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电力配售电售电服务政策正文

《广东、广西、海南售电公司监管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对三类售电公司同时监管

2018-06-13 08:23来源:南方能监局关键词:售电公司售电市场电网企业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日前发布了《关于对广东、广西、海南售电公司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办法适用于在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电力交易机构已注册的售电公司,包括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和独立的售电公司三类。

监管内容主要包括:对售电公司持续满足电力市场准入条件的情况,对售电公司参与电力批发市场交易的情况、对售电公司参与电力零售市场交易的情况、对售电公司信用担保的情况、对独立的售电公司中,增项开展售电业务的发电企业和发电企业投资成立的售电公司运营基本情况、对电网企业和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公平竞争的情况、对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保底供电服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详情如下:

附件

广东、广西、海南售电公司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售电市场监管,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促进售电市场健康发展,依据《电力监管条例》、《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发改经体〔2015〕2752号)、《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电力交易机构已注册的售电公司,包括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和独立的售电公司三类。

第三条 [监管原则] 对售电公司监管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监管主体]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根据职能,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售电公司实施监管。

第二章 监管内容

第五条 [持续准入] 对售电公司持续满足电力市场准入条件的情况实施监管。

售电公司应通过“一注册、一承诺、一公示、三备案”,履行市场准入程序后,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未持续满足《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二)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未持续满足《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三)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未在 5 个工作日内向电力交易机构申请变更;

(四)业务范围、公司股东、股权结构等有重大变化,未在20 个工作日内再次承诺并提交电力交易机构公示。

第六条 [批发市场交易行为] 对售电公司参与电力批发市场交易的情况实施监管。售电公司应严格遵守电力市场交易规则,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未履行信用承诺;

(二)超出准入条件规定的售电量范围开展电力批发市场业务;

(三)未承担保密义务,泄露其他市场主体电价、电量等交易信息;

(四)与其他市场主体串谋、恶意申报,导致市场价格频繁大幅波动或引导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与其他市场主体签署购售电合同并在电力交易机构备案后,无正当理由,未履行合同和服务承诺;

(六)能源监管机构认为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零售市场交易行为] 对售电公司参与电力零售市场交易的情况实施监管。售电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平竞争,诚信经营,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售电公司查看更多>售电市场查看更多>电网企业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