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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18-03-29 08:22来源:配售电商业研究作者:先见君关键词:增量配电售电侧改革国家发改委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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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各相关企业: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推进售电侧改革,化解当前增量配电业务改革推进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增量和存量的范围

(一)已纳入省级或市级配电网规划,但尚未核准的配电网项目,为增量配电业务。

解读:已纳入省、市级规划的各类配电网,只要没有核准,就属于增量配电业务。

(二)电网企业已经获项目核准,但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视为增量配电项目。

解读:电网企业手上所有已核准、在有效期内但尚未建设的配电项目,都是增量配电项目。与第(一)条结合起来理解,就是:无论是否核准,电网企业所有已纳入规划的未开工项目,都视为增量配电项目。

(三)电网企业不得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配电项目,违规建设配电项目不属于电网企业存量配电设施。

解读:从文件下达之日,电网未经核准建设的配电项目,不属于存量配电网,所在区域仍然属于增量配电业务。

(四)处于试点范围内,电网企业已获准并开工,但是试点批复时实际完成投资不足10%的项目,应纳入增量配电业务试点,电网企业应将该项目资产通过混合所有制方式参与增量配电网建设。

解读:处于增量配电业务试点范围内的电网企业配电项目,如果在试点批复下发时的实际完成投资不足10%的,该项目应纳入试点,不得独资经营。

(五)由于历史原因,地方或用户无偿移交给电网企业运营的配电设施,其资产权属关系依据相关法律关系确定后,可纳入增量配电业务。

解读:以前无偿移交给电网运营的配电设施,通过相关法律关系明确资产所有者之后,也可以开展增量配电业务。

(六)各地可以根据需要,开展具备配电功能的规划内220千伏增量配电业务试点,试点范围不限于用户专用变压器。

解读:根据需要,各地可以规划220千伏电压等级的增量配电业务试点,用户专用变压器可以直接申请。

二、进一步做好增量配电网规划工作

(七)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切实履行规划管理职能。对于已经批复的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地方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组织试点项目规划制订工作。对于园区类试点项目,经授权或提出申请可由园区管委会或区县政府代为履行,规划职能不应委托电网企业或任何潜在投资主体代为履行,但鼓励电网企业和相关投资主体提出规划建议。

解读:地方能源主管部门是地方配电网规划的责任部门,负责制定和管理地方配电网规划。可参考《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电力〔2016〕139号)。

对于园区类项目,经授权(经地方能源主管部门授权),园区管委会或区县政府可以制订规划。

包含电网在内的任何投资主体只能提出规划建议,无权制订规划。《电力规划管理办法》规定:“电力企业是电力规划的主要实施主体和安全责任主体,应负责提供规划基础数据,积极承担电力规划的研究课题,提出规划建议,支持和配合规划工作,并按审定的全国、省级电力规划编制企业规划。”

(八)科学设定合理的规划范围。在划定规划范围的基础上,对增量和存量开展统筹规划,划定规划范围要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1、区分试点范围、规划范围和配电区域。试点范围内可以包括存量和增量配电网资产。对于园区类试点项目,以经批准的园区总体规划明确的四至边界为试点范围边界。对于非园区类试点项目,以试点上报时确定的范围为准。规划范围是指存量配电设施和增量配电设施统筹规划的空间范围。配电区域是指配电设施运营权覆盖的范围。配电区域的范围结合规划情况和具体的存量资产处置方式,按照《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确定。

解读:无论是存量还是增量都可以参与试点。

园区类项目按照已批准的规划范围试点。

非园区类项目,按照试点申报的规划范围试点。

根据已经批准的园区范围直接认定配电区域。

2、合理确定规划范围、按照有利于统筹增量和存量,充分发挥存量资产供电能力、避免重复投资和浪费的原则,依据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划定规划范围。规划范围原则上与试点范围保持一致。但是增量配电网相邻的可能形成投资浪费的存量资产应纳入规划范围统筹规划,以避免重复建设和提高系统效率。

解读:土地和城乡建设规划是界定配电网规划范围的重要依据。

为避免重复建设,可将与增量配电网相邻且具备配电能力的存量电网纳入试点规划。

3、对于同一地区不同增量配电试点项目,应分别划分试点项目规划范围。对于试点项目之间通过输电线路互联互通的,该输电项目应纳入输电网规划考虑,不纳入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规划范围。

解读:同一地区不同试点项目之间互联互通的输电项目不纳入增量配电网试点。

(九)做好增量配电网规划的衔接工作。规划编制应充分征求和吸纳电网企业、潜在投资主体等相关各方提出的合理化规划建议。增量配电网项目规划应与地区配电网规划和省级输电网规划相互衔接,实现增量配电网与公用电网互联互通和优化布局,避免无序发展和重复建设。具备条件的,还应与分布式电源、微电网、综合能源等方面的发展相协调。规划编制过程中,经论证地区配电网规划和输电网规划确需调整的,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应按照电力规划管理办法履行相应程序后予以调整。在增量配电网试点范围内规划建设输电网项目时,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应协调电网公司和增量配电网项目业主,经充分沟通后,由地方能源主管部门提出最终意见。

