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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量配电网区域划分办法 为试点项目后期运营作保障

2018-03-29 08:52来源:中国能源报作者:董梓童关键词:增量配电网配电区域电力体制改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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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试行)》(简称“《办法》”)。

“《办法》的发布,明确了划分原则、申请与办理事项等,总结先前试点项目经验,对于推动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引领新一批增量配电网试点的实施以及对未来全面推广起到了重要作用。” 华北电力大学能源互联网研究中心主任曾鸣肯定了《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

保障后期运营

“这样一个关于增量配电网划分的具体实施办法十分必要。增量配电网和存量配电网之间的关系、配电网与不同电压等级输电网之间的关系等内容复杂,要想真正操作增量配电网这个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就必须有一个权威的官方文件。这样才可以有效推进工作的实施。”曾鸣坦言。

“《办法》不仅对增量配电网和存量配电网之间在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上做出基本划分,还对安全、规模、效益等问题以及责任归属划分做出了明确规定。”曾鸣认为《办法》提出了明确的可操作性规定,成为最大亮点。

《办法》的提出有一系列积极作用。“最重要的是《办法》明确了配电区域的唯一经营权。”业内人士说,“这无疑给已选定企业吃了一颗定心丸。”并且,《办法》规定区域划分主体为地方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这是一定的。”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能源互联网首席资源家曾繁鹏说,“主要考虑规划设计、已有电网建设等情况,其他主体并不具有主导能力。”而从我国特点来看,曾鸣认为由政府来主导是必须的,“因为中国电力体制改革,特别是涉及电网部分,具有普遍服务责任和自然垄断属性,事关国计民生,除政府以外其它主体并不能胜任。”

根据《办法》,对于增量配电业务项目业主已确定,但尚未明确配电区域的,业主可向地方相关部门补充提出配电项目区域划分申请。曾繁鹏认为,“在现有环境下,这是颇为合理有效的方法。这不仅会增加企业参与积极性,还会挖掘、提高企业为区域配电网盈利能力。”

《办法》还强调鼓励可再生能源就地消纳,“这对于拥有电源,特别是分布式电源的企业有很大吸引力,会格外吸引有相关资源的企业参与增量配电网项目。但是,风险和机遇是并存的。” 曾繁鹏说。

自2015年颁布深化电改9号文件以来,增量配电网作为实行混合所有制、吸引投资、提高电网运营效率的重要措施,在2016年11月公布了第一批试点名单,2017年底第二批名单出炉,今年初迎来第三批试点项目申报。

“在第一批试点项目中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情况,这让业界需要并期待相关具体政策的出台。”曾鸣表示,“《办法》的发布不敢说全部覆盖了这些问题,但是针对基础性、原则性以及共通性问题给出了相应对策。”

“企业在增量配电网项目上的投资,需求资金量较大,后期赢利点还有待于进一步放开,参与项目有一定风险,如果在后期营运中还要承担很多不确定风险,那么企业投资就很难推进。”曾繁鹏认为,“此时,《办法》的提出不仅从后期营运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还为企业提供了有关后期运营和增值服务的新思路。”这会继续鼓励、吸引更多企业参与增量配电网运营项目。

新试点项目将助力规则细化

《办法》虽然就现有问题提出了相应实施方法,但是“除去《办法》之外,在实际操作中可能还会遇到一些更加具体、地区化的问题。”曾鸣坦言,“由于电力技术的复杂性,在实际操作中还遇到一些盲点。那么就需要在此框架下,根据具体情况补充更为具体的实施细则。”

《办法》明确提出了仍拥有存量配电网资产的企业可通过参股、出售、置换产权、租赁等一切符合法律法规的方式厘清配电网资产运营权,为拥有配电区域经营权的企业和拥有存量资产的企业指明了道路。但是,业内人士对此深表疑虑。曾繁鹏说:“其中涉及主体颇多,利益团体复杂,企业担心此规定落地的实际情况。”如果业主对结果不满意,或拥有存量资产的企业漠视、违反规定不放手,那么该如何解决或处罚成为了业内人士关注点。

此外,《办法》提出,在区域划分期间,实施“双暂停”,各方在原则上均不得在相关配电区域进行施工建设。工作时限明确规定为20天,但是,一旦被归类于难度和争议较大的情况,将会延迟,并没有具体期限。业内人士更为担心久拖不决而影响项目进度。

曾繁鹏表示,企业还期待关于《办法》中没有提及的后期商业模式的设计问题。这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参与增量配电网投资项目的企业数量。

“总的来看,《办法》的出台,关注到了试点项目的障碍,就增量配电网和以前的供电区域划分冲突给出了解决方法。”曾鸣认为,“后续试点工作的进行将检验《办法》的实际效用,也将为以后细则跟进、规则修改提供实际参考意义,为日后增量配电网项目的全面实施和推广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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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增量配电网区域划分办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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