收到此文的观者,起初并未做出过多关注。从本质来说,102号《通知》仅是国家能源局向各派出机构明确许可受理资料要求的通知性文件,并无对许可条件的颠覆性条款。但朋友圈中广大好友的热烈反应,让笔者猛然意识到,很多业主对电力业务许可的困扰,可能来源于没有对许可要求的清晰认识;而随之而来的某些媒体对文件的“解读”,更是让笔者瑟瑟发抖,久久无法入眠,无奈深夜爬起,写下此文,希望能帮助增量配电业务项目业主明晰许可要求,早日取得许可证。
(来源:中小配电企业联盟 ID:PDS_league 作者:潘老师)
1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需要哪些条件
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是根据《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颁发的一类行政许可,它的管理文件为《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电监会9号令,以下简称“9号令”)。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开始后,为了适应改革要求,国家能源局先后出台了《关于对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颁发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6〕353号)、《关于非电网企业存量配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国能综函资质〔2017〕358)和102号《通知》等一系列管理文件,对9号令的要求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这些文件或许有颠覆项目业主认知的地方,但其本质上并没有突破9号令的要求,为了说清楚办理许可证的要求条件,我们有必要复盘一下9号令的部分内容。
9号令对申请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共提出了8条要求,分别是:
1. 具有法人资格;
2. 具有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财务能力;
3. 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4. 具有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
5. 具有与申请从事供电业务相适应的供电网络和营业网点;
6. 承诺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
7. 供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中,条件1、2、6、7等要求,相信对广大增量配电业务项目业主来说并无难度;其中条件3“四类负责人”的管理要求,也并未突破《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与大家关心的任职及兼职的问题,在本次102号《通知》中,亦予以明确;困扰大家的,更多来自于条件4及条件5。
随着国家简政放权的深入,对于条件4配电区域的要求,我们认为,区域的划分,可以有两种方式,一是由主管部门直接依职权划分确定;二是在主管部门未进行划分的情况下,由区域划分双方自行商议确定。两种方式取其一即可,无需全部完成,这是与《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试行)》(发改能源规〔2018〕424号)相适应的。另一方面,对于条件5供电网络和营业网点的要求,我们认为,9号令中,“具有”代表着供电网络和营业网点已经建成或配置完成;而“与申请从事供电业务相适应”,代表满足现有供电能力,并保留按规划逐步建设满足未来供电要求设施的能力。综合起来,即成了102号《通知》中的“具备向配电区域内现有电力用户供电能力,具有配电网络后续建设规划,承诺供电能力、供电质量符合《供电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102号《通知》,还是许可监管的其他配套文件,均是9号令的细化和延伸,其本质并没有突破9号令的相关要求。换言之,满足9号令的要求,才是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的根本。
2如何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在全国范围开展售电业务的经营者可能会发现,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售电公司准入方式、交易规则并不相同。但这种情况在电力业务许可(供电类)中并不存在,电力业务许可由国家能源局的18家派出机构(附后)颁发,全国执行同一标准。同时,国家能源局资质管理中心在2017年完成了行政许可标准化工作,并发布了《电力业务行政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流程规范》等四个文件,目前,全国各派出机构的行政许可流程规范、服务规范、受理场所管理和监督检查评价均完全相同,详细流程,见下图。
3为什么我迟迟无法取证
目前,全国增量配电业务试点已扩充至320家,非试点项目更是不计其数,但截至目前,取得许可的单位仍寥寥无几,业内一片哀鸿遍野,大量增量配电业主单位想当然的认为许可很难办。笔者认为,对于增量配电业务这类开拓性事业来说,畏难情绪可以理解,但大可不必就此失去信心。目前全国已申请,但未取得许可的单位,大体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未达到供电能力,二是无明确的配电区域。
对于新增的增量配电项目,大部分目前仅完成了业主确定工作,配电工程刚刚开工或仍未开工,远未达到对所在配电区域供电的能力,自然也没有达到取得许可证的先决条件,对于此种情况,随着增量配电项目的配电工程逐步完工并投入运行,将会逐渐出现达到许可条件并取得许可资格的业主单位。而对于视同增量的存量项目,很多单位即未取得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划分意见,也未达成配电区域的划分协议,自然也无法取得明确的配电区域,对于此类问题,近期出台的《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提出了解决方案,相信随着文件要求的落实,会有越来越多的单位完成划分,取得许可。
4其他需要强调的事
笔者在翻看朋友圈时,发现了部分单位和个人对102号《通知》有了不同的理解,为了防止部分增量配电项目业主单位误入歧途,被相关部门处罚,这里特别对部分事宜做出强调。
(一)办许可不提供不代表建项目不需要
在102号文件中,共明确了3种情况不需要单独提供核准(备案)资料,一是《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施行前已建成的存量项目;二是其他大型项目中已核准配电设施的;三是最高电压等级辐射出的低电压等级配电设施。但需要注意的是,文件中的表述是,不要求提供核准(备案)资料,这仅代表业主在申请许可时不需要提供相关的核准(备案)资料,并不代表业主单位不需要办理这些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关于建设项目的核准、备案的有关要求,出自于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违反该文件要求,也是要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处罚的。
(二)取得许可证仅仅是开始
102号文件中对配电网络和营业网点的要求是,满足现有用户的需求,并按照后续规划和要求逐步建设和配置。需要强调的是,业主单位需持续重视“按照后续规划和要求逐步建设和配置”这一要求。取得运营资格后,业主单位即与电网企业具有了同等的身份,享有同等权利,同样也要履行同等义务,换言之,增量配电项目的业主单位也需要持续落实《供电监管办法》的要求,如不按时完成,也将会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甚至撤销运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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