解读:配电网规划应尽量与分布式电源、微电网、综合能源等项目协调发展。

按实际需要,通过合法程序,可以调整输电网和配电网规划。

调整规划的最终审核单位为地方能源主管部门。

(十)电网企业应按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受委托的规划编制单位提出规划所需数据和资料披露申请的,经地方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批准并函告电网企业,电网企业按批准范围予以提供。

解读:电网企业必须按照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函批准范围,向规划编制单位提供数据和资料。

(十一)加强对增量配电网接入公用电网管理。省级电网企业应按照电网公平无歧视开放的要求准确提供相关变电站的间隔位置、可满足接入的供电能力等信息,并完善接入服务流程,不得在接入环节设置障碍。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应切实做好增量配电网接入的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解读:

地方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协调接入变电站的间隔。

(十二)建立规划实施检查、监督、评估、考核工作机制,确保规划有效。

解读:规划实施过程是要受到监督和考核的。

考核对象应该是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电网企业和增量配电项目业主。

三、避免重复建设和存量资产投资浪费

(十三)增量配网规划编制设置重复建设辨识环节。对纳入规划范围的存量和增量配电设施开展投资浪费和重复建设辨识论证工作。

解读:规划范围内必须进行存量和增量辩识并界定。

(十四)辨识论证应综合考虑电网结构、负荷增长潜力、电网安全、通道货源、现有配电项目的改扩建条件、供电能力、供电质量、供电的经济合理性等因素具体开展,辨识论证的方法、计算过程和结论要以专门章节的形式在规划方案中体现。

解读:辩识方法在规划中专门论述。

(十五)当试点项目存在以下情形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重点辨识分析论证,慎重作出结论:

1、220千伏新建变电站与主网在运220千伏变电站距离小于8公里(存在220千伏电力客户的情况除外),且所在县(市、区)级行政区域内(或者相邻区县)主网在运220千伏变电站正常工况下的平均负载率小于30%。

解读:距离主网在运8公里内无用户的220千伏变电站,如主网变压器负载低于30%的慎重辩识。

有用户的可以纳入试点规划。

超过8公里的可以纳入试点规划。

负载超过30%的可以纳入试点规划。

2、110千伏新建变电站与主网在运110千伏变电站间隔距离小于3公里(存在110千伏电力客户的情况除外)且在运主变正常工况下的平均负载率小于30%。

解读:距离主网在运3公里内无用户的110千伏变电站,如主网变压器负载低于30%的慎重辩识。

有用户的可以纳入试点规划。

超过3公里可以纳入试点规划。

负载超过30%的可以纳入试点规划。

(十六)规划方案由政府组织评审。在规划评审阶段,由第三方咨询机构在评审结论中对是否存在重复建设给出明确意见。

解读:政府组织评审规划方案。

第三方咨询机构(未明确第三方资格条件)对是否重复建设提出明确意见。

(十七)异议复核制度。若相关单位对第三方咨询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提出,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在收到资料1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专家复核。并出具最终复核意见。

解读:对第三方意见有异议的,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最终复核决定。

四、鼓励电网存量资产参与增量配电网业务改革试点

解读:增量配电网业务改革试点可扩大到电网存量资产。

鼓励电网企业用存量资产参与增量配电网改革。

(十八)电网企业应采取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方式参与增量配电业务试点。试点范围的存量资产应采取以下方式参与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一是通过股权合作等方式成立产权多元化公司经营配电网;二是由增量配电网项目业主对电网企业存量资产进行收购;三是由电网企业将存量资产租赁给增量配电网项目业主;四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

解读:电网存量资产应采取混合所有制方式参与,不能独资经营。

方式一:股权合作

方式二:由社会资本收购

方式三:由社会资本租赁经营

方式四:其他方式。也就是不限于以上三种方式。

(十九)鼓励试点范围之外的电网存量资产参与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

解读:不在试点范围之内的电网存量资产也可以参与配电业务改革试点。

五、进一步规范增量配电网的投资建设和运营

(二十)鼓励电网企业采取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方式参与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不得以绝对控股增量配电业务项目作为配合增量配电网接入及配电区域划分等工作的条件。

解读:电网企业可以绝对控股增量配电试点项目。

电网企业不得以接入和区域划分作为绝对控股的条件。

(二十一)增量配电网项目业主确定后,由于项目业主拖延建设或拒不履行建设承诺,无法满足区内用户用电需求的,应视情况取消项目业主资格。

解读:试点项目业主拖延建设和不履行建设承诺,会被取消资格。(具体判断方法待定)

(二十二)相关部门依据电网工程核准权限,做好增量配电网建设项目核准工作。

(二十三)鼓励探索增量配电网投资权与经营权分离的运营模式。

解读:项目业主和项目运营方可以不是一个主体。

(二十四)鼓励增量配电网项目业主在配电区域依托资源条件和用能需求建设分布式电源。

解读:鼓励增量配电网项目业主在自己的配电区域内投资建设分布式电源。

应规定分布式电源业务与管制业务独立核算。

(二十五)增量配电网项目业主拥有配电区域内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并切实履行相同的责任和义务。

解读:增量配电网项目业主与电网企业具有平等的地位。

(二十六)各地应加强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相关政策的宣贯工作,做好政策配套,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

解读:各地政府应加强宣传,做好配套,引导舆论,良性改革。

本通知中电网企业指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及蒙西电网公司。

请各单位按照以上要求加快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相关工作,如遇重大事项,请及时报告。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2018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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