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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分析《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正式文件的不同

2018-03-21 09:28来源:配售电商业研究作者:先见君关键词:增量配电电网企业配电区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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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历了长达半年多的研讨和征求意见,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正式公开发布了《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正式文件”)。

相对于今年2月初的征求意见稿,正式文件有两处重大变化:

一是发文主体。征求意见稿的发文主体是国家能源局,而正式文件则是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

二是职责划分。在征求意见稿中,接收申请、出具意见、接收调整申请、出具变更意见等都是“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的职责;而在正式文件中这些都变成了“地方政府确认的主管部门”的职责,“国家能源局派出监管机构”只负责在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上“载明”配电区域。

此外,正式文件还有几处增减值得关注:

第九条新增了一句话:“鼓励以满足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为主要目标的增量配电业务,支持依据其可再生能源供电范围、电力负荷等情况划分配电区域”,加大了对光伏发电、风力发电、水力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的推动力度;

新增了第十七条:“地方相关主管部门收到配电区域划分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方及相关各方出具配电区域划分意见。因难度和争议较大,需要延迟的,需向申请方书面说明原因”,对地方政府的业务办理时限提出了具体要求;

新增了第十八条:“地方相关主管部门收到配电区域划分申请至正式出具配电区域划分意见期间,配电区域划分相关各方(含申请方)原则上不得在相关配电区域内进行配电网施工建设”,意在防止“抢建”行为;

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删除了原来征求意见稿中的一句话:“电网企业作为参股方时,原则上不得通过资产入股的方式形成绝对控股”;

第十九条增加了第(四)款:“存量配电网资产产权单位按照企业主管部门有关要求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方式厘清配电网资产运营权”,这是为企业以存量配电资产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指出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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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对比分析《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正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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