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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发布:配售电公司可承担配电区域内电费收取和结算业务

2018-03-13 09:09来源:北极星售电网关键词:电力市场配售电公司福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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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15日前市场主体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次月及后续月份的年度双边交易的分月计划调整申请,18日前组织完成次月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和月度双边交易申报,25日前组织完成次月月度竞价交易申报。月度交易中,单一售电公司申报电量不应超过月度集中交易总电量的15%。

第三十条电力交易机构根据交易通知要求和申报结果,公布购买方提出的总电量需求和发电侧交易总电量限额。

对于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发电侧交易总电量限额应控制在购买方交易电量总限额的100%~110%范围之内。

第三十一条交易时,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的交易电量范围为其在本次交易前所填报的需求电量的7%~103%。

第三十二条为防止出现市场操控力,对每批次参与交易的市场主体交易电量设置限额。为维护市场稳定,必要时可对交易限额进行调整。

单一售电公司交易电量限额(交易总电量x15%。单一发电交易单元1交易电量限额=发电侧交易总电量×该发电交易单元参与交易机组容量/参与交易的发电主体机组的总容量,且单一发电交易单元交易限额(发电侧交易总电量x25%。

发电交易单元参与交易机组容量为交易方案明确的当期准入机组容量总和。

第三十三条每批次交易完成后,按交易方案需要扣减发电企业计划发电容量的,按发电企业成交电量相应扣减发电容量,计算方式如下:

扣减容量=交易电量/(1一综合厂用电率)/平衡小时数

第三十四条发电企业按交易单元申报电量、价格或价差;电力用户可按用电单元组合申报电量、价格或价差;售电公司可不区分用电单元方式申报电量、价格或价差。

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申报最少电量为10万千瓦时,申报电价为含税价格。

第二节双边协商交易的组织

1发电交易单元:同一家发电企业内批复上网电价相同的机组组合。

第三十五条现阶段双边协商交易以年度双边协商交易为主,未来根据市场需要也可组织其他时间周期的双边协商交易。

第三十六条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年度交易总体方案,于年度交易日提前3至5日(月度提前2日)在交易平台上发布年度(月度)双边协商交易公告。

第三十七条市场主体按市场交易规则在规定时间内双边自由协商,确定交易意向,签订双边交易确认单或协议(合同),明确交易电量、交易电价及年度分月电量计划,上传双边交易确认单扫描文档。

第三十八条双边自由协商交易后,电力交易机构按交易公告确定的时间统一开放交易平台,交易双方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交易平台向电力交易机构登记确认交易电量、电价(价差)、分月计划等交易信息。双方在交易平台上登记的交易电量、电价等信息应与上传的交易确认单约定的电量、电价等信息相一致,不一致的为无效申报。

第三十九条电力交易机构在交易登记日结束后的第二个工作日10:00前完成双边协商交易信息的汇总,并将汇总结果提交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电力调度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校核结果返电力交易机构。

第四十条电力交易机构在电力调度机构返安全校核结果后的下一个工作日10∶00前,发布交易结果,交易相关方通过交易平台确认交易结果。双边交易电量以安全校核结果为准。

第三节集中竞价交易的组织

第四十一条年度双边交易完成后,根据市场需要适时开展集中竞价交易。现阶段,集中竞价交易主要开展月度集中竞价交易。

第四十二条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开展时,电力交易机构一般于交易日提前2日在交易平台上发布交易公告。

第四十三条集中竞价交易开始后,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通过交易平台申报电量、价格或价差。交易平台对申报数据进行确认,并以申报截止前最后一次的有效申报作为最终申报。

第四十四条集中竞价交易采用边际价格(价差)出清方式。具体出清方式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如下:

(一)按照“价格(价差)优先原则”,对发电企业按照申报价格(价差)由低到高排序,对电力用户、售电公司按照申报价格(价差)由高到低排序。

(二)根据发电企业申报曲线与电力用户申报曲线交叉点对应的价格(价差),确定市场边际成交价格(价差)。当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边际成交价格(价差)不一致,则按两个价格(价差)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市场成交价格(价差)执行。

(三)当价格或价差相同的申报电量不能全部成交时,根据申报电量按等比例原则分配成交电量。

第四十五条电力交易机构在闭市后第一个工作日10:00前,将交易意向提交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电力调度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将校核结果返电力交易机构。

第四十六条电力交易机构在收到安全校核结果后的下一工作日10∶00前,通过交易平台向市场交易主体发布交易结果。

第四节挂牌交易的组织

第四十七条当市场主体通过挂牌方式开展交易时,应将购买或出售电量的数量和价格等意向交易信息提交给电力交易机构,月度以上挂牌交易还应提交分月电量计划。

第四十八条电力交易机构在收到意向交易信息后的3日之内,在交易平台上发布挂牌交易公告。

第四十九条挂牌交易应在公告发布2日后启动,有意接受该交易要约的市场主体通过交易平台申报交易电量。

第五十条申报时间截止后,电力交易机构进行交易出清。当申报方申报总交易电量小于或等于总挂牌电量时,按申报电量成交;当申报方申报总交易电量大于总挂牌电量时,按申报电量等比例确定成交电量。挂牌交易成交电价均为挂牌价格。

第五十一条原则上交易申报至出清不超过2个工作日,在交易出清后的第二个工作日10∶00之前,电力交易机构将预成交结果提交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电力调度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将校核结果返电力交易机构,形成最终交易结果。

第五十二条电力交易机构在电力调度机构返安全校核结果后,于下一工作日10∶00前发布挂牌交易结果。

第五节交易合同的签订和备案

第五十三条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如有异议的,应在交易结果发布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由电力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在后一工作日之内给予解释和协调。

第五十四条在执行电子合同前,年度双边交易电力市场交易合同的签订采用公示统一标准合同范本和签订交易确认单的方式进行。电力交易机构在发布交易公告时一并发布《电力市场交易合同(示范文本)》和《电力市场交易确认单》。

市场主体在参加交易前应事先阅读交易合同范本;平台登记前应签订交易确认单或协议(合同),并将交易确认单扫描文档提交电力交易机构。交易结果确定后,交易相关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纸质交易确认单或协议(合同)提交至电力交易机构,对交易合同文本内容和交易电量、电价等进行确认。为简化工作流程,月度竞价或挂牌交易不再签署书面合同或交易确认单。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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