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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西、海南售电公司监管办法正式发布:发电企业背景售电公司不得干扰用户自主选择权

2018-07-12 08:30来源:南方能监局关键词:售电公司售电业务发电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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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日前印发了《广东、广西、海南售电公司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对比此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增项开展售电业务发电企业和发电企业投资成立的售电公司不得利用发电业务资源,干扰用户自主选择权。不得将发电业务与售电业务一并宣传,增项开展售电业务的发电企业,在同一线上集中交易中,不得同时以发电方和用电方的身份参与交易。

详情如下:

广东、广西、海南售电公司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售电公司监管,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促进售电市场健康发展,依据《电力监管条例》、《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发改经体〔2015〕2752 号)、《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

(发改经体〔2016〕2120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电力交易机构已注册的售电公司,包括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和独立的售电公司三类。

第三条 对售电公司监管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根据职能,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售电公司实施监管。

第二章 监管内容

第五条 对售电公司持续满足电力市场准入条件的情况实施监管。

售电公司应通过“一注册、一承诺、一公示、三备案”,履行市场准入程序后,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未持续满足《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二)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未持续满足《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三)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未在 5 个工作日内向电力交易机构申请变更;

(四)业务范围、公司股东、股权结构等有重大变化,未在10 个工作日内再次承诺并提交电力交易机构公示。

第六条 对售电公司参与电力批发市场交易的情况实施监管。售电公司应严格遵守电力市场交易规则,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未履行信用承诺;

(二)超出准入条件规定的售电量范围开展电力批发市场业务;

(三)未承担保密义务,泄露其他市场主体电价、电量等交易信息;

(四)与其他市场主体串谋、恶意申报,导致市场价格频繁大幅波动或引导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与其他市场主体签署购售电合同并在电力交易机构备案后,无正当理由,未履行合同和服务承诺;

(六)能源监管机构认为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对售电公司参与电力零售市场交易的情况实施监管。售电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平竞争,诚信经营,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未履行信用承诺;

(二)超出准入条件规定的售电量范围开展电力零售市场业务;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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