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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西、海南售电公司监管办法正式发布:发电企业背景售电公司不得干扰用户自主选择权

2018-07-12 08:30来源:南方能监局关键词:售电公司售电业务发电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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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有 权 通 过 能 源 监 管 热 线 电 话 ( 12398 )、 电 子 邮 件(12398@nea.gov.cn)等方式向监管机构举报。能源监管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受理,依法依规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售电公司违反本办法的,能源监管机构可以对其采取监管约谈、监管通报、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出具监管意见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按照国家有关失信行为联合惩戒规定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售电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一)提供虚假注册资料的;

(二)滥用市场操纵力或以价格联盟方式操纵交易或交易价格的;

(三)有不正当竞争、串通报价等违规交易行为的;

(四)不向从事电力交易的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电力市场或者不按照规定公平开放电网的;

(五)其他违反电力市场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售电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按照《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和供电服务质量标准向用户提供供电服务的,按照《供电监管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售电公司违反本办法其他情形,按照《电力监管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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