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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电力市场监管实施办法征意见:配售电企业不得干预电力用户自主选择其他售电企业

2018-05-04 09:56来源:江苏能监办关键词:电力市场售电企业江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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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况外,对发电企业的下列行为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实施监管:

(一)发电企业在江苏电力市场中所占比例;

(二)市场化交易合同签署及履约等情况;

(三)电力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四)进入和退出电力市场的情况;

(五)不正当竞争、串通报价等违规交易行为;

(六)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情况;

(七)江苏能源监管办认为需要监管的其他行为事项。

第十三条 除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况外,对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商等市场成员的下列行为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实施监管:

(一)开展竞争性售电业务的情况;

(二)市场化交易合同签署及履约等情况;

(三)电力调度指令执行情况(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按调度机构要求安排用电);

(四)进入和退出电力市场的情况;

(五)不正当竞争、串通报价等违规交易行为;

(六)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情况;

(七)江苏能源监管办认为需要监管的其他行为事项。

第十四条 除本监管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况外,对电网企业的下列行为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实施监管:

(一)公平无歧视开放电网及提供输电、配电服务情况;

(二)电网配套技术支持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情况;

(三)按电力市场结算规则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等服务情况;

(四)按规定收取输配电费,代收代付电费和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执行情况;

(五)厂网间优先发电合同制定及执行情况;

(六)供用电合同、购售电合同签订及履约等情况;

(七)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情况;

(八)关联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的独立运营和关联交易情况;

(九)所属售电企业开展竞争性售电业务的情况;

(十)江苏能源监管办认为需要监管的其他行为事项。

第三章 电力市场注册和退出监管

第十五条 电力市场实行注册管理制度,市场主体均需按照《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的要求在江苏电力交易平台办理市场注册手续。电力交易机构应建立市场注册工作制度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售电企业应保持准入条件,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江苏能源监管办报送资产状况及上年度的财务和业务经营情况,确保企业资产与售电总额相匹配。

第十七条 市场主体提供的注册材料应真实有效。江苏能源监管办不定期对市场主体的注册材料进行抽查,对市场主体存在虚假注册材料或未按照要求及时办理变更注册,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将其列入电力市场信用重点关注名单或者黑名单。拒不整改的,将注销其市场注册,强制退出江苏电力市场。

第十八条 售电企业被强制退出,其省内已签订但未履行的交易合同通过电力交易平台转让给其他售电企业。未完成交易转让的,可交由电网企业保底供电。

第十九条 售电企业自愿申请退出电力市场之前应将所有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履行完毕或转让,并处理好相关事宜。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企业申请自愿退出时,应妥善处置配电资产。若无其他公司承担该地区配电业务,由电网企业接收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

第二十条 退出电力市场未满三年的售电企业,不得再次申请重新注册为市场成员。

第四章 电力市场运营监管

第二十一条 江苏能源监管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电力市场公平开放,市场秩序,市场交易,信息披露,市场信用,合同签订、履行及结算,售电服务等市场运营情况实施监管。

第二十二条 对以下电力市场公平竞争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实施监管。

(一)对各市场主体在电力市场中所占份额的比例进行监管。单一市场主体(含其关联企业)所占市场份额均不得超过20%。

(二)市场主体应公平竞争,诚信经营,尊重自主选择权,各方按照自主原则达成交易意向。合同期满后,售电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阻碍用户重新选择其他交易对象。

(三)市场主体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排挤竞争对手,不得利用虚假宣传等方式欺骗或误导交易对象。

(四)市场主体不得协助资产关联方、关联公司等利益相关方扰乱市场、串通交易、合谋获利,影响其他市场主体公平竞争。

第二十三条 发电企业增项开展售电业务,在同一集中竞价或挂牌交易中,不能同时作为买方和卖方参与交易。发电企业投资成立售电企业,应与发电业务办公分离,人、财、物独立。

第二十四条 江苏能源监管办对电网企业的竞争性售电业务实施不对称监管。电网企业所属(含全资、控股或参股)售电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运营。电网企业应从人员、资金、信息等方面确保竞争性售电业务与输配电业务、调度交易业务、非竞争性售电业务隔离并制定相关工作规范。相关工作规范应通过企业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并在开展竞争性售电业务前报江苏能源监管办备案。

第二十五条 电网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开展竞争性售电业务:

(一)所在地区电力交易机构采取电网企业全资子公司组织形式的;

(二)由电网企业现有内设机构承担电力交易职能的;

(三) 江苏能源监管办认为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对电网企业提供保底供电服务情况实施监管。电网企业承担其供电营业区保底供电服务。当售电企业终止经营或无力提供售电服务时,电网企业在保障电网安全和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供电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的程序、内容和质量要求向相关用户供电,并向不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和无议价能力用户供电,按照政府规定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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