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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我国电力直接交易现状、交易路径与模式设计

2018-07-12 09:06来源:《中国电力》杂志作者:冯义 张宝平 刘慧文 杨磊关键词:电力交易电力市场电力体制改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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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新能源参与直接交易分析

从发电侧来看,综合考虑环保要求与能耗标准,国家优先开放低碳发电企业参与直接交易[6],风电、光伏等新能源无疑符合这一政策。同时,由于风电、光伏利用小时数不高,特别是西北5省弃风、弃光严重,风电、光伏等新能源发电企业对于参与大用户直接交易有着较高的热情。

对各类能源参与直接交易来说,考虑固定成本意义不大,用边际成本更能体现发电企业参与交易的竞争力[7-9]。根据SolarZoom网上数据,在当前国家补贴力度下,新能源发电的边际成本接近0,比火电有明显的优势,具体如表1所示。

 

由于电动汽车用电负荷与风电、光伏等新能源发电基地在空间分布上并不完全一致,需要考虑跨区域输送的成本。目前大区电网内跨省市电力输送成本约为0.05元/(kW˙h),而利用特高压直流等通道跨大区进行电力输送的成本约为0.10元/(kW˙h),即使考虑跨省跨区输送成本,异地新能源在边际成本上仍然较火电有着一定的优势,如表2所示。由此可见,充电设施用电需求参与大用户直接交易,对于新能源富余电力的消纳也有着积极的意义。

 

4 交易路径与模式设计

4.1 路径设计

综上分析,充电设施用电需求参与大用户直接交易无疑是可行的,可通过以下3个步骤实现。

(1)明确交易主体。充电设施运营商或充电服务提供商均可作为交易主体参与交易。对于规模较大的充电设施运营商来说,具有市场占有率高、自营充电设施多、议价能力强等特点,可作为独立大用户或代理商参与大用户直接交易。一般的充电设施运营商或分散式小微商户可以委托规模较大的运营商做代理商参与交易。对于充电服务提供商而言,可以发挥其充电服务平台专业化运营、接入充电设施多、技术水平高及公信力强的特点,接受充电设施运营商或分散式小微商户的委托,参与大用户直接交易。

(2)约定交易事项。对用电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充电设施运营商,代理商可与其通过协商,单独签订大用户直接交易的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委托交易范围,并约定因用电成本下降所带来盈利的分成比例。对分散式小微商户,代理商可在充电服务平台上提供标准的协议文本,实现线上委托。

(3)参与直接交易。代理商通过充电服务平台,统计所代理充电设施的历史数据,结合委托商的用电量预测及各地电动汽车增长趋势,科学预测用电需求,并根据电力市场实际情况选择恰当的交易平台,设计合理的交易方案,为所代理充电设施购得更为经济的电力,并结算取得收益。

当交易中出现电量偏差时,可将余缺电量滚动至下一周期直接交易合同的分解计划中,保证直接交易合同的总电量保持不变或通过实时市场买卖电量进行调节。具体根据所选择电力市场的实际情况而定。

随着通信技术及物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各充电服务平台已开始逐步拓展增值服务。以国家电网公司车联网平台为例,目前已经从单一的桩联网逐步过渡到车桩联网,开发了相关的充电设施委托运维等增值服务功能,并正在探索与智能电网的互联。无论是集中式充电站还是分散式小微商户,未来都可通过车联网平台对充电设施的智能管理实现自动计量统计、代理交易等功能。

4.2 模式设计

根据用电需求打捆方式和所选择的电力交易平台,充电设施用电需求参与大用户直接交易模式可作如下设计。

模式1。将不同省市、不同落点的用电需求综合打捆,统一在北京、广州等全国性的电力交易平台组织年度交易[10]。

模式2。考虑电力来源、外送通道、落点区域等因素,将用电需求按区域或按省打捆,在相应区域或省级电力交易平台上开展电力交易。

模式1的优点是操作较为简单,且在全国范围内参与竞争的发电企业多,统一打捆的议价能力强;缺点是可能受限于输配电价的核定和外送通道的容量,并有可能导致相关利益调整。

模式2的优点是操作灵活,可能遇到的电价问题和网络约束少;缺点是议价能力弱,用电价格可能受到区域内或省内少数市场主体的影响。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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